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燈具公司擅用「三一」商標及字號被訴侵權,法院判賠300萬元

2020-12-05 環京津網

原標題:一燈具公司擅用「三一」商標及字號被訴侵權,法院判賠300萬元

重型機械領域的「三一」作為我國馳名商標及知名企業字號,在工程建設領域享有較高的美譽度。

因認為其享有的「三一」商標被擅用,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三一集團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一家燈具公司訴至法院。據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7月28日消息,近日該院審結了此案,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並對原告300萬元損害賠償及20.9萬元合理支出的訴訟請求予以全額支持。

燈具公司擅用「三一」商標,法院判決賠償300萬元

據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介紹,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三一集團有限公司是全球知名的重型機械製造企業,依法享有第7類「挖掘機」等商品上的「三一」商標以及第11類「汽燈、車輛燈」等商品上的「三一」、「新三一」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經過持久宣傳和長期使用,「三一」作為商標、企業字號已經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享有較高的美譽度。

被告在其官方網站上使用「三一」作為公司簡稱,並在 「三一納米路燈」等產品名稱中突出使用「三一」文字。此外,被告還在公交車車身廣告、海澱分公司辦公場所大廈上突出使用「三一節能照明」字樣。

原告將被告訴至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稱:其持有的「三一」商標構成「挖掘機」等商品上的馳名商標,被告在產品上和宣傳中使用「三一」等字樣,侵犯了其註冊商標專用權;被告擅自使用「三一」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並對原告300萬元損害賠償及20.9萬元合理支出的訴訟請求予以全額支持,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三一」商標構成馳名商標,原告對商標所享有的權益被損害

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在與原告燈具類「三一」、「新三一」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相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之近似的商標,容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侵犯了原告對此二枚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被告企業商標。

其次,根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對於馳名商標而言可以跨類擴大保護。結合在案證據,考慮商標的持續使用情況、宣傳情況、受保護記錄以及相關公眾的認知程序,可以認定原告重型機械類商品之上的「三一」商標構成馳名商標。被告使用的標識完整包含了原告商標「三一」,已經構成了對該標識的複製、摹仿。被告的行為,構成了對相關公眾的誤導,造成了對馳名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的損害。

這種損害主要表現為,被告所生產銷售的節能燈商品,大部分並非普通百姓的日常用品,而是多適用於大型工程、廠房、道路。在被告官方網站上提供的案例中也包括機場照明、球場照明、道路路燈等內容。

因此,被告使用「三一」標誌的節能照明商品與原告商標核定使用的重型機械類商品,容易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產生使用交叉,其使用環境和方式往往均與工程項目相關,消費對象重合的可能性較大。基於原告商標在工程機械領域的極高知名度,購買被告節能照明設備的消費者很可能對原告的「三一」商標有所認知,極容易認為被告生產的節能照明設備與原告存在一定的聯繫,從而使得原告作為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利益受到損害。

其次,即使相關公眾在事後得知被告的商品與原告沒有任何聯繫,被告的行為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三一」商標與原告之間的特定聯繫,從而降低了原告品牌在相關公眾中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降低了原告商標對消費者的吸引力,最終損害了原告商標的商業價值。

因此,法院認為,被告在節能照明設備上使用「三一」標識,損害了原告對重型機械類商品上的「三一」商標所享有的權益。

被告所從事的領域與原告有一定聯繫,具備主觀惡意

關於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法院認為,原告的「三一」字號以及「三一」商標在工程機械領域具有極高的知名度,被告所從事的工程照明設備領域,與原告商品使用的工程機械領域具有一定的聯繫,作為同是服務於工程建築的被告對此應當知曉。

在企業字號有較大範圍選擇的情況下,被告對於在先的知名字號應當進行合理的避讓,然而其仍然選擇與原告字號及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為字號,體現了其搭便車的主觀惡意。該行為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兩企業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從而,原告將產生商譽被被告不當利用的損失,還需要面對由此帶來的對自己商譽不利的風險。

由於本案原告的馳名商標與其字號相同,被告在將「三一」作為其企業名稱的核心字號予以註冊並使用的行為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亦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所指情形。

對於賠償數額的確定,法院參考被告自行宣傳的數據,積極運用舉證妨礙制度,責令被告提交其所掌握的與侵權行為相關的經營資料;綜合考慮被告實際經營情況與其自我宣傳內容的差異巨大的情形、原告商標及字號的價值較高、被告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交織、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複雜等因素確定賠償數額。

綜上,法院對原告請求的損害賠償及合理支出予以全額支持。

採寫:南都記者 封聰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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