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說商標使用與商標侵權

2020-12-09 騰訊網

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列舉了「商標侵權情形」,其中第(一)、(二)款為: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由此可見,商標侵權行為中最為常見的為「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這句話的判斷標準看似簡單實則不然,何為「使用」?怎麼樣的使用才算「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如果被控侵權人的使用行為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將直接影響案件的結果走向,不被判定為商標侵權行為。

一、非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概念

《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該法條的定語為「用於商業活動中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由此可以推斷,不是用於商業經營活動中,不以識別商品來源為目的使用商標,這種行為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二、非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非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是不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為目的,不會導致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混淆誤認,因此強調使用者的主觀善意和使用目的的正當合理。

(一)商標的描述性使用

描述性使用大多是經營者在對自身商品的質量、原料、功能用途等進行描述時不經意間與他人註冊商標相衝突從而引發的侵權糾紛,但是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上述使用因無法直接起到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故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商標權人註冊的商標本身都存在一定的缺顯因素,其可能成為描述某些商品的原料、性能、工藝、質量等描述性詞彙,因而當其他經營者出於正常使用的目的描述自身商品性能時,就會構成商標描述性使用,而非故意商標侵權。

(二)指示性使用

商標指示性使用是指經營者在商業活動客觀地說明自己商品或者服務源於他人的商品或服務,或者客觀地指示自己商品的用途、服務對象以及其他特性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有關。

(三)非商業性的使用

如前所述,不是用於商業經營活動中商標使用也不是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行為。目前,實踐中常見的為涉外定牌加工中使用他人商業標識的行為,由於商標的識別功能只有在市場的流通過程中才能發揮作用,因此對於並不在國內流通的定牌加工貨物,其貼附的標誌並不存在商標侵權的基礎,不構成商業性使用。目前司法實踐中,對此種侵權糾紛大都也認定為非商業性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三、非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雖然在一些判例中商業經營者使用他人商標的行為可能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但若使用的目的不正當則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斑馬智慧財產權提醒您,市場經營者無論是商事活動還是廣告宣傳中都應秉持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如果是為了攀附或利用他人商譽,即使《商標法》不能禁止也將會有《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其他民事法律予以調整,終將付出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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