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0月12日起連續12天,潘海文案在海口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法庭上,潘海文的辯護律師王發旭為其做無罪辯護,稱該案存在多項程序違法和存疑證據,堅持要求控方出具偵查筆錄對應的錄音錄像,庭審雙方激辯。
村委會主任被控涉黑律師稱案件存在多項程序違法
潘海文是海南省萬寧市萬城鎮永範村委會主任、黨支部書記,任該職務十餘年,現因涉黑被提起公訴。
同案被起訴的有41人,其中潘海文的家人有4人(潘海文的弟弟潘海衝、兒子潘福幹、妻子溫淑花、侄子吳軒惟),村幹部5人,其餘基本為永範村村民。
案件涉及犯罪事實眾多,起訴書厚達61頁。潘海文等42人被指控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開設賭場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職務侵佔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妨害公務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持有槍枝罪、危險駕駛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等罪名。
長達12天的庭審,控辯雙方相當一部分時間圍繞程序問題展開。
王發旭律師認為該案存在多項程序違法,如:四名證人連續兩天在法庭外等候傳喚出庭作證,合議庭拒絕證人出庭作證,拒絕王發旭律師申請調取關鍵證據;法庭未通知當事人(被害人)出庭,拒絕給王發旭律師複製偵查筆錄對應的錄音錄像……
王發旭律師堅持要求控方提供偵查筆錄相對應的錄音錄像證據。他認為,同步錄音錄像是言詞證據合法性與否的關鍵證據,且其證明力大於偵查筆錄。
王發旭律師在辯護詞裡表示,通過偵查筆錄對應的錄音錄像,可以鎖定公安機關偽造證據的事實,涉黑案件偵查機關在訊問被告人、被害人、證人的過程中均應該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公訴人也承認有偵查筆錄的同步錄音錄像。
「被告人之間以及與被害人之間供述和陳述的事實存在根本矛盾之處,而且本案被指控為黑社會性質罪的被告當庭都證實受到偵查人員的刑訊逼供、騙供或誘供。」王發旭律師說。
庭後,王發旭律師向尚法新聞記者解釋了堅持要筆錄同步錄音錄像的初衷:「我指導辯護的安徽阜陽二審案子,就是通過偵查錄像鎖定了偵查筆錄中的問題,才得已讓案件承辦人員被指定的檢察機關刑事立案。同時,我操刀辯護的河南平頂山某高官涉嫌受賄、貪汙案,也是通過偵查錄音錄像,將非法證據全部排除。最終,案件得到公正判決。」
律師做無罪辯護稱被告人不具備黑社會特徵
檢察機關指控:上世紀九十年代,被告人潘海文在萬寧市萬城鎮一帶逞強鬥狠,多次因為隨意毆打他人惡名初顯。2004年,潘海文通過非法手段當選萬寧市萬城鎮永範村委會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並利用其職務便利,拉攏村「兩委」成員和宗親人員,安排親信在村委會擔任重要職務,控制大小村務,糾集村內閒散人員及有前科劣跡的人員作為打手,逐步形成了以潘海文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長期把持農村基層政權,該組織領導者明確、骨幹成員固定、內部層級分明,人數眾多,勢力龐大。為達到攫取暴利、非法斂財的目的,潘海文指使組織成員強攬當地工程項目,強取獨霸北師大萬寧附中食堂、小賣部的經營權,以村委會的名義巧立名目敲詐轄區內企業,還糾集組織成員開設賭場,獲取了巨額非法收益,在萬寧地區大肆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
經過12天的庭審,庭前認罪認罰的19位被告人中的13人稱自己無罪。王發旭律師認為,潘海文等人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控制性特徵。同時認為,指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應該提供所謂的黑社會成員參加所有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全部個案的舉證、質證。
法庭上,王發旭律師指出,潘海文從來沒有被收容審查羈押過,1990年的兩份《收容審查人員呈批表》不能證明執行了收容審查,也不存在「有目的地將其親信莫仕炳、潘三平、陳進榮、潘學豔等人發展為黨員」的情況,潘三平、陳進榮不是在潘海文任村黨支部書記時間內入黨,潘三平入黨的時候,潘海文只有1歲。
王發旭律師還表示,指控方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潘海衝為所謂的黑社會組織提供經濟支持。證據顯示食堂、小賣部由村委會經營,是原萬寧市政府決定永範村村委會承包經營北師大萬寧附中食堂、小賣部,盈利均在村委會帳戶上。而所謂開設賭場,與潘海文無關。
對於起訴書中提到的以組織違法犯罪所得豢養組織成員過年過節發放「紅包」的情況,王發旭律師表示這屬於過年過節禮尚往來。
對於起訴書中指控的非法插手土地糾紛,煽動村民為爭奪土地持械鬥毆的情況,王發旭律師認為村民因土地糾紛爭奪土地經常發生,潘海文沒有煽動過村民爭奪土地。
對於起訴書指控的潘海文通過非法手段當選永範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王發旭律師稱曾到永範村取證,錄像視頻顯示潘海文不是通過暗箱操作當選,當選村幹部的程序合法,得到絕大多數人的認可。
起訴書提到,食堂因管理混亂、不具備相關資質等問題,造成在校學生集團食物中毒事件。王發旭律師認為,中毒事件起因在於廚師炒豆角的火候沒把控好,與不具體經營的潘海文沒有關聯。
目前,該案二審仍在審理中,尚未宣判。(鄭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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