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訴商標侵權,企業該如何應對?

2020-12-08 人民網

原標題:被訴商標侵權,企業該如何應對?

人在市場,一心經營還不夠,不經意時也可能會收到一紙訴狀。當被訴商標侵權時,如何界定是否侵權?企業又該做些什麼?(本文商標侵權僅指未經許可在相同商品、服務上使用他人相同商標的,未經許可在相同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標可能造成混淆的典型侵權行為。)

截至2017年底,我國商標累計申請量2784.2萬件,有效註冊商標量1492萬件,僅2017年商標註冊申請量就達到574.8萬件。我國每萬戶市場主體的平均有效商標擁有量為1520件,商標註冊證不僅是企業經營的品牌,其所具有的商標專用權更應得到有力保護,在日常經營中所發現的疑似侵權行為應得到重視並採取最合適的方式維護自身權利。

如何界定商標侵權

現行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列舉了七項商標侵權情形,是商標侵權判定中最核心的法律適用標準。相關法律規定還包括涉及不侵權抗辯的第五十九條、涉及侵權賠償額的第六十三條、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情形的第六十四條等,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基本是圍繞上述法律規定審理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還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經濟形勢下智慧財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不同案件中可能運用到相應法律規定、司法解釋或意見等。

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務是否相同或類似,以致具有混淆可能性,這是商標侵權案件的焦點問題,包括相同商品或服務上的相同商標。這裡的「相同」除標識、商品或服務本身完全相同,還包括因細微差異但不影響認知的相同和儘管名稱不同但實為同一種商品或服務的相同;相同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相同商標、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這裡的「類似」指商品或服務在功能用途、消費群體、銷售渠道、服務方式等方面趨同,「近似」指標識在音、形、義方面的近似。

當然,除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相同商品或服務上的相同商標情形屬構成侵權外,對於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及類似商品、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是否構成侵權均需以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作為最終判定標準,此時則需要權利人結合標識的近似、被控侵權標識使用的方式方法、被告是否具有攀附惡意等方面舉證,後由法院或商標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裁決。

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權利人需在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中的情形舉證支持因侵權行為而應獲得的賠償數額,但多年實務證實侵權賠償額的舉證是「維權難」的難點之一。權利人需證明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上述情形均難以確定的,則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在三百萬元以下酌情裁判。實務中,在此權利人需儘量證明權利商標的使用時間、知名度、因侵權而造成的市場份額流失事實、侵權人因侵權行為在網絡銷售、銷售額信息發布、所涉及行業商品或服務的利潤構成等,此部分需要當事權利人的配合。

當然,侵權賠償數額中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在維權時的律師費、公證費、訴訟費等合理支出實則是先行墊付,在侵權判定成立時上述費用會由法院判令由被告償付。這儘管不是「先投入再產出」的關係,但應成為權利人在自身合法權利受到損害時敢於維權的後盾,是法律賦予權利人進行合法維權的保障。

如何應對侵權訴訟

實務中,很多當事人作為被告收到法院發的訴狀及相關材料後選擇了不作為的方式應對被訴。但作為國家審判機關,法院行為具有公權力特徵,即使被告不應訴也仍會依照《民事訴訟法》中缺席審判的原則作出與之存在直接利害關係的判決,其判決具有公信執行力。來自法院的文件與消息絕不是不理就能解決的。所以,當事人應與法院取得聯繫,按照應訴通知準備相關文件,積極應訴是解決訴訟應踏出的第一步。

通過法院轉發的訴狀及證據材料,基本可以了解原告所訴被告具體的侵權行為、涉及的法律規定、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的數額等案件焦點問題。針對不同的焦點問題需要做好抗辯,具體分為以下三種:1.不侵權抗辯。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了三種不侵權情形,一為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等及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等或含有的地名,註冊商標權利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二為三維標誌註冊商標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三為在註冊商標申請日之前,他人已經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具體是否適用,需根據具體案情進行抗辯。2.侵權不賠償抗辯。根據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一為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二為作為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商,如不知道是侵權商品的,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3.賠償無依據抗辯。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侵權賠償數額是按照一定賠償計算標準順序計算的,根據此規定被告可從原告是否能提交證據證明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商標許可使用費等方面進行原告的賠償數額無事實與法律依據的抗辯。

訴訟往往被認為是解決爭議的最後途徑,但實務中原告選擇訴訟方式可能不僅是一案之糾紛,面對訴訟糾紛,可以選擇遵從法院安排通過審判後的判決執行,當然,也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選擇最有利解決方案。如與原告取得溝通達成調解,在法院同意下撤銷訴訟,減少自身訴累,或經法院途徑籤署調解書,不僅可相應減輕責任還可具有公信力。如通過訴訟的介入與對方促成了更為積極的商業合作機會,那也不失為一種收穫。(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 劉雲佳)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責編:王小豔、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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