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發布十大智慧財產權典型案例 網店「傍名牌」被罰210萬元

2020-11-29 人民網

人民網青島4月26日電 (劉穎婕)在第16個世界智慧財產權日來臨之際,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2015年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個典型案例。

其中,既有針對著作權侵權作出的青島市首例訴前禁令,也有涉及「CK」著名商標保護的涉外案件,還有智慧財產權審判「三合一」後影響較大的刑事和行政案件。案件類型涉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不正當競爭、技術合同等多個領域。

1、原告卡爾文·克雷恩商標託管與被告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 情】卡爾文·克雷恩是世界著名時尚品牌,原告卡爾文?克雷恩商標託管享有包括 CK、Calvin、Calvin Klein等在內的多個註冊商標專用權。2014年8月,原告發現被告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等未經許可在天貓開設專營網店大量銷售帶有「CK」、「CALVIN」、「Calvin Klein Jeans」等多個商標的服裝,侵犯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原告依不同商標起訴多起案件,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共計210萬元。

【審 判】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網店大量銷售帶有「CK」、「CALVIN」、「Calvin Klein Jeans」等標識服裝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且原告訴三家天貓網店侵害其商標專用權系列案件中,其中一家為被告自營,其餘兩家由被告提供發票,網店頁面設計雷同,並在網點首頁醒目位置使用原告商標,因此,法院認定被訴三家網店侵權行為惡意明顯,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全額支持了原告訴請,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10萬元。

2、原告煙臺鵬華生化製品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煙臺某生化製品有限公司仿冒企業名稱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被告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簡稱上海某公司)曾經是原告的代理商,代理原告生產的硫酸軟骨素系列商品在英國、日本、韓國等區域銷售。後原告發現上海某公司從被告煙臺某生化製品有限公司處採購假冒原告產品的硫酸軟骨素銷往越南,使用標有原告企業名稱的產品外包裝和原產地證書,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兩被告立即停止實施假冒原告生產產品的不正當競爭侵權行為,並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5萬元。

【審判】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兩被告在硫酸軟骨素產品的經營上存在同業競爭關係。原產地證書是出口商應進口商要求提供、用以證明貨物原產地或製造地的一種證明文件,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商品交易文書。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上海市分會向被告上海某公司出具的原產地證書中,被告上海某公司未經原告許可使用了原告的企業名稱,具有明顯的使他人將被告產品誤認為是原告產品的主觀故意,侵犯了原告的企業名稱權,構成不正當競爭,最終判令被告上海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2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二審中,山東高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3、申請人淘寶(中國)軟體有限公司、申請人上海水渡石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請人某通信有限公司青島市分公司訴前申請停止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案情】申請人淘寶(中國)軟體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享有涉案862首音樂作品/製品在中國大陸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申請人發現兩被申請人通過某音樂手機客戶端向公眾提供涉案作品,遂請求法院責令被申請人立即停止通過該音樂手機客戶端向公眾提供申請人享有獨家著作權權益的862首音樂作品/製品。

【審判】中院經審查認為,由於移動通訊設備的普及性以及網絡傳播的迅捷性,被申請人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提供862首涉案作品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會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法院經過對申請人是否享有其主張的權利以及是否提供侵權人侵權的初步證據進行審查,並根據申請人的申請確定合理的擔保金額,從而審慎做出訴前禁令,裁定被申請人立即停止侵權。

4、原告紀琢傳與被告某圖書出版公司北京公司、某圖書出版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案情】原告紀琢傳之女紀然冰及紀然冰之子於1993年8月在美國洛杉磯被害。作者吳某以該案為題材,撰寫了《紀然冰命案二十年》一書,並由被告某圖書出版公司北京公司(簡稱北京公司)於2013年8月出版,在全國發行。原告認為,作者吳某未徵得原告同意,擅自將原告為其女兒紀然冰所致悼詞使用在《紀然冰命案二十年》一書中,被告北京公司以營利為目的出版發行《紀然冰命案二十年》,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遂將北京公司及其總公司某圖書出版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為其女紀然冰及紀然冰之子撰寫的悼詞雖字數不多,但已經構成完整的文字作品,原告對該悼詞享有獨立完整的著作權。《紀然冰命案二十年》一書作者吳某為了突出故事情節,增強作品的感染力,未經許可全文引用了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作品的著作權。被告北京公司以經營為目的出版了侵權圖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被告北京公司是被告某圖書出版有限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故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

5、原告韓敬原與被告青島某餐飲有限公司、沈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案情】原告韓敬原經授權享有「本明洞;本明洞刀削麵·火鍋」註冊商標在青島市城陽區的獨佔許可使用權。被告青島某餐飲有限公司(簡稱青島某餐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被告沈某系親姐妹。原告與被告沈某曾合作經營「明洞刀面」,後沈某退出經營。2012年,原告發現被告青島某餐飲公司使用「本家明洞」作為門頭字號,在餐桌桌布、菜譜,餐具上均使用了「明洞刀面·火鍋」文字,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青島某餐飲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立即停止將含有「明洞」或「本家明洞」的文字作為企業字號在餐飲商品中突出使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50萬元,被告沈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上海世倫餐飲有限公司系「本明洞;本明洞刀削麵·火鍋」商標的專用權人,原告經上海世倫餐飲有限公司授權享有該註冊商標在青島市城陽區的獨佔許可使用權。由於上海世倫餐飲有限公司在商標登記時放棄「刀削麵」、「火鍋」的專用權,而「明洞」是韓國的地名,「明洞刀面」四個字組合不具有商標的顯著性,因此被告青島某餐飲公司在桌布、菜譜、餐具等使用「明洞刀面1火鍋」字樣的行為沒有侵犯原告的商標權;但被告在門頭字號突出使用「本家明洞」四個字,與原告享有獨佔許可使用權的註冊商標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費者的誤認,構成商標侵權。法院判決被告青島某餐飲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本家明洞」的文字作為企業字號在餐飲商品中突出使用,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

6、上訴人北京銘萬智達科技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北京銘萬智達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某有限責任公司技術合同糾紛案

【案情】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於2010年5月籤訂《網站服務合同》,約定為被上訴人設計開發某健康門戶網站,網站項目開發總費用20萬元,網站開發周期為60個工作日。合同籤訂後,被上訴人按照約定支付給上訴人首付款11萬元。後合同履行中因網站交付問題引起糾紛,被上訴人訴至市南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上訴人返還11萬元合同款及利息。原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雙方解除合同,上訴人返還合同款11萬元及利息。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至中院,稱已完成網站開發項目合同已履行完畢,不存在解除合同情形,請求法院依法改判。

【審判】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網站服務合同》籤訂後,被上訴人已按合同約定支付了首付款,而上訴人提交的證據僅是證明了雙方對有關諸如頁面確認、功能搜索等事宜進行過溝通確認,不能證明網站的完成交付情況,上訴人始終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完成網站的開發並交付給被上訴人,致使被上訴人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且被上訴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明確,上訴人也已明確知悉。因此,原審法院據情解除雙方合同並判令上訴人返還已收取的合同款項及相應利息並無不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7、原告青島市平度金巢機械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青島大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原告青島平度金巢機械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系名稱為「一種種雞定量餵料器」的發明專利權人。2014年5月,原告發現被告在青島「國際會展中心」許諾銷售、銷售涉案侵權產品「公雞料盤」。原告經調查了解到,被告當時已製作了專用模具、製造了侵權產品,並在市場上公開銷售。原告就被告涉嫌侵權的行為向青島市知識產局提起了行政處理申請,青島市知識產權局經審理最終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落入原告發明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責令被告停止侵權、銷毀侵權專用模具等。被告收到青島市知識產權局的處理決定後,並未向原告協商賠償事宜。原告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銷毀侵權專用模具設備並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主張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記載的技術方案確定保護範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準許。將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進行比對,被控侵權產品包含了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徵,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構成侵權。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判決送達後,被告主動到法院履行了賠償義務。

8、原告青島亨伯名家食品有限公司與被告韓國某股份有限公司確認不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原告青島亨伯名家食品有限公司於2004年2月經工商登記註冊在青島成立,後成為全國最大的韓國料理店之一,「亨伯名家」一直作為商標標識使用,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被告韓國某股份有限公司於2009年註冊了帶有韓文「亨伯名家」字樣的商標,後向青島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原告。上述行政機關對原告作出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影響了原告的正常經營,遂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使用「亨伯名家」字號和商標標識不侵害被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同時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

【審判】針對本案訴爭,原告已是第三次提起訴訟,前兩次均因外交送達程序問題撤訴,歷時3年多,既增加了當事人訴累,又浪費了寶貴的司法資源。案件受理後,法官多次聯繫向行政機關投訴的被告委託代理人,但被告始終不委託代理人參加訴訟。因外交送達程序繁瑣,時間長、效率低,並且法院有理由相信被告存在拖延訴訟、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惡意,法官遂向行政機關發出司法建議函。行政機關採納法院意見暫時中止了行政處理程序,告知被告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爭議。最終原告撤回起訴。

9、原告石某不服被告青島市知識產權局專利行政處理決定案

【案情】平度市樹平民用採暖設備廠是名稱為「一種農用取暖、加熱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原告石某是專利權人平度市樹平民用採暖設備廠業主。2014年,原告以本案第三人青島凱晟調溫設備廠侵犯其專利權為由,向被告青島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被告於2015年1月作出處理決定書,認定第三人生產的取暖爐沒有落入本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不構成侵權,駁回原告的請求。原告不服該處理決定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經比對,被控侵權產品有一個技術特徵與對應的涉案專利技術特徵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專利保護範圍,因此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合法,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10、被告人劉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案情】被告人劉某於2007年先後成立淘寶網店、實體店,對外銷售體育服裝。自2008年起,劉某通過網店和實體店對外銷售假冒阿迪達斯、耐克等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巨大。後劉某被查獲,並繳獲假冒阿迪達斯、耐克品牌服裝1979件。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劉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鑑於被告人劉某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不會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以宣告緩刑。據此法院認定被告人劉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在案扣押的假冒註冊商標商品依法罰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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