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指規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道路交通參與人行為的法律、行政法規、部委規章、地方法規以及相關技術規範和總和。
狹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特指2003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簡稱為《道路交通安全法》),該法是第一部全面規範道路交通參與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體行為的基本法律。
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學,是指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關社會關係為研究對象的一門法律科學。
三是,交通,是指人們藉助於某種運動方式,完成人或物的空間位置移動的過程。根據運載工具和運載手段的不同,交通活動大致可分為鐵路、道路、水上、航空、管道交通五種方式。
四是,道路交通,是指人們或人們藉助於道路交通工具,在道路上完成人或物的空間位置移動的社會活動過程。道路交通的主體是人,可獨自或者藉助於某種交通工具,通過運動的方式,達到交通出行目的。
五是,安全,是指客觀事物的危險程度能夠為人們普遍接受的狀態。
六是,道路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活動過程中,能夠將道路交通系統所產生的危險控制在一定程度內,對於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範圍內的狀態。超過了可接受的範圍和程度,即為不安全。
七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指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能的公安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通過規劃、組織、控制、疏導、許可、處理等職能來優化協調人、車、路在道路交通有關活動中的關係,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
八是,道路交通秩序,是指人與車輛沿著道路運行時人流和車流所形成的交通形態。
九是,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告的場所。
公共,其基本特點是排除私有屬性,具有開放性和人員的相對不確定性。
十是,公共運輸安全,通常是指不特定的多數人和車輛的交通安全。
十一是,行政規章,是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苦海無邊內製定的,道路交通行政規章主要由公安部制定的規章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有關部委制定發布的各種技術規範或標準組成。
主要觀點來源於:鄭才城、譚正江、畢華編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第1-2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