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土地資源管理、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草擬國土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文件;組織實施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負責有關行政處罰的聽證和行政複議。
(2)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補充耕地規劃和國土資源其它專項規劃、年度計劃;參與報省、市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查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規劃、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有關科學技術研究和對外合作交流。
(3)監督檢查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規劃執行情況;調處各類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4)擬定全縣耕地特殊保護政策和鼓勵耕地開發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農田保護、承辦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開發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負責編制全縣土地復墾規劃並組織實施。
(5)負責全縣地籍地政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
(6)擬定全縣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政府收購、 儲備的管理辦法和鄉鎮村用地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查土地評估機構改革資格,確認和備案土地使用權價格。
(7)負責全縣國家重點項目用地的統一徵地管理;負責城鎮規劃區內土地的統一徵地管理工作。
(8)擬定全縣地質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管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管理礦業權(探礦權、採礦權)授予和轉讓,保護合法礦業權;對全縣礦山企業的資源利用情況定期督察;按照縣水資源管理部門核發的取水許可證和核定的取水限量,負責全縣用於商業經營開採礦泉水、地熱水的企事業單位辦理採礦許可證的審核及管理工作;依法實施地質勘查待業管理、審查、上報地質勘查成果;按照規定監督管理礦業權評估機構;按照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
(9)承擔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全縣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研究擬定全縣礦產資源政策和發展戰略。
(10)草擬全縣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實施地下水動態監測,保護地質環境;劃定並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保護區;指導地質災害監測、評價和預報,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的防治。
(11)參與擬定全縣國土資源有關資金、資產方面的政策,依法負責有關費用的徵收、使用和資金管理;監督檢查國家、省、市、縣財政撥給的地勘費、行政管理經費、國土整治等費用的使用情況;指導、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活動,管理國有資產。
(12)負責本系統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以及改革、發展、穩定工作。
(13)承辦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