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祥麟蘋果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稱為「東方祥麟公司」)是第1466895號商標的註冊人,該商標於2000年10月28日獲準註冊,核准使用在第31類「鮮水果」等商品上。2011年12月,第1466895號商標被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海南省著名商標,有效期自2011年12月至2014年11月;2015年12月,第1466895號商標核定使用在「鮮水果」上被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海南省著名商標,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深圳百果園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稱為「深圳百果園公司」)是第6807648號商標的註冊人,該商標於2010年7月21日獲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傳播;廣告;替他人推銷」等服務上。2016年12月2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作出商標馳字[2016]211號《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關於認定「百果園及圖」商標為馳名商標的批覆》,認定深圳百果園公司使用在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35類替他人推銷服務上的「百果園及圖」為馳名商標。
東方祥麟公司主張深圳百果園公司在門頭上、在經營場所內的玻璃上貼的標語、牆面上的宣傳條幅、價格標籤、產品包裝盒、服飾手套以及在名片、小票、官網、微博、小程序、手機APP、第三方電商平臺(大眾點評、口碑、餓了麼、京東到家)中使用「百果園」中文文字,侵犯其註冊商標權。深圳百果園公司對其有在上述場合使用「百果園」文字的事實不持異議,但認為其是對第6807648號等商標合法合理使用。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是是深圳百果園公司能否在零售服務中使用其在商品國際分類表第35類中「替他人銷售」類別享有的註冊商標問題。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我國在2007年1月1日以前施行的第八版《區分表》對第35類商標的注釋中規定:「本類…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職能是銷售商品的企業,即商業企業的活動」,但我國於2007年1月1日正式啟用的第九版《區分表》中已刪去前述內容,且第九版《區分表》關於商品零售服務依然沒有設立單獨的商標類別。故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多數商品零售服務企業通過在《區分表》第35類「推銷(替他人)」類別上註冊商標,例如「家樂福」、「華潤萬家」等,並將上述註冊商標實際上用於商場、超市經營場所,用來標識零售服務來源。由於實際經營中大多數零售商家在第35類「替他人推銷」類別上申請註冊商標並將該商標實際上用於商場、超市的商品零售服務,而且商家們的這種實際使用服務商標的行為,也明確地向相關公眾傳達了同樣的信息,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該類服務商標核定使用的範圍就是商場、超市等提供的商品零售服務。因此,可以認定大部分的零售服務商及廣大消費者在長期的市場實踐中逐漸認可第35類「替他人推銷」商標可以用於標識商品的零售服務。而深圳百果園公司提供的是水果及其他乾果等商品零售的便利綜合服務,與其它商場、超市的零售服務並無本質區別,深圳百果園公司及其授權門店在實體店鋪中使用其享有的在《分類表》第35類中註冊「百果園」商標,實際就是將其享有的註冊商標使用於零售服務,屬於對該商標正當、合理使用範疇。而正是由於深圳百果園公司長期持續在其陸續開設的遍布全國的上千家實體門店中廣泛、大量使用其在《分類表》第35類中註冊「百果園」商標的行為,使得廣大消費者逐步認可、接受深圳百果園公司提供的水果零售服務,而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於2016年12月29日作出商標馳字[2016]211號《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關於認定「百果園及圖」商標為馳名商標的批覆》,認定深圳百果園公司使用其在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35類替他人推銷服務上的「果園」商標為馳名商標,從側面佐證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對深圳百果園公司將其註冊在《分類表》第35類中註冊「百果園」商標用於水果零售服務的行為也是認可的。
最終,二審法院認定,主觀上深圳百果園公司沒有攀附東方祥麟公司涉案商標的惡意;客觀上,兩者對各自註冊商標的使用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二審法院從而認定深圳百果園公司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行為沒有侵害東方祥麟公司涉案商標專用權,駁回了東方祥麟公司上訴。
供稿:秦琳
編輯:任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