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門七件事,
柴米油鹽醬醋茶。
其中,油可謂飲食的重中之重。
煎、炒、烹、炸、燜、煎、熬、燉,
各種烹調方法更是離不開油。
油幾乎是烹製中國菜餚時必不可少的原料。
如今食用油市場競爭激烈,
走入超市的食用油區,
琳琅滿目的食用油簡直令人目不暇接。
但最近有一款菜籽油,
卻讓大家記住了它!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一起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被告紹興××糧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紹興××公司)將與原告益海嘉裡食品營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海嘉裡公司)所有商標相似的標識使用在相同類型產品的外包裝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10萬元。
發現侵權 訴至法院並索求賠償
原告益海嘉裡公司是世界500強企業豐益國際有限公司在華投資的糧油企業,主營糧油產品,旗下擁有「金龍魚」、「元寶」、「歐麗薇蘭」、「胡姬花」、「香滿園」、「鯉魚」等眾多知名品牌。並以許可方式依法取得了第877775號註冊商標使用權,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29類。
原告及委託企業在所生產的鯉魚品牌食用油品中大量長期使用案涉圖形註冊商標,上述商標經持續使用和宣傳具有極強的顯著性,為消費者和業界所熟悉。
益海嘉裡公司發現,被告紹興××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所生產銷售的香滿魚食用油產品上突出使用與原告877775號註冊商標相似的魚標識。故意誤導消費者,致使相關消費者對產品的來源及不同經營者之間是否具有關聯關係等產生混淆,被告行為顯然已侵害原告註冊商標使用權。
於是原告益海嘉裡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
1、被告紹興××公司立即停止對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2、判定被告在紹興日報連續登報15天消除影響;
3、賠償原告50萬元。
被告辯稱 法院最終判決
被告紹興××公司辯稱,其使用的標識與原告的第877775號註冊商標存在差異,不構成侵權。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本案中,被訴侵權產品為大豆油,與涉案商標核准使用商品類別相同。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的「鯉魚」標識,與第877775號「」商標,雖魚的數量有差異,但魚的種類相同,形態又高度相似,屬於相似商標,易使消費者引起誤認。因此,被告所作其使用的標識與第877775號註冊商標存在差異,不構成侵權的辯稱,與事實相悖,本院不予採信。
被告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了對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但原告要求被告在紹興日報連續登報15日消除影響,因其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的行為已對其商譽造成不良影響且被告侵權影響範圍較小,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賠償數額。因本案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以及商標許可使用費的數額均無法查明,本案應當適用法定賠償。本院綜合考慮案涉商標的知名度,被告成立時間、侵權行為的情節、性質、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100000元。另外,作為侵權行為之懲戒,本案的訴訟費本院則責成被告全額負擔。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紹興××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第877775號「」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100000元。
泓翎科技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本案中,被訴侵權產品在瓶身包裝正面顯著位置標有與原告持有商標高度相似的鯉魚圖樣,足以引起相關公眾對該圖樣的特別注意,屬於突出使用,從而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標性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而作為企業,在確定了商標被侵權之後,就需要準備好相應的商標侵權的證據,並將準備好的商標侵權的證據提交至相關行政或者司法機關,以此來確定該商標被侵權的嚴重性,或者通過專業的智慧財產權機構去處理案件,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權益,確保能夠得到相應的損失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