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國家發改委、能源局關於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

2021-01-17 光伏資訊

2016年6月3日,光伏圈新媒體平臺「光伏資訊」微信平臺(微信號:PV-info)創辦者Mr.Yang從國家能源局官網了解到,經過多次徵求意見,光伏行業翹首企盼的2016年光伏指導性文件終於下發了!

這個政策將是努爾局長上任一年多來的重大政策性文件,這個政策將成為改變中國光伏電站行業的一個裡程碑式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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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

發改能源〔2016〕1163

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關於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物價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陝西地方電力公司,水電規劃總院、電力規劃總院,有關光伏發電投資開發企業:

 

近年來,在一系列政策支持下,我國光伏發電規模迅速擴大,既為光伏製造產業提供了有效的市場支撐,又為清潔低碳能源發展注入了新生力量。但與此同時,隨著行政審批權限下放,部分地區也出現了光伏發電項目資源配置不科學、管理秩序混亂等問題,阻礙了光伏技術進步和成本下降,影響了光伏產業的健康發展。為進一步完善光伏發電建設規模管理,優化項目配置方式,規範市場開發秩序,加快推進光伏產業升級,按照「放管結合」的原則,提出以下意見:


一、光伏發電年度建設規模實行分類管理


按照光伏發電項目的類型及規模、接網條件及消納範圍和促進技術進步的作用等因素,對光伏發電建設規模實行分類管理。


(一)不限規模的光伏發電類型和地區


1、利用固定建築物屋頂、牆面及附屬場所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以及全部自發自用的地面光伏電站項目不受年度規模限制,各地區可隨時受理項目備案,項目投產後即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範圍。


2、鼓勵各地區結合電力體制改革總體框架開展光伏發電市場交易等改革創新試點。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研究制訂試點地區光伏發電(含新能源微電網)市場交易改革創新試點方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在明確試點相關政策的同時,對試點地區光伏電站建設規模專門作出安排,支持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


3、光伏扶貧中的村級電站和集中式電站,不佔國家能源局下達的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光伏電站建設規模。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扶貧部門,以縣為單元按要求編制實施方案,明確扶貧人口數、扶貧收益及分配方式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審核後報國家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專項下達建設規模。

(二)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要進一步完善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方式,鼓勵採用競爭方式配置項目,並將上網電價作為主要競爭條件。對採取公開招標、競爭性比選等競爭方式配置項目並推動電價或度電補貼額度明顯下降的地區,其當年普通光伏電站建設規模直接按一定比例擴大,具體擴大比例在每年下達建設規模時一併確定。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應將採取競爭方式確定的項目上網電價及時抄送所在省級價格主管部門。

(三)光伏發電領跑技術基地。國家每年安排專門的建設規模組織建設光伏發電領跑技術基地,引導光伏技術進步和成本及電價下降。有關部門提出基地的技術指標、建設規範、運行管理及信息監測、評價等要求。各地區可結合採煤(礦)沉陷區生態治理、設施農業、漁業養殖、工業廢氣地、廢棄油田等綜合利用工程,以具備一定規模、場址相對集中、電力消納條件好且可統一實施建設為前提開展基地規劃。基地原則上以市為單位,規劃容量不小於50萬千瓦,基地內的光伏電站項目通過競爭方式配置。

二、光伏電站項目競爭配置方式及要求

(一)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配置方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負責制定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的競爭性配置辦法,並向國家能源局報備,抄送當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同時向社會公布。原則上項目競爭配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進行。採取競爭方式確定的項目上網電價要及時抄送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競爭確定的項目上網電價執行電價及補貼政策。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的競爭配置方式如下:


1、對未確定投資主體的項目,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公開選擇投資主體。競爭條件應包括企業經營光伏發電項目的業績、投資能力、技術先進性等。應將上網電價(或度電補貼額度)作為主要競爭條件。

2、對已開展前期工作且已確定投資主體的項目,通過競爭性比選、優選等競爭方式配置年度建設規模指標。競爭條件應包含企業投資能力、項目前期工作深度、電網接入及消納條件等。應將上網電價(或度電補貼額度)作為主要競爭條件。


(二)光伏發電領跑技術基地項目的競爭方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統一組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符合建設條件的地區編制領跑技術基地規劃,連同基地項目競爭配置辦法及建設方案一併報送國家能源局。基地必須採取招標或競爭性比選等方式配置項目,且電價(或度電補貼額度)應作為主要競爭條件。基地優選項目投資主體和建設等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統一組織實施,或者由其委託基地所在市(縣)政府組織實施。各省級價格管理部門按照競爭確定的項目上網電價執行電價及補貼政策。基地內單個光伏電站項目的建設規模原則上應為10萬千瓦以上,項目採用的光伏組件等主要光伏產品須符合光伏「領跑者」先進技術產品指標。國家能源局對基地項目建設的組織和建設給予指導和監督。


(三)禁止地方保護和不正當收費行為。各地區在實施競爭配置項目過程中,不得限制外地企業參與競爭,不得對本地、外地企業差別對待;不得將企業購買本地光伏電池等設備、建設配套產能作為競爭配置項目的前提條件;不得向企業收取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各種費用,不得以各種有價方式出讓項目,不得以乾股等非法方式侵害企業合法權益。


(四)競爭性配置項目的程序要求。各類項目的競爭辦法均應及時向社會公開,公平對待各類投資主體。採用公開招標或者優選辦法的,應當提前公開招標規則和評分辦法。競爭過程中應當嚴格依法依規公平公開公正進行,競爭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裝機容量、建設地點、控股投資主體等基本信息。


三、加強項目開發的監督管理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應按照國家能源局下達的年度建設規模安排項目,對於超規模配置的項目,須佔用以後年度國家能源局下達的建設規模。各類項目均應嚴格按照《國家能源局關於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358號)要求,納入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管理。對於因信息填報錯誤、填報不及時導致不能及時接入電網、列入補貼目錄和獲得電價附加補貼的,由項目單位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二)光伏電站項目納入年度建設規模後,其投資主體及股權比例、建設規模和建設場址等主要內容不得擅自變更。已納入乃年度建設規模、未進入實質性工程建設階段的項目不得向其他投資人轉讓,投資主體無力建設,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申請從乃年度規模中取消,並向原備案機關申請撤銷備案。在建設期因企業兼併重組、同一集團內部分工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投資主體或股權比例的,或者調整建設規模和場址的,項目投資主體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提出申請,獲得審核確認後方可實施變更,並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報備,同時在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臺重新等級有關信息。在項目投產後變更投資主體,應向原備案機關進行變更登記,抄送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當地電網企業,並在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臺變更登記信息。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應加強對光伏電站項目的監督管理。對於在一定期限內未開工的項目,應在本年度建設規模中予以取消,具體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規定。對於在投產前擅自變更投資主體等主要建設內容的,有關部門應當將項目從年度建設規模中取消,禁止該項目申請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並禁止相關投資主體在一定期限內參與後續光伏電站項目的配置。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應按照閉環監管工作要求,加強對項目工程建設、併網運行和電費結算等建設運行情況的監管,及時向屬地省級能源管理部門通報項目建設運行中出現的問題,跟蹤整改落實情況,及時向國家能源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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