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玉琴律師按
對有強姦、猥褻前科的刑滿釋放人員,不能一放了之,應加強監控,預防再犯!
慘案發生
2020年8月29日晚,哈爾濱男子劉某國將4歲女童周某某從家門口騙走,不顧周某某的反抗,採用暴力手段猥褻並強姦周某某,致周某某身體三處重傷二級,其中一處九級傷殘、二處十級傷殘。
12月2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劉某國強姦幼女案,被告人劉某國被依法判處死刑。
劉某國被判死刑,實在是大快人心,網上一片叫好之聲!但4歲女童的一輩子都毀了,劉某國的死,也不能還她一個無憂無慮的童年,一個健康的身體!
悲劇無可避免嗎?
不是的,悲劇本可以避免……
勞動改造無效
劉某國曾因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兩次被判處刑罰,後刑滿釋放。刑滿釋放後,劉某國又暴力強姦4歲女童,這證明,勞動改造對這類人是完全無效的。
既然勞動改造不能把這類人改造成守法公民,那就不應該對其一放了之,任由這麼危險的人遊蕩在善良無知的公眾中,就像把一頭餓狼放進羊群,這無異於縱容犯罪行為的發生。
本案中,劉某國曾因故意殺人罪、強姦罪兩「進宮」,村民對此顯然一無所知,還因可憐他生活困苦而多次接濟他。若村民知道劉某國的前科劣跡,還能這麼對他不設防嗎?若村民早知道劉某國的惡行,是不是本案就可以避免?
幾點建議
(一)對於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強姦犯,能判死刑的,堅決判處死刑,絕不能姑息!
(二)終身監禁
不能判死刑立即執行的,要終身監禁!
《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限制減刑好像不錯,其實不是坐一輩子牢,最少20年就可以刑滿釋放。現在13、14歲的未成年人就可以強姦、殺人,70、80歲老年人還犯強姦罪的案例屢見不鮮,因此,限制減刑遠遠不夠,建議終身監禁,讓他把牢底坐穿!

(三)化學閹割
2010年11月24日,巴基斯坦政府在其官方推特上聲明稱,巴基斯坦內閣批准了一項包括對強姦犯進行化學閹割的立法草案。王玉琴律師認為,我們可以借鑑!
化學閹割,是通過給罪犯體內注射一系列雌性荷爾蒙藥物(雌性激素、抗雄性激素或性腺刺激激素抑制劑),人為調節內分泌,使男性性犯罪者失去性慾,讓「作案工具」失去了「作案」的功能,從而懲治犯人,減少性犯罪。只有從源頭上治理,才可以避免悲劇發生!

(四)佩戴電子腳鐐、安裝攝像頭,對強姦犯實時監控
韓國電影《素媛》原型罪犯趙鬥淳,因涉嫌綁架、強姦、傷害小學生,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2020年12月12日刑滿,並將於13日出獄。
為消除公眾的不安情緒,最近韓國國會通過了《保護收容法》,趙鬥淳將被要求戴上電子腳銬,以便當局檢查他的行動軌跡,確保他待在離家1公裡以內的範圍裡。政府還決定在當地加裝3700個攝像頭,並在趙鬥淳家附近1公裡內設置女性安心區域,由機動巡邏隊執勤,同時對他進行24小時一對一監視。當地還向法院申請禁止他飲酒和晚10點後出門。
對此,我們也可以借鑑。
(五)公開強姦犯的姓名、照片等個人信息
《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公安部關於建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見》規定,學校教職員工,在入職前應當進行性侵違法犯罪信息查詢。但這一規定,僅針對新入職的學校教職員工,對社會上的其他人員不適用,這顯然是遠遠不夠的。
建議對所有強姦罪、猥褻罪刑滿釋放人員,向其居住、生活、工作範圍內的公眾,公開其姓名、照片,讓公眾保持警惕,加強防範,也利用公眾的力量對其進行監督,預防其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