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全國壘球重要賽事裁判員選派與監督工作,使裁判員選派工作更加公開、透明,促進裁判員執裁的公平、公正,完善和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根據《全國體育競賽裁判員選派與監督工作管理辦法》和《手曲棒壘球項目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公約》制訂本細則。
全國綜合性運動會指全運會和青運會的預、決賽。
全國壘球重要賽事指全國壘球錦標賽或級別最高和影響力最大的比賽。
所稱裁判員包括技術代表、正副裁判長、臨場執裁裁判員。
第一條 根據中國壘球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章程,完善裁判員委員會的組織建設和工作制度,成立裁判員委員會常委會(以下簡稱裁委會常委會)。國家體育總局手曲棒壘球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和協會相關人員在裁委會常委會中任職人數,不超過常委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二條 組織成立裁委會常委會,常委會由裁委會主任、副主任、賽事技術代表、裁判長和協會競賽分管人員組成。協會專職人員在裁委會常委會任職人數不超過常委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三條 裁委會在中心和協會的指導和監管下,按照相關規定與辦法,提出裁判員的培訓、推薦、選派、管理、考核、註冊和獎懲工作的建議,經報中心和協會集體研究同意後,具體實施。
第四條 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和地方壘球協會應成立裁委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裁委會由不少於3名國家級和國際級裁判員組成;裁委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委員若干。制定相關工作職責和年度工作計劃,負責本地區裁判員的註冊、培訓、考核、資格認證和選派、獎罰等管理工作。裁委會人員名單檔案報協會備案,相關註冊、培訓、考核、選拔工作需按規定報協會匯總。各地方協會裁委會推薦常設聯繫人1人,負責保持與協會業務往來和信息互通。
第五條 協會在全國壘球比賽前與參賽隊伍主管單位(項目管理中心、體育基地、體工隊等)籤訂《反腐倡廉公平參賽責任書》。嚴禁假賽黑哨、權錢交易等違法違紀行為。
第六條 裁判員選派遵循的原則
(一)公開的原則
綜合性運動會和壘球重要賽事比賽前,由協會裁委會常委會研究制定裁判員選派辦法,並予以公布。對擬選的裁判員進行賽前公示。綜合性運動會決賽階段裁判員名單由裁委會常委會選拔後提出,經中心審定,報體育總局統一公示。
(二)擇優原則
優先選拔具有良好體育道德、技術等級高、口碑好、以往重要比賽中無明顯錯判漏判等重大工作失誤的裁判員執裁。
(三)迴避原則
三分之一參賽單位對公示裁判員提出迴避要求的,不得選派擔任裁判。凡提出迴避的單位需向裁委會提交書面的迴避理由。
(四)均衡原則
避免在同一比賽中過多選派同一註冊申報單位的裁判員。
(五)就近原則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就近選派裁判員擔任裁判工作。
第七條 裁判員選派程序
(一)綜合性運動會壘球比賽、全國壘球錦標賽:
1.常委會提出選派裁判員的等級、標準、條件和程序,並推薦仲裁委員會成員、技術代表、裁判長、副裁判長人選,報中心和協會批准。
2.在裁判員完成年度註冊審核後,常委會公示全部註冊有效裁判員大名單。公示通過後,協會通知各參賽單位在註冊大名單內按規定名額和條件推薦裁判人選。
3.各參賽單位須按照常委會提出的條件標準和名額,在大名單內推薦本省市所屬的裁判員。
4.協會可請國際壘聯或亞壘聯推薦國際裁判員。
5.常委會對各單位推薦裁判員人選進行審核,將選用的裁判員名單報中心和協會批准。常委會可在各單位推薦名單之外,補充推薦少量人選。
6.協會公示相應賽事擬選用的裁判員名單。
7.各參賽單位對公示名單提出意見,並可對公示的裁判員有條件提出迴避要求。凡提出迴避要求的單位需向裁委會提交書面迴避正當理由。
8.通過公示的裁判員,須於賽前與裁委會籤訂《公正執裁承諾書》,做到嚴格自律,遵紀守法,秉公執裁。
(二)由協會主辦的其他賽事
由常委會在公示通過的裁判員註冊大名單中直接任命和選派。
第八條 臨場裁判員選派原則
(一)迴避原則
1.同一單位比賽的裁判員實行臨場迴避。
2.裁判員與任何一方參賽單位的人員有直系親屬關係的實行臨場迴避,裁判員本人也應當主動提出迴避要求。
3.裁委會根據裁判員以往工作失誤記錄或比賽關係敏感度,要求相關裁判員實行臨場迴避。
(二)中立原則
在選派臨場執裁的裁判員中,原則上優先選派與各參賽單位無直接隸屬關係的裁判員執裁。
(三)公平選派原則
半決賽、決賽的場次,在符合條件的裁判名單範圍內選派或抽籤決定人選。
第九條 臨場裁判員選派程序
(一)技術代表、裁判長提供本次賽事可臨場裁判員人選名單,並徵求仲裁委員會意見,於賽前對名單進行公示。
(二)各參賽單位在賽前規定時間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對公示名單的意見,如有意見需以書面形式寫出理由。
(三)裁判長在公示無異議的裁判員中,根據上述原則指派臨場裁判員。
(四)在半決賽、決賽場次,由技術代表、裁判長提出可執裁半決賽或決賽的臨場裁判員範圍(大名單),參賽單位雙方可對臨場裁判大名單各自提出一次有條件迴避要求,並提交書面迴避理由。相關裁判迴避後,裁判長鬚在名單範圍內抽籤選定臨場裁判。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成員由技術代表、裁判長、項目專家和中心相關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 對裁判員執裁工作的監督
(一)技術代表、裁判長或由項目協會指派的專家,將對臨場裁判執裁過程進行監督,並設置仲裁錄像,及時向裁委會和項目協會提交相關建議。賽後,裁判長、副裁判長需向裁委會提交《臨場裁判表現反饋表》,為每位裁判打分,做出量化評價。
(二)適時收集各參賽隊伍對裁判員執裁工作的反饋信息。
第十二條 公開裁判員執裁工作記錄
在協會官方網站,建立一級以上(含)裁判員的註冊信息系統,並向各參賽單位和註冊裁判員公布以下內容:
(一)全體裁判員姓名、技術等級、註冊申報單位。
(二)裁判員參加相應培訓和執裁工作場次的記錄。
(三)對裁判員的總體評價和處罰的不良記錄。
(四)參賽單位對裁判員的總體評價。
第十三條 裁委會對裁判員的考核
根據年度裁判員工作記錄和各方做出的評價,裁委會對仲裁、技術代表、裁判長、執裁裁判員的工作進行綜合考核,按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計入裁判員註冊信息系統,予以公開,並作為評選和選派裁判員的主要依據。
第十四條 對違規違紀裁判員的處罰分類
對裁判員的處罰視情節分為:警告、取消若干場次裁判執裁資格、取消裁判執裁資格1-2年、降低裁判員技術等級資格、撤銷裁判技術等級資格、終身禁止裁判執裁資格。
第十五條 對違規違紀裁判員處罰的程序
(一)對裁判員的警告由裁判長提出,提交裁委會決定。
(二)取消若干場次裁判執裁資格的處罰,由裁判長與仲裁委員會共同提出,經裁委會常委會同意並報中心和協會批准。
(三)取消裁判執裁資格1-2年、降低裁判員技術等級資格、撤銷裁判技術等級資格、終身禁止裁判執裁資格的處罰由裁委會常委會和賽區仲裁委員會共同提出,並報中心和協會批准,同時通報該裁判員資格認證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四)對違規違紀裁判員做出取消若干場次裁判執裁資格以上處罰的,中心和協會須事先通知被處罰的裁判員進行申訴的權利及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 對違規違紀行為裁判員的處罰條件
(一)警告:在賽區工作期間,不遵守賽區紀律的;經裁委會或仲裁委員會認定的在臨場執法中出現明顯漏判、錯判的。
(二)取消若干場次裁判執裁資格:在賽區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為;凡在同一比賽中受到兩次警告或未按規定主動提出臨場迴避的。
(三)取消裁判執裁資格1-2年:經裁委會或仲裁委員會認定在執裁中多次出現明顯錯判或漏判等較大工作失誤,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降低技術等級資格:經裁委會或仲裁委員會認定在執裁中多次出現明顯反判、錯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誤,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撤銷技術等級資格:經裁委會或仲裁委員會認定多次出現異常反判、錯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誤,比賽場面嚴重失控,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終身禁止裁判執裁資格:經紀檢監察部門或司法機關查實參與假賽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賽,收送錢物等非法行為的。
第十七條 對違規違紀選派裁判員的處罰
(一)如有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由中心和協會對相關人員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整改,並可對有關人員調整或調離現工作崗位。如涉嫌暗箱操作、操縱比賽、權錢交易、收受賄賂等違法行為,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和司法機關審查處理。
(二)仲裁委員會成員、裁判長、技術代表等協會授權監督裁判員臨場執裁工作的人員,未能履行職責,對裁判員違規、違紀行為未能及時提出處理意見的,須做出書面說明和檢查,並接受相應的批評教育和處分。
第十八條 中心紀委全程介入,監督協會提供申訴舉報渠道,在賽區設舉報箱和聯繫方式,及時受理有關申訴、舉報案件,並嚴格依據《國家體育總局黨組關於嚴禁收受與行使職權有關聯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名目發放或贈送現金、支付憑證或有價證券的通知》(體黨字[2014]62號)以及中心和協會相關規定,做出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試行,解釋權歸協會。
中國壘球協會
201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