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兩進宮又強姦女童判死刑,可否化學閹割、電子腳鏈避免悲劇?

2020-12-03 王玉琴律師
劉某國

王玉琴律師按

對有強姦、猥褻前科的刑滿釋放人員,不能一放了之,應加強監控,預防再犯!

慘案發生

2020年8月29日晚,哈爾濱男子劉某國將4歲女童周某某從家門口騙走,不顧周某某的反抗,採用暴力手段猥褻並強姦周某某,致周某某身體三處重傷二級,其中一處九級傷殘、二處十級傷殘。

12月2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劉某國強姦幼女案,被告人劉某國被依法判處死刑。

劉某國被判死刑,實在是大快人心,網上一片叫好之聲!但4歲女童的一輩子都毀了,劉某國的死,也不能還她一個無憂無慮的童年,一個健康的身體!

悲劇無可避免嗎?

不是的,悲劇本可以避免……

勞動改造無效

劉某國曾因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兩次被判處刑罰,後刑滿釋放。刑滿釋放後,劉某國又暴力強姦4歲女童,這證明,勞動改造對這類人是完全無效的。

既然勞動改造不能把這類人改造成守法公民,那就不應該對其一放了之,任由這麼危險的人遊蕩在善良無知的公眾中,就像把一頭餓狼放進羊群,這無異於縱容犯罪行為的發生。

本案中,劉某國曾因故意殺人罪、強姦罪兩「進宮」,村民對此顯然一無所知,還因可憐他生活困苦而多次接濟他。若村民知道劉某國的前科劣跡,還能這麼對他不設防嗎?若村民早知道劉某國的惡行,是不是本案就可以避免?

幾點建議

(一)對於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強姦犯,能判死刑的,堅決判處死刑,絕不能姑息!

(二)終身監禁

不能判死刑立即執行的,要終身監禁!

《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限制減刑好像不錯,其實不是坐一輩子牢,最少20年就可以刑滿釋放。現在13、14歲的未成年人就可以強姦、殺人,70、80歲老年人還犯強姦罪的案例屢見不鮮,因此,限制減刑遠遠不夠,建議終身監禁,讓他把牢底坐穿!

巴基斯坦批准對強姦犯化學閹割

(三)化學閹割

2010年11月24日,巴基斯坦政府在其官方推特上聲明稱,巴基斯坦內閣批准了一項包括對強姦犯進行化學閹割的立法草案。王玉琴律師認為,我們可以借鑑!

化學閹割,是通過給罪犯體內注射一系列雌性荷爾蒙藥物(雌性激素、抗雄性激素或性腺刺激激素抑制劑),人為調節內分泌,使男性性犯罪者失去性慾,讓「作案工具」失去了「作案」的功能,從而懲治犯人,減少性犯罪。只有從源頭上治理,才可以避免悲劇發生!

韓國通過《保護收容法》

(四)佩戴電子腳鐐、安裝攝像頭,對強姦犯實時監控

韓國電影《素媛》原型罪犯趙鬥淳,因涉嫌綁架、強姦、傷害小學生,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2020年12月12日刑滿,並將於13日出獄。

為消除公眾的不安情緒,最近韓國國會通過了《保護收容法》,趙鬥淳將被要求戴上電子腳銬,以便當局檢查他的行動軌跡,確保他待在離家1公裡以內的範圍裡。政府還決定在當地加裝3700個攝像頭,並在趙鬥淳家附近1公裡內設置女性安心區域,由機動巡邏隊執勤,同時對他進行24小時一對一監視。當地還向法院申請禁止他飲酒和晚10點後出門。

對此,我們也可以借鑑。

(五)公開強姦犯的姓名、照片等個人信息

《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公安部關於建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見》規定,學校教職員工,在入職前應當進行性侵違法犯罪信息查詢。但這一規定,僅針對新入職的學校教職員工,對社會上的其他人員不適用,這顯然是遠遠不夠的。

建議對所有強姦罪、猥褻罪刑滿釋放人員,向其居住、生活、工作範圍內的公眾,公開其姓名、照片,讓公眾保持警惕,加強防範,也利用公眾的力量對其進行監督,預防其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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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法官判其「年齡大且酒後精神不穩」,加上當時韓國刑期上限的法律規定,趙鬥淳僅獲刑12年。韓國民眾曾在青瓦臺聯名請願,呼籲禁止釋放趙鬥淳,但此舉難以奏效。出獄後,趙鬥淳的照片將公開5年,還需要戴7年電子腳鏈。韓國不是有「化學閹割」嗎?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犯罪的罪犯,不是可以適用「化學閹割」的嗎?本律一直覺得韓國的這個方式很好,也應該考慮在我國推行,這次怎麼就不用了呢?
  • 化學閹割:韓國可能「過了」,但中國別「不及」
    這次韓國的立法動議,大範圍擴大了化學閹割的適用範圍,從之前只針對16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到如今擬對強姦、強姦未遂以及偷窺有「有再犯可能性」全面適用化學閹割。韓國這一步邁得的確足夠大,也必然引起輿論的熱議。
  • 以「化學閹割」看性犯罪的法律應對之道
    近日又有報導哈爾濱一5歲女童被猥褻後送ICU,除了同情受害者以外,我們也應該去反思如何規制暴力型性侵害犯罪行為。儘管目前我國對於某些性侵害類型的犯罪,規定了比較嚴厲的處罰,但是此類犯罪仍然屢有發生。筆者認為,嚴厲的刑罰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性侵害案件的發生,對侵害人具有一定的威懾力,但不足以完全避免此類案件的發生。我們是否可以考慮在現有的刑罰以外,引入針對性犯罪的特殊處罰制度?其實,世界上許多國家(諸如韓國、美國等國家)已經在立法上引入「化學閹割」,旨在通過從生理上抑制「性衝動」,以達到減少性侵犯案件發生的目的。
  • 上市公司高管性侵養女四年,你支持化學閹割還是物理閹割?
    除此之外,近期一系列相關案件頻頻曝光:3月初,韓國性剝削案「N號房事件」曝光,最小受害者剛剛11歲;3月19日,在自家地下室囚禁、強姦未成年少女的犯罪分子龍喜和被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3月27日,性侵12歲智力障礙少女致其兩次懷孕的犯罪分子,賴月龍和謝授應分別被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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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路透社 資料圖海外網1月2日電泰國民主黨議員Rangsima在談到針對婦女、兒童和老人的性暴力時,呼籲出臺一項法案,要求對強姦犯進行閹割。泰國司法部長Somsak Thepsutin對此表達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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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輿訊 據泰國頭條新聞報導 據泰國媒體消息,9月3日,泰國政府民力黨曼谷地區議員、泰國議會「強姦及性侵犯問題防護及解決研究委員會」發言人帕查琳女士表示,委員會於9月2日向議會提案,對犯強姦罪的人士進行藥物注射去勢(俗稱「化學閹割」),但並不是讓其永久喪失性功能,且每三個月要注射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