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以下簡稱《生物安全法》)已於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並將於2021年4月15日生效實施。該法的頒布實施,對海關執法具有重要的影響。對於《生物安全法》及其與海關執法的關係,今天我們帶您一起數字解讀!
「1」——一部重要執法依據
海關是《生物安全法》的執法主體之一。海關是以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的角色參與執行《生物安全法》。同時,該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七條,還明確規定了海關在執行此法時的部分職責。
在生物安全領域,《生物安全法》與《國境衛生檢疫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是母法與子法、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係。
「2」——兩個主要執法空間
國境口岸,是海關執行《生物安全法》的最主要的空間領域。海關在國家開放的口岸嚴把國門生物安全。
實驗室,為海關嚴把國門生物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技術支撐。同時,這些各類實驗室,也應遵守《生物安全法》第五章(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相關規定,確保實驗室本身的生物安全。
「3」——三條主要執法途徑
通過國境衛生檢疫,能有效防止包括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在內的各類傳染病傳入傳出,防範生物恐怖襲擊和應對生物武器威脅,維護公共衛生安全。
通過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能有效防止重大新發突發動植物疫情在內的動植物性病蟲害傳入傳出,保護生物資源安全和生態環境。
通過日常的海關監管,對維護生物技術的合法應用秩序,保護我國的人類遺傳和生物資源安全,防範外來物種入侵,具有重要作用。
「4」——內容方面四大亮點
一是科學界定生物安全的四大內涵和八大適用範圍。
生物安全內涵包括四方面:國家有效防範和應對危險生物因子及相關因素威脅;生物技術能夠穩定健康發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系統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威脅的狀態;生物領域具備維護國家安全和持續發展的能力。
《生物安全法》八大適用範圍:(一)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二)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三)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四)人類遺傳資源與生物資源安全管理;(五)防範外來物種入侵與保護生物多樣性;(六)應對微生物耐藥;(七)防範生物恐怖襲擊與防禦生物武器威脅;(八)其他與生物安全相關的活動。
二是明確生物安全的重要地位和基本原則。
《生物安全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生物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生物安全應堅持以人為本、風險預防、分類管理、協同配合的基本原則。
三是建立統一領導與社會共治相結合的治理體制。
《生物安全法》第四條規定「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領導。」《生物安全法》第七條、第十條到第十三條,具體規定了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國家生物安全協調機制(其中包括協調機制辦公室、省級機制、專家委員會)、國務院有關部門(其中包括技術諮詢專家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其中包括科研院校、醫療機構、其他企事業單位、新聞媒體等)各個相關主體的職責和權限、權利和義務,構建生物安全社會共治格局。
四是構建防控結合的制度體系。
《生物安全法》從第十四條到第二十四條,設立了生物安全風險防控11項基本制度。包括: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制度、風險調查評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發布制度、名錄和清單制度、標準制度、生物安全審查制度、應急制度、調查溯源制度、國家準入制度和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應對制度,全鏈條構建生物安全風險防控的「四梁八柱」。
同時,《生物安全法》從第三章到第七章,分設專章對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人類遺傳資源和生物資源安全,生物恐怖襲擊和生物武器威脅等作出具體規定。
此外,《生物安全法》還針對各種涉及生物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設立了大額罰款、從業禁止、域外適用等較為嚴厲的法律責任制度。
「5」——海關執法五項要求
(一)牽頭完善三項制度。
1、國家準入制度。
《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建立首次進境或者暫停後恢復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高風險生物因子國家準入制度。」
該條填補了我國立法空白。海關應根據此條規定,制定相應的規章,對國家準入制度的適用範圍、職責分工、實施程序等作出全面具體的操作性規定。
2、指定口岸制度。
《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經評估為生物安全高風險的人員、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等,應當從指定的國境口岸進境,並採取嚴格的風險防控措施。」
此條為生物安全領域建立指定口岸制度提供了統一的、較高位階的法律依據。海關應根據此條的規定,從實體到程序作出具體規定,以進一步完善該項制度。
3、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應對制度。
《生物安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建立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應對制度。」
現行動植物檢疫和國境衛生檢疫的法律法規,對暫停相關人員進境方面缺乏明確的規定,對其他緊急防控措施,在主體、程序、用詞上也與《生物安全法》不完全一致。海關應根據《生物安全法》的此條規定,推動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完善。
(二)在口岸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
在國境口岸,為了有效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根據《生物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海關應主要做好四項工作:一是建立安全監測網絡;二是開展口岸查驗,驗證進出境的人員、運輸工具、等是否符合我國生物安全管理要求。三是對發現的進出境和過境生物安全風險,依法處置。四是參加聯防聯控機制。
(三)加強實驗室管理。
《生物安全法》第五章,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安全設立了實驗室生物安全標準制度、分類分級管理制度、設立批准或備案制度、活動審批制度、實驗動物和廢棄物管理制度、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衛制度、應急制度。海關應根據各項制度要求,加強對其所設立的大量涉及生物安全的試驗室管理。
(四)推動口岸核心能力建設和建立國際合作網絡。
《生物安全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加強國境、口岸傳染病和動植物疫情聯合防控能力建設。海關應積極推動此項工作,形成「政府主導、企業主責、海關主管、部門聯動」的口岸核心能力建設模式。
海關應根據《生物安全法》第六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加強生物安全領域的國際合作,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義務,建立傳染病、動植物疫情防控國際合作網絡,支持參與生物科技交流合作與生物安全事件國際救援,積極參與生物安全國際規則的研究與制定,推動完善全球生物安全治理,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五)參與相關制度建設和相關領域防控活動。
結合職責,發揮職能優勢,積極參與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制度、風險調查評估制度、名錄和清單制度等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制度建設。在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人類遺傳資源和生物資源安全,生物恐怖襲擊和生物武器威脅,生物安全能力建設等相關領域發揮重要作用。
供稿/ 寧波海關
審核/ 海關總署政策法規司
監製/ 陶永
審校/ 劉暢
編輯/ 雷煦
美術編輯/ 衛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