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北京炎黃盈動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與亞馬遜通技術服務(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下稱「判決書」)。亞馬遜被判不得再使用「AWS」標識,並賠償原告7646萬元及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26萬元,合計7672萬元。
事件過程
北京炎黃盈動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炎黃盈動」)成立於2003年,「AWS」是炎黃盈動的核心品牌,2004年,炎黃盈動就申請在第42類計算機軟體維護等多個服務上註冊「AWS」商標,於2008年獲準註冊。
作為全球雲計算大品牌,亞馬遜在2006年開始研發雲計算,並推出了AWS品牌,在全球190多個國家使用了AWS做為其雲計算的品牌。 其進入中國市場則是在2014年,為了合規發展,亞馬遜在中國與持有相關電信牌照的本地合作夥伴開展技術合作,並開設中國(北京)區域和中國 (寧夏)區域是兩個提供服務的 AWS 區域。
2016 年 8 月,亞馬遜通技術服務(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稱「亞馬遜通」)和北京光環新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光環新網」)籤訂合同。亞馬遜授權光環新網基於北京及周邊地區的基礎設施,在中國境內提供並運營北京區域的亞馬遜雲技術及相關服務(AWS 雲服務)。
2018年7月,炎黃盈動起訴亞馬遜通、光環新網未經許可擅自使用「AWS」標識構成商標侵權。炎黃盈動訴稱,亞馬遜通與光環新網未經許可使用炎黃盈動持有的註冊商標「AWS」標識經營雲計算服務,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在商業行為中使用「AWS」或與之近似的標識,賠償經濟損失3億元,並在《中國智慧財產權報》上刊登聲明以消除侵權影響。
法院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條、第一百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光環新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亞馬遜通技術服務(北京)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北京炎黃盈動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第4249189號、第8967031號和第8967030號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不得在與上述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AWS」標誌及與其近似的標誌;
二、被告北京光環新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亞馬遜通技術服務(北京)有限公司在《中國智慧財產權報》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因涉案侵權行為造成的影響(聲明內容需經本院審核,逾期未刊登聲明的,本院將刊登本判決相關內容,相關費用由被告北京光環新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亞馬遜通技術服務(北京)有限公司承擔);
三、被告北京光環新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亞馬遜通技術服務(北京)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原告北京炎黃盈動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經濟損失76463000元及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260000元,合計76723000元;
四、駁回原告北京炎黃盈動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43100元,由被告北京光環新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亞馬遜通技術服務(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負擔100000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由原告北京炎黃盈動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負擔543100元(已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