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或意見類別(單選):
社會法
建議或意見主題:
制定衛生基本法
主要理由:
關於制定衛生基本法的建議
一、制定公民健康保健基本法是必要的
目前,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涉及公民健康保健的法律有9部,行政法規23件,還有大量的行政規章和地方法規,初步形成了公民健康保健的法律體系,從法律體系的邏輯結構上,需要制定一部統帥法律體系的綜合性法律,因此,我們認為,制定一部公民健康保健的綜合性法律,以連接憲法與以上衛生法律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從我國的社會實際情況來看,教育領域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體育方面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所以制定衛生方面的基本法是有先例的。
二、建議制定的基本法稱作「公民健康保健法」
理由如下:
1、公民健康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在發達的一些國家如日本、義大利、英國等都將公民的健康權寫入憲法。我國的《民法通則》也明確規定了公民的健康權。
2、從立法目的上,該法應圍繞保護公民健康保健權而制定。過去,我們制定的一些單項衛生法律側重於對衛生事業的行政管理,對公民健康保健的權利規定的不夠,不明確,例如《食品衛生法》主要規定了食品衛生的各項管理制度,而對公民在飲食衛生方面的權力規定不夠,從而衝淡了立法目的。現在,公民在健康保健方面的權利受到侵害,在衛生法中很難找到依據,以至於不得不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通則》等法律。從世界上發達國家立法的趨勢上看,在相關法律中,直接規定公民的權力和政府的責任是一個方向。
3、從該基本法所要統帥的法律來看,制定「公民健康保健法」比制定衛生基本法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公民的健康保健或者公民健康保健權的行使,涉及到醫療、預防、國境衛生檢疫、藥品、康復、計劃生育、勞動保護、教育等多個方面,但這些部門、行業、職業的相關工作都是為了保護公民的健康,都是為了實現公民的健康保健權。而使用「衛生基本法」的名稱,一是側重了衛生的行政管理;二是不能包容多個部門所涉及的法律、法規;三是給人一種印象:該法是衛生行業的法,但實際上卻不是。
三、該法的主要內容
根據法學和立法學的一般原理,我們認為該法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以下內容:(一)立法目的(二)基本原則(三)公民健康保健的權利與義務(四)公民健康保健的基本制度 1、預防保健方面的制度;(1)食品安全(2)傳染病防治(3)國境衛生檢疫(4)母嬰保健(5)愛國衛生(6)公共衛生(7)健康相關產品(8)環境保護等 2、勞動保護制度;(1)勞動安全與保護(2)職業危害與防範(3)職業危害的救濟 3、醫療保健制度;(1)從醫許可(2)醫療機構管理(3)醫療安全 4、藥品及醫療器械管理管理制度; 5、健康教育制度; 6、優生優育制度等(五)政府在公民健康保健中的職責(六)法律責任
四、從法律效力上,該法應該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形成憲法中的相關規定-公民健康保健法-單項衛生法-衛生行政法規的嚴密體系。五、該法應該原則而不要具體,不能以現有的衛生法規定為依據,而應該是該法頒布後,修改其他衛生法、法規;不能過多地考慮現有部門職能化分。舒處長:以上是我的不成熟的建議,如有需要,可再給指示,或去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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