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報記者 劉垠
「聚焦服務國家發展需要,強化科技獎勵導向,《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修訂發布適逢其時。」談及新修訂後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18年度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中國工程院院士錢七虎感慨道。
讓錢七虎欣喜的是,此次修訂明確提出國家科學技術獎應當與國家重大戰略需要和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緊密結合,充分體現了科技獎勵圍繞國家戰略全局、服務國家發展需要、推動建設科技強國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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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條例》於1999年頒布後的第三次修改,將於2020年12月1日施行。記者注意到亮點不少,報獎方式從「推薦制」改為「提名制」,獎勵對象由「公民」調整為「個人」,並提出強化科技獎勵誠信體系建設等。
「《條例》的修訂,順應了科學發現和技術創新的客觀標準,完善了國家層面的科技激勵手段。」中國科學院院士、國家納米科學中心副主任趙宇亮認為,這對於點燃科學家和工程師的科技創新激情,釋放出我國潛在的巨大創新內驅動力,意義深遠。
「實施『提名制』,突出了學術色彩。」在趙宇亮看來,將原來由行政部門按指標推薦的「推薦制」改為由專家學者提名的「提名制」,是《條例》的亮點之一。
2017年《關於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的方案》出臺後,為落實改革方案提出的「實行提名制」要求, 2018年,國家科學技術獎五大獎種全面放開專家學者提名,同時取消了單位提名的名額限制。
「提名制是國際上科技獎勵普遍採取的候選者產生方式,如諾貝爾獎就採用提名制。」中國工程院院士、浪潮集團首席科學家王恩東說,採用提名制將助推科技獎勵制度與國際接軌,充分發揮科學家和學術共同體的作用,不斷擴大海外專家作為函審專家和會評專家的參與度。
北京理工大學教授姜瀾指出,科技獎勵實質上是同行之間的一種評議和認可,將提名權利交給較為熟悉科研領域實際情況的專家學者和學術機構,有利於遴選出真正有重大貢獻的成果,提升科技獎勵的影響力和公信度。
趙宇亮則認為,報獎方式的改變,不僅激勵科技工作者對專業判斷能力的提升,也激發了科技工作者的責任感。提名者作為責任主體,要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並按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中國科學院院士、北京理工大學教授胡海巖關注的,則是獎勵對象範圍的拓展,由「公民」調整為「個人」,取消了國籍限制。
「經過2019年試點允許在華工作的外籍專家被提名為國家自然科學獎候選人後,修訂後的《條例》適時拓展授獎對象,允許符合條件的外籍人士作為國家科技獎三大獎的候選人。」他說,此舉有助於我國的對外開放,凝聚全球英才來華從事科技工作。
《條例》特別強調,國家加大對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獎勵。
這一新提法讓中國科學院院士、清華大學副校長薛其坤倍感振奮,「這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科技創新的重要論述的體現。總書記指出,『基礎研究是整個科學體系的源頭』,號召我們要下好這個『先手棋』。」
在薛其坤看來,如果沒有基礎研究的繁榮,我國就不可能成為世界科技強國和現代化強國。此次《條例》修訂,將增強從事基礎研究的科研人員的榮耀感,鼓勵他們更加潛心基礎研究,也會引導更多優秀青年選擇投身基礎研究。
「這一變化體現了國家對基礎研究的高度重視,和對科技創新的前瞻謀劃和系統部署。」錢七虎直言,基礎研究是科技創新的根基,這要求我們必須全面夯實基礎學科,加大對基礎研究的支持力度,補短板、建優勢、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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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趙宇亮深有感觸地說,國家科技獎勵應該鼓勵科學研究「十年磨一劍」的堅持精神,而非「一年磨十劍」的打工思想。
「現在的基礎研究成果,可能二十年、三十年後才能大規模應用。這就是基礎研究成果應用的滯後效應,臨時抱佛腳是來不及的。」趙宇亮強調,如果今天的基礎研究投入不足、眼光不遠、堅持不久、部署不及時,未來我國面臨的技術瓶頸問題只會越來越多。此次《條例》的修訂,也為理順基礎研究與技術瓶頸問題的關係奠定了基礎。
值得關注的是,修訂後的《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國家科技獎三大獎的不同定位與導向性,國家自然科學獎應注重前瞻性、理論性,國家技術發明獎應注重原創性、實用性,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應注重創新性、效益性。
如何營造風清氣正的科研環境,加強科技獎勵誠信體系建設?
這一備受關注的熱點話題,《條例》亦有相應規定:國家維護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公正性、嚴肅性、權威性和榮譽性,將國家科學技術獎授予追求真理、潛心研究、學有所長、研有所專、敢於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此次新冠疫情阻擊戰中,無論是奮戰在一線的醫護人員還是科技工作者都舍小家、顧大家,奮不顧身奪取勝利,繼承發揚了老一輩科學家無私奉獻、科技報國的優良傳統。」錢七虎說,《條例》的修訂正是通過強調這一獎勵導向,引導和激勵廣大科技工作者繼承發揚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弘揚家國情懷、擔當作風、奉獻精神,形成促進科技創新發展的強大精神動力。
趙宇亮說,沒有誠信的科技力量,就無法形成強大的國家力量。《條例》提出建立「誠信審核制」,明確各方責任,強化了國家科技獎勵誠信體系建設。
王恩東表示,修訂後的《條例》著眼於科研道德建設長效機制的建立,比如,要求評審專家應當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良好的科學道德;規定在科技活動中有違反倫理道德或者科研不端等行為的個人、組織,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國家科學技術獎。同時,加強了科技獎勵工作中的各項紀律規定,如規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實行科研誠信審核制度,建立提名專家、學者、組織機構和評審委員、評審專家、候選者的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資料庫等。
「為了維護國家科學技術獎勵的崇高聲譽,推動國家誠信體系建設,非常有必要通過上述舉措來強化學術誠信,更好地引導和激勵廣大科技工作者志存高遠、求真務實,做出經得起實踐檢驗、經得起歷史檢驗的優秀成果。」胡海巖強調。
編輯:宋慈(實習)
審核:朱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