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的時候只說有人去世,籤完合同才知道原來發生過命案。」市民王先生昨日反映,其通過中介在廣州大道北一小區以低於市場價購買一套商品房欲做婚房,買房前中介只告知他有老人在裡面去世,籤完購房協議後朋友才告訴他房子是出過命案的「兇宅」。他和賣家達成一致欲解除購房協議,中介卻不依不饒要追討9萬元的中介費並追究他的法律責任。對此,中介表示此前已明確告知王先生房屋「發生過命案」。
買家:中介只說房子裡「死過人」
「現在中介每天打四五通電話催中介費。」提及此事,王先生不堪其擾。他說,今年8月底,他本來想在中大商圈買房置業,通過德誠行地產中介看了一些房源,但並不滿意。9月初,相關中介人員推薦他來到德誠行地產在白雲區廣州大道北的連鎖店,中介人員謝小姐帶他去看房。
王先生說,9月2日,謝小姐帶他去看了廣州大道北一小區的一套房子的外圍(並沒有進房子),約96平方米,售價約300萬元,均價約3.1萬元/平方米,而當時該樓盤的市場價超過4萬元/平方米,他覺得很划算。不過,謝小姐提到這個房子裡「死過人」,王先生稱自己再三追問,謝小姐只是含糊說「有老人家過世。」王先生表示能理解,人有生老病死,住在房子裡的人如果自然死亡都可以接受。
王先生說,自己看房當天決定買房,按照中介要求繳納了兩萬元定金,樓款則按揭支付,另有3萬元定金以及9萬元的中介費遲點再付,「他們說定金是交給業主的。」由於業主當天不在,中介叫來業主的委託人和王先生籤了三方購房合同。根據合同,房子成交價為300萬元,中介費為9萬元,賣方支付營業稅16.8萬元,在合同備註一項裡由中介註明「買方已經知悉房子的真實情況。」
籤約一周後才知房子是「兇宅」
籤約不到一周,王先生將買房一事告知朋友,朋友上網查詢後告知他該房屋出過「入室殺人案。」王先生半信半疑,立即到房子所在小區走訪,果然證實該房子確實是3年前出過命案的「兇宅」,房子此後一直空置,「整個小區的人都知道。」
王先生感到很氣憤,「如果是老人在房子裡過世還能接受,畢竟價格這麼優惠。可是發生過命案,我怎麼來做婚房?」他認為,中介故意隱瞞兇宅一事有詐騙嫌疑,希望能解除合同,也獲得業主的同意,「對方同意和我解除合同,並退定金。」
王先生說,沒想到中介卻不同意,「每天不斷打我電話,催繳9萬元中介費和補齊定金,還說要追究我違約責任。」
中介:籤合同前明確告知過買家
對此,中介謝小姐表示,王先生在籤訂三方合約前,她已經明確告知對方這是兇宅「出過命案」,「他是想撿漏才買這間兇宅,而且協議裡寫著他已經知道房子的相關情況。」謝小姐說,王先生之所以出爾反爾是因為自己資金出現問題,所以才找這樣的藉口。
謝小姐表示,業主確實不再追究王先生的違約責任,但作為中介,既然已經籤訂了三方合約,中介費是必須要繳的。她表示,公司法務部會繼續跟進處理。
周邊其他中介公司的中介人員對於賣「兇宅」前是否告知客戶實情看法不一。「其實我們賣,別人也說不了什麼,我就咬定我不知道。」有中介說。也有中介表示會盡告知義務,「肯定會告訴買家,比如為什麼這個房子這麼便宜,因為房子發生過一些事情,我們會說清楚,買不買是你自己的事。」
律師視點
對於此事,廣東潤科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曼興表示,根據合同法規定,中介公司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購房人如實報告。中介公司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從公序良俗的角度看,發生過命案的「兇宅」對於一般民眾的生活有較大影響,屬於中介公司應向購房人披露的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
從本案來看,一方面,購房人在籤訂房屋買賣合同前已知該房屋價格明顯低於同小區的其他房屋,且房屋「死過人」,並在合同備註一項由中介公司註明「買方已經知悉房子的真實情況」,買家應當負有審慎注意的責任。另一方面,僅由中介公司註明「買方已經知悉房子的真實情況」,並不能當然證明中介公司已向買家披露該房屋發生過命案的信息。
在無其他證據證明中介公司未完全履行告知義務的情況下,雖買賣雙方最終一致同意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但中介公司為該房屋買賣提供了中介服務,且買家對於買賣無法最終促成負有一定責任,買家應當支付一定比例的中介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