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臺訊 為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護人民財產安全,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強化秸稈禁燒、燃煤散燒、煙花爆竹禁燃禁放監管打擊力度,經研究制定《周口市秸稈禁燒工作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周口市散煤清零舉報獎勵辦法》、《周口市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舉報獎勵辦法》(見附件),要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直各單位,遵照內容要求,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1:
周口市秸稈禁燒工作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護人民財產安全,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隨意露天焚燒雜草、落葉、秸稈等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舉報獎勵是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人員除外)舉報全市區域內隨意露天焚燒雜草、落葉、秸稈等違法行為給予獎勵。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舉報正在發生的露天焚燒雜草、落葉、秸稈產生大氣汙染的,情況屬實的,獎勵500元/起。
第四條 獲得獎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舉報內容必須真實、客觀、不得謊報;
(二)被舉報事項必須明確,舉報人應提供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具體位置、時間、明顯的標誌物、照片或影像等證據;
(三)舉報事項須經查實,必要時,舉報人可以指認違法行為現場,協助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取證。
第五條 經核實,舉報情況屬實的,舉報人憑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時間內聯繫市農業農村局領取獎金。同一舉報線索,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兩人以上聯名舉報的,按同一舉報進行獎勵,資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
第六條 舉報人在舉報時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姓名、身份證號、聯繫方式等信息。受理、辦理、獎勵舉報的工作人員應對舉報人的信息保密。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條 舉報人謊報騙取獎勵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八條 有獎舉報電話:0394-12369。
第九條 本辦法由周口市汙染防治攻堅辦負責解釋,市農業農村局具體落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周口市散煤清零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打贏大氣汙染防治攻堅戰,動員和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散煤清零」工作,現制訂本舉報獎勵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範圍除電煤、集中供熱和原料用煤外,禁煤區內嚴禁違規加工、銷售(包括流動銷售)、運輸、儲存和使用燃煤 (含潔淨型煤),禁煤區外嚴禁加工、銷售(包括流動銷售)、運輸和使用散煤(不含潔淨型煤)。
第三條 舉報內容包括違規加工、銷售燃煤(固定場所);違規運輸、銷售燃煤(流動銷售);違規儲存、使用燃煤等行為。
第四條 舉報違規加工、銷售燃煤(固定場所)的,每起獎勵5000元;舉報違規流動銷售燃煤的,每起獎勵2000元;舉報經營場所使用燃煤的,每起獎勵500元;舉報(禁煤區內)村(居)民違規儲存、使用燃煤的,每起獎勵200元。
第五條 經核實,舉報情況屬實的,舉報人憑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時間內聯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領取獎金。同一舉報線索,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兩人以上聯名舉報的,按同一舉報進行獎勵,資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
第六條 凡發現違規加工、銷售、運輸、儲存和使用燃煤行為的,可撥打12315或0394—8398792進行舉報。舉報人在舉報時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姓名、身份證號、聯繫方式等信息。受理舉報單位對舉報人的信息嚴格保密,切實保障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舉報人謊報騙取獎勵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八條 本辦法由周口市汙染防治攻堅辦負責解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具體落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周口市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監督,有效改善全市城鄉大氣環境質量,防範減少火災、爆炸等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制定本舉報獎勵辦法。
第二條 凡周口市行政管轄範圍內存在下列非法違法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
(一)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和郵寄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氯酸鉀、高氯酸鉀、鋁鎂合金粉、鋁粉、硫磺等);
(二)向非法生產戶提供煙花爆竹原材料、製作設備;
(三)將房屋或其它建築物租借給他人從事非法生產、經營和儲存煙花爆竹。
第三條 舉報人在舉報時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姓名、身份證號、聯繫方式等信息。受理機關將對舉報人的信息嚴格保密。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條 舉報人可通過電話、傳真、書信、來訪等方式,向汙染防治攻堅辦(舉報電話:12369)或公安(舉報電話:110)、應急管理(舉報電話:12350)等部門舉報。接到舉報後,受理機關將在1個工作日內組織核查。
第五條 受理單位接到舉報並查實後,於5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後,須在30日內憑有效證件領取獎金;委託他人領取的,受委託人需提供委託書和雙方有效身份證件。逾期未領取者,視為自動放棄領取獎金權利。
第六條 符合以下情形的給予相應獎勵:
(一)舉報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案值金額10%的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萬元,案值金額以價格認定機構的認定結論為準;
(二)舉報燃放煙花爆竹的,經查證屬實的,獎勵舉報人2000元/起;
(三)向多個單位舉報的,由第一受理單位根據相關要求兌現獎勵,不重複獎勵;同一事件,有多人舉報的,按舉報時間先後順序,獎勵第一舉報人;一律不公開舉報人信息。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所舉報的線索有關部門已經發現或者正在偵辦的;
(二)所舉報的線索是舉報人在履行工作職責中發現的,或者是通過上述人員獲取的;
(三)舉報線索信息不詳,無法查證的;
(四)舉報人不提供個人身份信息,無法核實被獎勵人的。
第八條 舉報獎勵資金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兌現,舉報人憑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時間內聯繫市應急管理局領取獎金。同一舉報線索,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兩人以上聯名舉報的,按同一舉報進行獎勵,資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
第九條 舉報人謊報騙取獎勵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條 本辦法由周口市汙染防治攻堅辦負責解釋,市應急管理局具體落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採寫:周口廣電融媒體記者 李森 和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