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崢嶸:對於走道和空間淨高不大於3m的區域等情況,排煙口可能置於儲煙倉以下,排煙時必然會抽吸到新鮮空氣,此時限制排煙口最大排煙量無實際意義。
每個排煙口的排煙量不應大於最大允許排煙量,最大允許排煙量應按《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第4.6.14條的規定計算確定。最大允許排煙量是指每個排煙口允許排出的最大排煙量,因為當排煙口風量大於該值時,排煙口下的煙氣層被破壞,新鮮空氣與煙氣一起排出,導致有效排煙量的減少,同時也不利於排煙口的均勻設置。
鑑於此,對於走道和空間淨高不大於3m的區域等情況,排煙口可能置於儲煙倉以下,排煙時必然會抽吸到新鮮空氣,此時限制排煙口最大排煙量無實際意義。對於這類排煙口置於儲煙倉以下的場所,沒必要要求「每個排煙口的排煙量不應大於最大允許排煙量」,只需控制排煙口的風速即可(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於10m/s)。
註:以上觀點僅供參考,有地方標準的應以地方標準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