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王晉鑫
律師: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 常錚
在我國法治社會建設過程中,不僅要注重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這樣才能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真正實現司法公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保障制度中最典型的是辯護人制度,尤其是律師辯護人。我國刑事訴訟法賦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權力,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提出無罪或罪輕辯護等法律幫助。當下的熱門案件當屬涉黑涉惡案件,我們都知道這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犯罪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比較大,那麼他們的委託辯護權是否受限?什麼時候可以見律師呢?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另外,第三十五條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等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而且若其屬於盲、聾、啞人、尚未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或者是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我國法律通過委託辯護和法律援助辯護制度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辯護律師的職責則是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辯護律師接受委託或者經指派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前提必須了解案件事實等相關情況。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辯護律師除了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外,還可以通過與在押的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知悉案件情況。一般情況下,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辯護律師即可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看守所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並且會見時不得被監聽,但若是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為了防止有礙偵查應當經過偵查機關許可才可進行會見。另外須注意,非律師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才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監視居住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涉黑涉惡案件涉及的一般為侵害公民人身或者財產權利、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犯罪,不屬於需經偵查機關許可才可會見的情形,因此這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即可與律師會見,向其說明案件事實和自己實施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行為以及到案經過,並向其諮詢相關法律規定,但此時僅限於了解案件事實、提供法律諮詢,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後才可核實有關證據。但司法實踐中,礙於涉黑涉惡案件偵查難度、社會影響力以及看守所會見室少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律師會見並不容易,因此我國律師會見制度仍然需要不斷完善,更好地保障其辯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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