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某、趙某故意殺人二審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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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劉偉宏 王洪濤 陳永斌 案號: (2020)粵刑終531號
引用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九十九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第二百三十二條
裁判文書正文
當事人信息
原公訴機關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馮某,女,1974年2月17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戶籍地廣東省珠海市鬥門區。因本案於2018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現押於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代鵬,北京市君澤君(珠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某,女,1972年9月7日出生,漢族,住珠海市鬥門區。系被害人盧某1的妻子。
被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源銀玲,女,1941年10月20日出生,漢族,住珠海市鬥門區。系被害人盧某1的母親。
被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盧釔潼,曾用名盧丹彤,女,1998年7月11日出生,漢族,住珠海市鬥門區。系被害人盧某1的女兒。
審理經過
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馮某犯故意殺人罪,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某、源銀玲、盧釔潼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於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粵04刑初41號刑事附帶民判決。宣判後,被告人馮某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通過查閱案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馮某與被害人盧某1是同鄉,二人自幼相識。1990年的一天(當時被告人馮某16周歲),盧某1趁馮某酒後意志力下降,強行與其發生了性關係,之後,二人以男女朋友關係相處。一年後,二人結束了男女朋友關係,再後,二人各自結婚組建了家庭,二人再無聯繫。2016年二人又取得了聯繫並發生了不正當男女關係,後因盧某1的不當言行引起了被告人馮某的不滿,特別是盧某1聲稱要把二人的私情暴露給馮某的丈夫,致使馮某懷恨在心。2018年8月11日晚,盧某1又約馮某發生性關係,馮某遂將老鼠藥(毒鼠強)加入煲好的湯內,準備見面時給盧某1飲用。當晚21時許,盧某1駕駛粵C×××××小汽車按約接上馮某,將車開至珠海市金灣區區政府大院東面約500米緊靠泥灣水道一處灘涂荒地上,馮某將摻有老鼠藥的湯給盧某1喝下,二人到車後排座準備發生性關係,後因老鼠藥毒性發作,盧某1下車嘔吐,摔倒在附近排水溝內。馮某上前查看,並從地上撿起一塊石頭砸盧某1的頭部,確認盧某1死亡後,馮某離開現場返回家中。
2018年8月13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馮某再次來到案發現場,將屍體藏匿於防洪堤水閘東北側一處灘涂樹叢中。之後,將隨身攜帶的煤油灑在車後排座靠枕上並點燃,意欲燒毀其留在車內的痕跡、物證。
2018年8月16日13時許,被告人馮某因犯罪嫌疑被拘傳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經訊問,被告人馮某供認了殺人犯罪事實。2018年8月17日17時許,經被告人馮某指認,在上述灘涂找到了被害人盧某1的屍體。
經鑑定,盧某1符合頭部受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嚴重損傷和毒鼠強中毒死亡。
上述事實,有扣押在案的手機、鋁鍋等物證,立案材料、涉案小汽車檔案信息、手機通信詳單等書證,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鑑定意見,證人陳某、盧某2等證言,現場監控視頻,被告人馮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
原判認為,被告人馮某無視國法,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馮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馮某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了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作出判決:
一、被告人馮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馮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某、盧釔潼、源銀玲經濟損失人民幣57280元(其中,喪葬費55280元;交通費2000元);上述款項應在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支付完畢。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某、盧釔潼、源銀玲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上訴情況
上訴人馮某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1、原判認定上訴人馮某犯故意殺人罪僅有其供述,而被害人盧某1的財物沒有查獲,作案工具上未檢驗出馮某DNA、指紋等痕跡,缺乏客觀證據印證,故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馮某二審期間陳述,馮在犯罪現場遭到第三人搶劫,盧某1的顱腦損失系劫匪所致,並要挾馮某承擔全部刑事責任,因此不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2、馮某使用的是過期的老鼠藥,僅想嚇唬被害人盧某1;其用石頭砸盧某1後腦勺只想打暈他。3、盧某1在微信群中有侮辱馮某的行為,對本案的引發存在過錯。4、馮某曾借款3萬元給盧某1,故該筆借款應抵扣賠償款。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上訴人馮某與被害人盧某1自幼相識,曾系男女朋友關係,後分手。2016年,二人又取得聯繫並有不正當男女關係,期間馮某對盧某1的言行不滿,而產生殺害盧的念頭。2018年8月11日晚,盧某1又約馮某發生性關係,馮某遂將含毒鼠強成分的老鼠藥加入煲好的湯內,準備見面時給盧某1飲用。當晚21時許,盧某1駕駛粵C×××××小汽車按約接上馮某,將車開至珠海市金灣區區政府大院東面約500米緊靠泥灣水道一處灘涂荒地上,馮某將摻有毒鼠強的湯給盧某1喝下,二人到車後排座準備發生性關係,因老鼠藥毒性發作,盧某1下車嘔吐,摔倒在附近排水溝內。馮某上前從地上撿起一塊石頭砸盧某1的頭部,致盧當場死亡。馮某即將盧某1的屍體藏匿於金灣區紅旗鎮泥灣大橋西側橋腳北側排水溝中,後逃離現場。
同月13日凌晨2時許,馮某再次返回現場,將盧某1的屍體轉移至防洪堤水閘東北側一處灘涂樹叢中藏匿。之後,將隨身攜帶的煤油灑在車後排座靠枕上並點燃,意欲燒毀其留在車內的痕跡、物證。16日13時許,馮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經鑑定,被害人盧某1符合頭部受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嚴重損傷和毒鼠強中毒死亡。
另查明,上訴人馮某依法應賠償被上訴人趙某、源銀玲、盧釔潼喪葬費、交通費共計人民幣57280元。
上述事實,有經原審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一)書證、物證
1.受案報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情況說明,證實:2018年8月12日18時13分被害人盧某1的妻子趙某向泥灣派出所報警稱盧某1於2018年8月11日13時左右駕駛車牌為粵C×××××到鬥門區湖心路口公交車站上班,至報案時手機已關機聯繫不上。同月14日18時30分許,報警人彭某向紅旗派出所報稱,在金灣區府東門外約500米草地發現盧某1的粵C×××××小汽車。該車後排座有被燒痕跡。同日,金灣公安分局決定對粵C×××××小車被放火案立案偵查。初步分析,盧某1可能遇害,經技術偵查,發現上訴人馮某是與盧某1最後聯繫的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同月16日13時許,偵查人員到馮某家中找到馮某,並將其據傳到紅旗派出所進行調查。經審訊,馮某對殺害盧某1並藏匿屍體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在其指認下,偵查人員在金灣區府大院東側約500米靠近泥灣水道的灘涂中發現了被害人盧某1的屍體。同日,金灣公安分局決定對馮某故意殺人案立案偵查。
2.經搜查、勘查,公安機關依法扣押了以下物證:上訴人馮某OPPO手機一部及鋁鍋一口,水泥石塊一塊、廢舊塑料膜二條、白色塑料包裝帶一條等作案工具。
3.身份材料,證實:上訴人馮某和被害人盧某1的基本身份情況;馮某無前科。
4.涉案小汽車(車牌為粵C×××××)檔案信息,證實:被害人盧某1所開的車牌為粵C×××××的小汽車登記所有人為其妻趙某。
5.手機通信詳單,證實:上訴人馮某的移動手機號碼(136××××4867)開戶信息以及在2018年8月01日至2018年8月23日的通信情況。其中,案發當晚9時08分,被害人盧某1138××××8608打給馮某,二人之間存在3分20秒的通話。
(二)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1.現場勘驗筆錄、提取、物證登記表、現場照片,證實:2018年8月16日15時58分,民警對位於廣東省珠海市金灣區紅旗鎮泥灣大橋附近的案發現場進行了勘查。在大橋西側橋腳北側排水溝提取到兩條廢舊塑料薄膜、一條塑料包裝帶及一塊水泥石塊。在防洪堤水閘東北側83M處的一處灘涂的東北角樹叢中發現一具腐敗男性屍體。屍體俯臥於地面,屍體上身穿一件黃黑相間橫條花紋帶領T恤,T恤右側從下邊緣向上裂開,T恤的開裂處綁在樹上。
2.現場勘驗筆錄、提取、物證登記表、現場照片,證明:2018年8月14日18時30分,民警對位於廣東省珠海市金灣區紅旗鎮金灣區府東門進行勘驗。在區政府東門小路草地發現盧某1的車牌為粵C×××××黑色鈴木利亞納兩廂小轎車,在車尾箱提取到紅色內褲一條,並在車上的可疑痕跡進行了提取。
3.上訴人馮某辨認現場筆錄及辨認筆錄,證實:上訴人馮某對金灣區紅旗鎮金灣區府東門草地的犯罪現場,屍體照片,作案時使用的電飯鍋內膽、石頭、膠帶等作案工具進行了指認、籤認。
(三)鑑定意見
1.廣東省珠海市金灣區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珠金公司(法屍)鑑字[2018]2號檢驗報告,證實:死者盧某1符合頭部受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嚴重損傷和毒鼠強中毒死亡。
2.廣東省珠海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珠公司化鑑字[2018]1060號檢驗報告,證實:盧某1屍體的肝臟、胃組織檢出毒鼠強成分。盧某1屍體的肝臟、胃組織,馮某的十指指甲及擦拭物,電飯鍋內膽均未檢出毒鼠強、常見安眠鎮靜藥物及常見有機磷類殺蟲劑成分。
3.廣東省珠海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珠公司法物鑑字[2018]2640號檢驗報告、珠公司化鑑字[2018]1061號檢驗報告,證實:車內的擦拭物及毛髮等可疑痕跡和物品未檢出有效的DNA序列;車內的紅色內褲中檢出的DNA序列與馮某不同;在被害人盧某1車牌號為粵C×××××的小汽車的車內後排座椅擦拭物中均未檢出毒鼠強成分。
4.廣東省珠海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珠公司法物鑑字[2018]2659號檢驗報告,證實:盧某1與其妻子趙某的女兒盧釔潼符合親生關係;馮某作案時所使用的塑料薄膜、白色包裝袋及水泥石塊未檢出DNA序列。
5.廣東省珠海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珠公司電鑑字[2018]196號檢驗報告檢驗報告,證實:因馮某已刪除其與死者盧某1的微信聊天記錄,故無法恢復、無法截取馮某與盧某1的微信聊天記錄。
(四)證人證言
1.證人趙某的證言:老公於2018年8月11日下班後一直聯繫不上,後報警。其認識馮某,但不知道盧某1跟馮某曾經有戀愛關係,也不知道盧某1曾向馮某借錢。
2.證人彭某的證言:盧某1的老婆2018年8月12日7時左右來到公司稱盧某1失蹤,公司同事幫忙一起尋找,8月14日同事黃廷強發現了盧某1的私家車,其請示領導後報警。
3.證人陳某的證言:其母親馮某是鬥門區的環衛工人。2018年8月11日馮某在21時許出門,說出門打麻將,至23時30分我睡著了都沒有回來。次日20時許出門打麻將,23時許我睡著了她沒有回來。2018年8月11日至2018年8月15日這幾天的一天的晚上,具體是哪一天我記不清了,她說放在陽臺的「火水」(煤油)放的時間太久了要扔掉,就在和我散步的時候將這瓶「火水」扔掉了。
4.證人盧某2的證言:我最後一次與盧某1微信聯繫是2018年8月11日晚上21時06分,其後就聯繫不上了,第二天得知盧某1失蹤。盧某1有多個情人。
5.證人盧某3的證言:馮某與盧某1曾經是男女朋友關係,2017年家中建房時,盧某1曾出資3萬元,但稱該3萬元是盧某1賣掉3個農村改造的指標錢。
6.證人馮某的證言:馮某與盧某1曾經是男女朋友關係。
(五)上訴人馮某的供述與辯解:2018年8月11日20時許,盧某1開車在金灣區府附近看到我,提出當晚與我發生性關係的要求,我就說還沒有衝涼,他就說等我。聽到這個話我很生氣,並想到:我16歲的時候就被他強姦了;。2016年2月份至今,又跟他發生了幾次性關係,每次都逼我做一些我不喜歡的動作,我也害怕我老公知道我和他的關係。越想越氣憤,於是我就有了殺死他的念頭。回家後,我就將老鼠藥倒在湯裡煮,湯裝在電飯鍋的內膽裡煲,用塑料碗裝好含有老鼠藥的湯。然後和家人說出去打麻將。我騎摩託車來到了泥灣橋附近,通過電話聯繫盧某1,過了幾分鐘他開車找到了我。我上了他的上車,他把車停到了一個草叢裡,我把湯給他喝了,答應和他在後座發生關係,他在後排推前排座椅的時候說他感覺頭痛。為了拖延時間讓藥起效果,藉口出去小便,過了一會,我從外面看他在雙手緊握拳頭在顫抖,我就開車門進去想繼續刺激他一下,進到車內,我看到他已經將褲子及內褲都脫了。他看到我進入車內,就讓我幫他口交,幾下後他突然就呼吸很急促,有抽搐,開始嘔吐動作,我用紙巾幫他擦嘴,拿他的水壺讓他喝水。這時我想離開,他一直坐在後排座位在喘氣,感覺他呼吸很困難。他看我要走,他從車內出來靠在車門在嘔吐。突然不知道怎麼回事,他就往泥灣橋底方向跑去,我站在原地看著他跑,沒有跟上去,然後我站在車那裡用毛巾擦拭車門,座位等一些我摸過的位置,然後收拾車內的紙巾,拿著他的挎包。我想著他身上可能有我的指紋,於是我開摩託車沿著他跑的方向找他。走了一百米遠,一條水溝的旁邊,我看到盧某1躺在一個小水潭上。之後他爬了起來往前走,剛走兩步就摔到了水溝裡,然後他在水溝裡一直顫抖,扶著牆邊喘氣。我就想去拉他,沒有拉動,然後我就爬上了岸。這時他倒向了另一邊,面對著水草在顫抖。這時看到旁邊有一個監控頭,我想著跑不了了,就從橋底抬起了一塊石頭,從後面用石頭砸向了他的後腦勺。他就叫了一聲:啊。然後用手捂住頭部,我看他受傷沾有血液,過了一會慢慢倒在了水裡。我看他一動不動了,我就拉他到水草中藏起來。我擔心屍體會浮起來,就在旁邊的菜地找了三條塑料繩子,用繩子綁住他的腳、皮帶頭、以及肩膀,並用水草蓋住他。然後我就上岸開摩託車經過一號閘把他的挎包扔進海裡,挎包裡包括他的手機、充電寶、煙、打火機、耳機、車鑰匙還有他的證件銀行卡等物品。回家後,把換下來的衣服丟棄了。當時外面穿著藍色雨衣,裡面穿黑色連衣裙,穿一雙黑色的平底鞋。盧某1當時穿著黃黑色相間條紋的短袖,下身穿著黑色的褲子。第二天,他的親戚朋友都在發朋友圈找他,我擔心會被查出來,白天的時候我就計劃好了,要把車內摸過的枕頭燒毀,拆掉車牌,轉移屍體。到了夜裡凌晨兩點多的時候,我從家裡陽臺拿了一瓶「火水」,然後走路到藏屍的地方,我扯斷了盧某1腳上和肩膀上的繩子,用小刀割斷了系在皮帶的繩子,然後拉著他沿著水溝向海的方向拉去。當我把屍體拉到橋底下的時候,看到有人在船上住,我害怕會有狗叫,就把屍體往旁邊的小島拉去。後用小刀把他的上衣從背後下面割裂開,用裂開的兩邊的衣服把他綁到一個樹頭上,然後用水草蓋在他的身上。搞好後,我就走到盧某1停車的地方,把帶來的「火水」倒到了枕頭狀的物品上放火燒車。回家後我將換下來的衣服丟棄了。
我殺死盧某1有三個原因:1.我16歲的時候,我就被盧某1強姦了,當時他保證會對我負責,又過了不久,他又把我強姦了,還讓我懷孕了,他母親和我母親都知道這件事,後來他沒有對我負責,我就把小孩打掉了,對這件事我一直懷恨在心。2.2016年他以裝修的名義向我借了1萬,他答應有錢就還給我,到了2018年7月底,他說在老家的房子還差3萬塊,問我有沒有錢,我出於好心借了2萬給他,他答應我他女兒開學就還給我,到了2018年8月11日晚上我見到他問他還錢,他沒有還我,當時我就想他在騙我,錢可能拿不回來了,當時就想著索性整死他。3.從2016年再次認識他,有了聯繫電話和微信之後,一年之內發了好幾次騷擾信息,發一些他的裸體、約我出去發生性關係,總問我「幾時給我屌」,認識他之後有過三次性關係,每次都打電話騷擾我,還逼我做一些我不喜歡的動作,搞得我精神上和身體上都受到了傷害,有一次在新會開過房後,還在「老友記」微信群裡跟其他人說我胸小,屌起來不爽,我也是群裡的成員,我看到他這樣的信息,我很氣憤。
我殺死盧某1的石頭是我在橋底撿的,重約4公斤,表面不規則。當時我用這塊石頭砸到盧某1的後腦勺後,這塊石頭就掉到了水溝裡了,現已被警察找到。老鼠藥裝在一個塑膠袋中,大概有一兩重,這個塑膠袋掛在我家對面一樓的單車房裡,所有的老鼠藥都被我加進湯裡了,我下樓出門的時候,裝老鼠藥的塑膠袋被我扔到樓下的垃圾桶裡了。我用來割盧某1衣服的小刀是一把木質刀柄的摺疊刀,刀柄和刀刃差不多一樣長,都有大約10公分長,刀拉開大約有20公分長,是我大概在2014年在紅旗大新市場購買的,這把刀被我扔到一號閘的水裡了。「火水」是十年前買的,後來剩了一點用藥瓶裝著一直放在窗邊上,我拿去燒車之後,瓶子我就丟在了車後排座位上,是裝胃藥的白色瓶子,瓶上貼有胃藥的紙張,瓶口直徑約4公分,瓶子長約6公分。盧某1的小轎車是一輛黑色的小轎車,車牌是珠海的牌照,車牌號碼的後三位是「809」。我當時用了一個透明的塑料碗裝著湯給盧某1喝,碗口直徑大約15cm長,高度大約8cm長,我把它扔到一號閘的水裡。
馮某表示自己的手機是一部OPPO牌手機(面板是白色的,後蓋是金色的),並對民警出示的手機圖片進行了確認。
(六)視聽資料
1.金灣區府門口金灣信訪局的監控視頻及截圖,證實:在2018年8月11日晚8時許及8月13日凌晨1時許,馮某騎著摩託車路過金灣區府門口路段。監控截圖經馮某籤認。
2.珠海交警金灣大隊鶴州北動球,證實:在金灣區府門口對開路段,根據監控時段判斷為被害人盧某1駕駛車輛接上馮某的情形。上訴人馮某對上述監控截圖進行了籤認。
對於上訴人馮某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所提,經查:1、上訴人馮某歸案後至上訴期間,均穩定、詳細供述其殺害被害人盧某1動機、事前準備、具體手段、事後清理現場等情節,並與在案證據相互印證。其中,屍檢報告和鑑定意見證實,死者盧某1符合頭部受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嚴重損傷和毒鼠強中毒死亡。此節,與馮某供述的作案手段相互印證。根據其供述,公安機關扣押了鋁鍋(裝毒藥湯用)、水泥石塊(砸盧某1頭部工具)、廢舊塑料膜、白色塑料包裝袋(固定屍體用)等作案工具,並經馮某籤認。公安機關根據馮某的供述及指認找到了盧某1的屍體。經現場勘查,屍體上身穿的T恤右側開裂並綁在樹上的情況,與馮某供認的藏匿屍體的細節相互印證。案發現場附近監控錄像截圖、證人陳某的證言與馮某的作案時間相吻合。故足資認定馮某採用投毒和使用水泥塊砸頭的方式殺害被害人盧某1,後藏匿屍體的事實。二審提審時,馮某雖辯解其作案時遭他人搶劫,是劫匪使用石頭砸盧某1的頭部,但該辯解與其有罪供述相互矛盾,且無相關證據證實,對翻供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釋,因此對其辯解意見,不予採信。2、馮某歸案後穩定供認其殺死盧某1的犯罪動機。作案時,馮某將含有毒鼠強成分的湯給盧某1飲用。當盧某1中毒失去反抗能力後,又持石塊重擊盧的要害部位頭部,致盧當場死亡。屍檢報告證實盧某1頭部有四處創口,深達顱骨並造成凹陷性骨折及線狀骨折,符合頭部受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嚴重損傷和毒鼠強中毒死亡。可見,馮某主觀上有追求盧某1死亡的直接故意。原審認定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定罪準確。其辯稱沒有殺人的故意的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信。3、在案證據不足以認定盧某1有過錯,且在案發前,二人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對本案的引發均存在責任。故馮某上訴辯稱盧某1的過錯的意見,不予採納。4、馮某殺害盧某1,除承擔刑事責任外,依法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馮某提出盧某1欠其三萬元的事實,系民事借貸法律關係,不屬於本案處理範圍,故不能在本案中抵扣損害賠償款。馮與盧之間的債務糾紛可另案提起民事訴訟解決。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馮某因故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致一人死亡。鑑於馮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上訴人馮某的犯罪行為除應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對被上訴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馮某上訴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經查均據理不足,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 劉偉宏
審判員 陳永斌
審判員 王洪濤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書記員 張遠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