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規。最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充分體現了尊重人的生命,體現以人為本。為了保證人的健康權、生命權、保障良好的交通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別從通行權利的分配上充分保護行人的生命安全:首先賦予了行人在人行橫道上的絕對優先權。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通行必須停車讓行(第47條第1款)。其次,保護無交通信號情況下的行人橫過道路權。規定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機動車要主動避讓行人(第47條第2款)。提示機動車駕駛人盡高度注意義務,防止因疏忽大意,採取措施不當而發生交通事故。以尊重人的生命為第一要務。規定了交通事故當事人、交通警察、醫院的救治義務。首先,規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傷者。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第70條第1款)。其次,規定交通警察趕赴事故現場處理,應當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第72條第1款)。第三,規定醫院應當及時搶救傷者,不得因搶救費用問題拖延救治(第75條)。
新修訂《道路交通安全法》突出了解決路面糾紛要高效、公正。《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糾紛解決高效、公正從如下方面得以體現:
首先,實行事故現場的快速處理。如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刻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第70條第2款)。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既符合民法中的自願原則,為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提供了法律保障,又藉助社會保障機制解決了損害賠償問題。符合現代社會的生活節奏和時間效率至上的觀念。因此,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行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第70條第3款)
其次,事故處理重視證據收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形成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第73條)。
第三,改革交通事故賠償的救濟途徑。除自行協商、向保險公司索賠外,不再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作為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若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74條)
第四,路外事故有法可依。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後,要參照交通事故處理的規定予以辦理(第77條)。
最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機動車實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利用強制保險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通過浮動保費減少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用於支付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搶救費用,有效挽救傷者生命敬畏生命,減少社會矛盾。
【來源:酒泉公安交警川北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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