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收購了好幾個月的紅椿樹,突然被旬陽縣鐵桶寨森林公安派出所扣留,收到「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單」便不能再繼續買賣這批木材,這事兒冤嗎?
1月5日,夏先生向華商報-二三裡資訊反映稱,自己是一個個體戶,平時在旬陽縣做木材買賣生意,近期收購了約40立方的紅椿樹,於12月29日被旬陽縣鐵桶寨森林公安派出所扣留,並下發了一份「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單」,扣留到2021年1月4日,到了日期又接到一份通知單,稱要扣留到1月10日。
記者看到,「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單」寫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決定自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1月4日對2.2米-2.4米林木予以先行登記保存,在保存期間內未經本機關批准,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末尾蓋章為旬陽縣林業局。
夏先生還翻出了2020年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六條:採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申請採伐許可證,並按照採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採伐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請採伐許可證,但應當符合林木採伐技術規程。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請採伐許可證。夏先生說:「我收購的都是地方村民房前屋後自留地的紅椿樹,按照新森林法就不需要採伐許可證,他們現在扣留這些林木還要罰款,完全沒有法律依據,我不認可。」
雖然這些紅椿樹就扣留在自己廠裡,但是沒辦法出售就影響了經濟收入,夏先生心裡不服氣,想要派出所給一個說法。1月5日下午華商報-二三裡資訊記者採訪到旬陽縣鐵桶寨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長魯宏偉,魯宏偉稱:「追查夏先生是因為接到村民的舉報信息,經過調查夏先生前後共採購了約130立方的木材,其中已出售約50立方、被我所扣留約50立方、還有30立方木材不知去向,雖然新森林法規定自留地木材不需要提供採伐證,但是需要所在村組及護林員提供證明,證明這些木材來源不是來自林地,但是夏先生無法提供這些證據。」
魯宏偉還提到,夏先生提供的木材數量及手續與實際數量對不上帳。他說:「後期,他如果能拿出證明,我就能歸還他的木材,如果拿不出就得扣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六十五條 木材經營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原料和產品出入庫臺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加工、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等非法來源的林木。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收購、加工、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等非法來源的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加工、運輸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處違法收購、加工、運輸林木價款三倍以下的罰款。」
「如果最後他拿不出證明,我們只能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這些木材、並處木材價值3倍以下罰款。」 魯宏偉說。
華商報記者:閆文青 華商報實習記者: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