哪些算是「重大行政決策」尚需釐清

2020-12-05 華夏經緯網

    ■ 社論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法定,根本上還在於約束不羈的權力。而把「禁行線」劃得更清楚些,一體周知,本身就是一種約束。

  據新華社報導,《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已經結束向社會徵求意見。國務院法制辦將充分吸納各方合理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徵求意見稿,儘快形成成熟的條例草案提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

  將重大行政決策納入法定程序,經過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5個程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現公共決策「拍腦袋」「一言堂」的情形。這也是建設法治政府的一個重大舉措,有助於提高各級政府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循此,如果有哪個地方政府沒有按照法定程序來決策,造成重大損失,就要終身追究責任。即便行政官員調走了、退休了、辭職了,也一樣要進行責任倒查。

  只是,程序法定固然令人嚮往,但必先搞清楚究竟哪些事項屬於「重大行政決策」。「必先正名乎」,這是這一問題進入公共視野的起點。

  徵求意見稿規定,「重大行政決策」包括編制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上述擬劃定的「重點」均是大事、要務,具有全局性、長期性、綜合性、基礎性等特點,不僅關乎公共利益、公民權利,也關乎本地區的發展,當然屬於重大行政決策。

  然而,正如有專家已經指出的,目前劃定的範圍仍顯抽象、模糊,缺乏客觀標準,在具體的認定上預留了太大的遊移空間。一方面,究竟多「重」、多「大」才算「重大」?涉及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項目、政策,可能不難理解,但在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政策時,這個「重大」又該如何認定?

  另一方面,如果地方政府出於政績訴求,有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刻意淡化「重大項目」,從而規避決策程序,則又該如何拾遺補闕,以法治化渠道將其納入正確的路徑?

  凡此種種擔憂,並非多餘,很多都是已經發生或正在發生的事情。不少地方政府官員,習慣於「暗箱操作」、「閉門決策」,一開口就放一個「大炮仗」。而在一切都「既定」之後,才後補諸如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諸般程序,這樣做,不僅將嚴肅的程序法定淪為橡皮圖章,也不可能實現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也因此,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條分縷析,把何為「重大」加以清晰設定,不僅要有具體的範圍,也有具體的資金額度、涉及人群數目、耗時幾年等,且不同層級的政府也要有各自的側重。就像此前一些地方公布「權力清單」一樣,清清楚楚,這樣才可能產生必要的約束與規範。

  說到底,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法定,根本上還在於約束權力。而把「禁行線」劃得更清楚些,一體周知,本身就是一種約束。



來源:新京報(http://www.bjnews.com.cn/)

 

責任編輯:程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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