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瘧疾輸入再傳播,維持我國瘧疾消除狀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國消除瘧疾行動計劃(2010-2020年)》,結合《「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健康中國行動計劃》要求,國家衛生健康委等13部門制定了《防止瘧疾輸入再傳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2010年,當時的衛生部等13部門聯合印發《中國消除瘧疾行動計劃(2010-2020年)》,提出2020年全國消除瘧疾目標。2017年至今全國保持4年無本地原發瘧疾病例報告,達到了世界衛生組織瘧疾消除標準。目前,本地瘧疾傳播得到阻斷,但全國每年從境外輸入約3000例病例,仍面臨境外瘧疾輸入以及輸入後再傳播的風險。為防止瘧疾輸入再傳播,維持我國瘧疾消除狀態,特制定本辦法。
《辦法》明確了我國防止瘧疾輸入再傳播的工作原則為「政府主導、部門合作、快速精準、聯防聯控」,採取「及時發現,精準阻傳」的工作策略,以監測工作為重點,以保持和鞏固瘧疾防控能力、應急處置能力為基礎,以建立醫防協作、部門聯防聯控的長效機制為抓手,科學阻斷瘧疾輸入再傳播。《辦法》包括總則、能力保持、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聯防聯控、工作保障和附則,共43條。
要求繼續保持和鞏固瘧疾防控基本能力,即及時敏感的發現能力、全面準確的鑑別診斷能力、專業的臨床診治能力、敏感的監測預警能力和精準規範的處置能力。包括根據不同瘧疾再傳播風險,維持臨床醫療機構的瘧疾發現和實驗室診斷能力;健全和鞏固瘧疾診斷參比實驗室網絡體系,提高實驗室覆核時效性,加強質量管理;所有非瘧疾流行省份統籌利用現有資源建立省級瘧疾診斷參比實驗室,加強實驗室診斷能力;繼續實施消除瘧疾「1-3-7」工作規範,保持監測系統敏感性和快速反應;依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及時、精準防控輸入性疫情,控制輸入疫情導致的再傳播風險。
明確了建立廣泛的聯防聯控工作機制,包括部門聯防聯控、區域聯防聯控、軍地聯防聯控、邊境地區聯防聯控、跨境聯防聯控和部門間信息通報。衛生健康與海關、商務、教育、文化和旅遊、移民管理、公安、司法、通信管理等部門各司其職;省際間加強瘧疾防治工作協作、經驗分享,鞏固消除成果;軍隊衛生職能部門與國家衛生健康委定期分享瘧疾疫情信息;強化邊境地區鄉村兩級瘧疾監測、報告和處置能力,提高瘧疾監測敏感性,及時發現輸入病例;依照與毗鄰國家合作協議開展瘧疾防控的跨境聯防聯控合作。
明確了各項工作保障制度,從臨床和公共衛生用藥保障、防控經費和醫療保障、病例規範處置與救治技術指導等方面全方位保障防止瘧疾輸入再傳播工作。
防止瘧疾輸入再傳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制定辦法目的 為防止瘧疾輸入再傳播,維持我國瘧疾消除狀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國消除瘧疾行動計劃(2010-2020年)》,結合《「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健康中國行動計劃》的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以及參與防止瘧疾輸入再傳播相關工作的部門和單位。
第三條 工作原則 防止瘧疾輸入再傳播工作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合作、快速精準、聯防聯控」的工作原則,採取「及時發現,精準阻傳」的工作策略,以監測工作為重點,執行消除瘧疾「1-3-7」工作規範,及時發現瘧疾輸入病例並規範治療,科學開展瘧疾再傳播風險評估,有效處置高傳播風險疫點,阻斷瘧疾輸入再傳播。
第二章 能力保持
第四條 首診負責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主動詢問不明原因發熱病人的境內外旅居史。對2年內有境外瘧疾流行區旅居史和不明原因發熱的病人,應當進行實驗室瘧疾病原學檢測。
不具備實驗室檢測能力的機構,應當及時將疑似瘧疾病人就近向具備檢測能力的醫療機構轉診,或聯繫當地疾控機構協助開展瘧疾病原學檢測。
第五條 診療能力建設 二級及以上綜合性醫院和傳染病專科醫院、原瘧疾流行省邊境縣鄉鎮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具備瘧疾診斷和治療能力。病情較重或具有重症高危因素的患者應當及時向上級醫院轉診。
第六條 設立定點醫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依法指定1所及以上的三級甲等綜合醫院或傳染病專科醫院承擔重症瘧疾治療任務,並對其他醫療機構開展重症瘧疾治療進行指導。在輸入性瘧疾病例較多的地(市、州)也可根據需要設立重症瘧疾治療定點醫院。
重症瘧疾治療定點醫院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重症醫學科和ICU病房,並配備血液淨化等設備;
(二)具備瘧原蟲顯微鏡診斷、原蟲密度計數與蟲種分型能力;
(三)儲備必要的抗瘧藥品。
第七條 疾控能力建設 各級疾控機構應當具備瘧疾病原學檢測、流行病學調查、病例隨訪、媒介調查與控制、疫點調查與處置、傳播風險評估、疫情應急響應等能力。國家級和省級疾控機構應當同時具備開展瘧原蟲蟲種和媒介按蚊種群鑑別能力。
國家級和有條件的省級疾控機構應當具備開展瘧原蟲對抗瘧藥敏感性監測、媒介對殺蟲劑抗性監測的能力。
第八條 海關能力建設 海關衛生檢疫技術機構應當具備瘧疾免疫學快速檢測、瘧疾血塗片檢測等實驗室診斷能力,直屬海關衛生檢疫技術機構還應當具備瘧原蟲核酸檢測能力。
第九條 實驗室診斷能力建設 各級疾控機構、二級及以上綜合性醫院和傳染病專科醫院、原瘧疾流行省邊境縣鄉鎮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具備瘧疾免疫學快速檢測、瘧疾血塗片檢測等實驗室診斷能力。
省級和省轄市級疾控機構、重症瘧疾治療定點醫院還應當具備瘧原蟲核酸檢測能力。
第十條 診斷參比實驗室能力建設 國家級瘧疾診斷參比實驗室負責全國瘧疾診斷參比實驗室網絡建設和技術指導,開展診斷結果覆核確認、盲樣考核、鏡檢能力評估等工作。
省級疾控機構應當統籌利用現有資源建立瘧疾診斷參比實驗室,負責轄區內疾控機構、醫療機構、海關衛生檢疫技術機構等瘧疾實驗室的診斷結果覆核和質量管理,開展技術指導與業務培訓。
海關衛生檢疫技術機構可根據需要統籌利用現有資源建設瘧疾檢測重點實驗室。有條件的,可建立瘧疾診斷參比實驗室,負責轄區內海關衛生檢疫技術機構瘧疾實驗室的覆核和管理。
第十一條 媒介調查與監測 有瘧疾再傳播風險省份和國境口岸,每年開展當地主要傳瘧媒介密度調查。有條件的省份,每3年開展一次當地主要傳瘧媒介對殺蟲劑抗性監測。
有瘧疾再傳播風險縣和潛在再傳播風險縣,每3年至少開展1次傳瘧媒介種群調查。
第十二條 能力培養和考核 各級綜合性醫院和傳染病專科醫院應當每年組織急診科、感染科、兒科以及血液科、神經內科、腎內科等科室醫護人員和檢驗科醫技人員,培訓瘧疾診治知識並考核。
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每年組織鄉鎮和社區醫療衛生機構、民營診所醫務人員,培訓瘧疾防治基本知識。
各級疾控機構應當每年組織瘧疾防治和實驗室檢測培訓,鞏固提高能力。
各級海關應當每年組織人員參加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各級疾控機構瘧疾防治與實驗室檢測培訓。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要求省級瘧疾防控與診治專家組定期組織醫療機構開展病案分析討論,提高診療水平。
第三章 監測預警
第十三條 病例發現與報告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符合下述條件之一的發熱病人進行瘧原蟲實驗室檢測:
(一)2年內有瘧疾流行國家或者地區旅居史;
(二)有近2周內輸血史;
(三)有瘧疾既往發病史;
(四)其他不明原因的發熱病人。
診斷為瘧疾確診病例、臨床診斷病例或疑似病例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24小時內進行網絡報告。
第十四條 病例調查與實驗室覆核和確認 病例報告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疾控機構應當在病例網絡報告3日內進行實驗室鏡檢覆核,確定感染蟲種並向報卡醫院出具書面覆核報告;對覆核確認病例完成個案流行病學調查,判定感染來源;同時應當將樣本(含服用抗瘧藥前的血塗片和濾紙血或抗凝血)送轄區內地市級疾控機構覆核,再由地市級疾控機構將血樣送本省瘧疾診斷參比實驗室進行覆核。
縣級疾控機構完成實驗室鏡檢覆核有困難的,由地市級疾控機構提供技術支持。對排除本地感染有困難的病例,縣級疾控機構應當及時上報,由地市級或者省級疾控機構組織調查核實。
省瘧疾診斷參比實驗室收到樣本後應當按時完成鏡檢和核酸確認(間日瘧及其混合感染7個工作日內、其他瘧疾30個工作日內),並及時向縣級和地市級疾控機構書面反饋。實驗室確認有困難的,省瘧疾診斷參比實驗室應當及時將樣本送國家瘧疾診斷參比實驗室進行確認。實驗室確認結果不一致的,可送樣至全國瘧疾診斷參比實驗室網絡其他成員單位進行平行確認。
各級疾控機構應當將實驗室覆核、個案流行病學調查等結果及時進行網絡報告。
第十五條 疫點調查與處置病例居住地縣級疾控機構應當在病例網絡報告7日內,按照技術方案的要求開展疫點調查與處置。
省級疾控機構應當每季度對所有瘧疾疫點的分類判定依據和結論進行審核。判定有困難的,省級疾控機構應當及時提請國家級疾控機構組織國家消除瘧疾技術專家組審核。
縣級疾控機構應當將疫點調查與處置情況,通過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報告。
第十六條 疫情通報國家級疾控機構依據網絡直報信息,每周向各省級疾控機構發布全國瘧疾疫情周報。
國家級疾控機構每月分析上月疫情和各地工作情況提交國家衛生健康委後,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向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發布全國疫情與工作月通報。
國家級疾控機構在每年2月10日以前完成上一年瘧疾疫情數據審核和全國瘧疾疫情年報,提交國家衛生健康委。
經批准,國家級疾控機構可每年向世界衛生組織通報中國瘧疾疫情情況。
第十七條 質量控制 國家衛生健康委組織國家消除瘧疾專家組,每半年進行一次對報告病例的調查、診療、感染來源判定和疫點的調查處置等審核。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對全國疫情與工作月通報中本省份存在的問題開展調查、原因分析和問題整改,並在2個月內將調查和整改結果報國家衛生健康委。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十八條 疑似本地傳播調查與判定 發現疑似本地傳播病例的,省級疾控機構應當立即啟動調查,同時報告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國家級疾控機構。需要時,國家級疾控機構可組織或申請國家衛生健康委派專家參與調查。
判定為本地原發病例或者輸入繼發病例的,應當由國家級疾控機構組織國家消除瘧疾技術指導組進行審核並出具判定意見。
第十九條 傳染源追蹤 發現感染來源不明病例的,應當對病人、病人家屬及其周圍人群、境外同行人員等進行傳染源追蹤調查。
第二十條 主動病例偵查 疾控機構對以下情況應當開展主動病例偵查:
(一)從瘧疾高度流行國家或地區集中回國人員;
(二)發現輸入繼發病例的疫點;
(三)排除本地感染證據不充分的病例疫點;
(四)傳染源追蹤調查中新發現感染者的疫點。
第二十一條 突發疫情報告 在原瘧疾流行地區的一個縣(市、區)範圍內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縣級疾控機構應當作突發疫情及時上報並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一)一月內集中回國人員中出現5例及以上輸入性病例;
(二)出現輸入繼發病例;
(二)一月內出現2例及以上感染來源不明病例。
第二十二條 突發疫情應急處置 縣級及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照屬地管理、精準防控的原則,啟動瘧疾輸入再傳播疫情應急響應與處置,採取傳染源主動監測、抗瘧治療、媒介控制和健康教育等措施,及時清除傳染源,阻斷疫情傳播。
第五章 聯防聯控
第二十三條 海關系統 各級海關對前往瘧疾流行區的人員開展瘧疾防治知識宣傳,對來自境外瘧疾流行區的入境發熱人員開展瘧疾篩查,發現實驗室檢測陽性病例及時進行網絡報告,必要時配合疾控機構開展輸入性病例的調查與處置。
各地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將各級海關作為法定傳染病報告單位,納入傳染病網絡直報系統共享輸入性瘧疾病例信息。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海關通報瘧疾治療定點醫院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商務部門 各級商務部門指導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對派遣赴境外瘧疾流行區的務工人員開展瘧疾防治知識培訓,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有條件的,可配備瘧疾防治專業人員隨行,及時提供瘧疾預防和治療服務。
第二十五條 教育部門 各級教育部門應當組織瘧疾防控宣傳教育,對留學生和赴境外瘧疾流行區遊學或交流的師生進行瘧疾防治知識培訓,對來自瘧疾流行區的留學生,可在入學或回國後返校時組織篩查,發現病例及時報告。
第二十六條 文化和旅遊部門 文化和旅遊部門指導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對領隊和導遊加強瘧疾防治知識培訓,對赴境外瘧疾流行區旅遊人員加強防控宣傳教育。
第二十七條 移民管理機構 毗鄰境外瘧疾流行區的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向機構人員提供瘧疾防護物資,實施工作場所蚊媒控制,協同當地疾控機構進行瘧疾防控宣傳。必要時,按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採取出入境限制措施,減少疫區非必要的人員跨境流動。
必要時,移民管理機構配合與協助衛生健康部門和海關開展輸入性瘧疾病例軌跡調查。
第二十八條 公安部門、通信管理部門 公安部門協助衛生健康部門開展瘧疾病例及同行人員感染調查、突發瘧疾疫情應急處置等。
必要時,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向同級通信管理部門申請,用大數據方法對疑似本地感染病例進行個案流行病學溯源調查。
第二十九條 公安部門、司法行政部門 所屬監管機構中被監管人員出現瘧疾病例或者疑似病例,監管機構應當向機構所在地的疾控機構報告,並協助開展相關調查和疫情處置。
第三十條 區域聯防聯控以24個有瘧疾傳播風險的省份為基礎,建立4個消除瘧疾聯防聯控片區,加強省際間瘧疾防治工作協作、經驗分享,鞏固消除瘧疾成果。
中部片區由山東、江蘇、安徽、湖北和河南等5個省份組成;東南片區由江西、上海、浙江、福建、湖南和重慶等6個省份組成;南方片區由廣西、廣東、海南、四川、貴州、雲南和西藏等7個省份組成;北方片區由遼寧、河北、山西、陝西、甘肅和新疆等6個省份組成。
各聯防聯控片區分別建立省份年度輪流值班、交叉檢查和年會制度。由輪流值班省份承擔當年片區聯防聯控的區域防控協作、交叉檢查、年度工作總結會議等。
第三十一條 軍地聯防聯控 軍隊衛生職能部門每年定期向國家衛生健康委通報瘧疾病例信息,國家衛生健康委定期向軍隊衛生職能部門通報全國瘧疾病例報告及分布情況。出現瘧疾本地傳播病例或突發疫情時,隨時通報。
第三十二條 邊境地區防控防線 毗鄰境外瘧疾流行區的省份,根據需要可在邊境村寨、邊境鄉鎮和邊境縣建立瘧疾防控防線,強化鄉村兩級瘧疾監測、報告和處置能力,提高瘧疾監測敏感性,及時發現輸入病例,防止出現輸入再傳播。
第三十三條 跨境聯防聯控 毗鄰境外瘧疾流行區的地區,依照我國與毗鄰國家籤署的合作協議,可以開展瘧疾防控的跨境聯防聯控合作,與對方相關部門分享瘧疾防控信息和經驗,開展技術合作。
第三十四條 信息通報 國家和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每月定期向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同級移民管理機構等部門和海關通報瘧疾病例報告及分布情況。
必要時,移民管理機構向國家或者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報往來境外瘧疾流行區人員相關信息。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五條 藥品保障 加強對抗瘧藥品的監測預警,及時應對抗瘧藥品短缺問題,做好供應保障工作。
第三十六條 藥品採購、儲備和供應 各省份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藥監、財政等部門依照相關政策要求,委託省級瘧疾治療定點醫院或者具備臨床藥品儲備條件的省、市級疾控機構,按需求進行統一採購、儲備和供應。
用於間日瘧原蟲和卵形瘧原蟲休止期根治的公共衛生用藥,由省級疾控機構或定點醫院按需求進行統一採購、儲備和供應。
第三十七條 醫療保障 納入基本醫保支付範圍的瘧疾診斷和治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
第三十八條 技術保障 國家衛生健康委成立國家消除瘧疾技術專家組,承擔病例審核、感染來源甄別、指導病例調查與疫情處置、開展專業技術培訓和督導評估等工作;成立國家重症瘧疾救治專家組,開展重症病例規範治療和轉診指導、抗瘧藥規範使用、診療培訓等工作。國家消除瘧疾技術專家組和重症瘧疾救治專家組人員任期5年,期滿可以連任。
各省份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根據需要,成立由疾控機構瘧疾防控專家和醫院感染科、重症醫學科、急診科等瘧疾診治相關臨床科室專家組成的省級瘧疾防控與診治專家組,負責重症瘧疾病例診斷、合理用藥及臨床救治的技術指導和會診,協助業務培訓。
第三十九條 經費保障 瘧疾防控經費按規定納入預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名詞解釋 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瘧疾輸入再傳播是指瘧疾傳播被阻斷的縣,連續3年每年出現3例及以上本地感染且是相同蟲種感染的瘧疾病例。
潛在再傳播風險縣是指存在傳播媒介,目前無輸入病例,一旦有病例輸入就有再傳播風險,分潛在多種瘧疾再傳播風險縣(存在大劣、微小、嗜人按蚊,可傳播惡性瘧和間日瘧)和潛在間日瘧再傳播風險縣(存在中華按蚊,可傳播間日瘧)。
輸入病例是指有發病前有境外瘧疾流行區的旅行史,或有明確的境外感染流行病學且沒有本地傳播證據的瘧疾病例,由跨境陽性按蚊導致的蚊傳瘧疾病例也屬於輸入病例。
輸入繼發病例是指在當地感染的瘧疾病例,並有足夠的流行病學證據證實其是由輸入性瘧疾病例經按蚊叮咬傳播引起的本地一代繼發病例。
本地原發病例是指沒有證據證實為輸入或輸入性病例直接傳播引起的瘧疾病例。
第四十一條 具有瘧疾再傳播風險地區 全國有瘧疾再傳播風險的省份包括:河北省、山西省、遼寧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陝西省、甘肅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第四十二條 軍隊管理 軍隊防止瘧疾輸入再傳播管理由軍隊衛生職能部門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軍隊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生效時間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