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應遵守及時性要求

2020-12-04 每日經濟新聞

熊錦秋

10月10日18時10分許,無錫一高架橋發生側翻事故,致3人死亡2人受傷。事故發生當日,中設股份保持了沉默,11日,其股價大跌4.70%,到12日中午,中設股份才在「互動易」平臺承認公司為橋梁設計單位。

11日記者向中設股份核實,其內部人士表示:「我們不希望重點引導為是誰設計的,我們關注什麼原因造成的。我們現場也看過了,目前來看是超載所致。不管是誰設計的,這次事故與設計單位沒有責任上的關係。」看來,中設股份在11日的任何時候,甚至在開盤前,都本可發布正式的信披公告,大大方方承認公司為橋梁設計單位,免得當日投資者摸黑交易。但中設股份卻沒有這麼做,而是在12日回復互動易用戶提問時予以承認,並稱將在周一前發公告進行說明。

這次事故與設計單位到底有沒有責任上的關係?目前事故調查工作已全面啟動,相信經過權威調查會給出相應結論。

或許,在此次事故中,中設股份真的沒有任何責任方面的問題,但筆者認為,在信息披露的及時性方面,其可能存在一定問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信披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其中「及時」被定義為「自起算日起或者觸及披露時點的兩個交易日內」,這是對上市公司信披要求的基本門檻;而根據《證券法》,發生重大事件「立即向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公告」,雖然「立即」還沒有見到有明確定義,但「立即」顯然應該比「及時」更急迫。

中設股份作為橋梁設計單位,橋梁發生事故是否屬於重大事件,雖然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但《辦法》和《證券法》對重大事件都有兜底條款「證監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上市公司應以高標準要求自己來履行信披義務,而不是遵循低標準,否則到時就可能違法違規。在筆者看來,上述事件顯然構成應該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中設股份有義務也完全有條件在11日開盤前就發布公告。

至於中設股份在12日互動易平臺承認自己為事故橋梁設計單位,如此重大事件先在非正式的平臺公布,這可能也不符合相關規定。《深交所上市公司投資者關係互動平臺(「互動易」)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互動易」只是作為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有益補充,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平臺。上市公司通過「互動易」可發布法定披露信息之外的其他信息,不得通過「互動易」透露、洩漏未公開重大信息。並非所有投資者都會關注「互動易」信息,當然由於股市在12日、13日休市,中設股份在12日「互動易」予以承認,對投資者可能不會造成利益損失,但此舉仍涉嫌違規。

目前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構成虛假陳述的,規定了民事賠償責任,但對違反信息披露及時性要求的,卻未見處罰條款,筆者建議,應完善《證券法》,明確對此的處罰條款,這也可以遏制上市公司慢作為、懶作為等現象。

有人分析,中設股份延後信息披露,或是為了弱化利空影響,但卻給了投資者上市公司「不敢負責」的市場印象。橋梁垮塌,設計方面是否有責任,調查自有公斷。或許,只有上市公司嚴格遵紀守法,不僅在本職業務上恪盡職守,在證券市場信披方面也誠實信用,如此才能贏得社會、市場和投資者信任,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作者為財經時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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