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鄂州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工作,建立長效管理機制,保證民用航空安全與城市建設相協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3號)《民用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管理規定》(CCAR—97FS—R3)《運輸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CCAR—140—R1)《湖北省民用機場淨空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 《鄂州民用機場航行服務程序淨空保護區域一體化圖》(以下簡稱《淨空一體化圖》)覆蓋本市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包括臨時施工塔吊、避雷針、廣告牌等設施,下同)的規劃設計及建設高度控制與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 《淨空一體化圖》,是指依據國家及民航行業標準、國際民航組織規範、現行有效航行資料製作,是鄂州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安全高度管理的法定圖則。
(一)《淨空一體化圖》綜合考慮了鄂州民用機場建成後雙跑道及總體規劃三跑道的機場障礙物限制面、機場飛行程序、機場最低運行標準、目視助航燈光、民航無線電臺站場地保護要求 (無電磁幹擾源設施部分)、飛機性能等控制要求,各項控制要求中以較嚴格的為準。
(二)圖中控制範圍為以鄂州民用機場基準點為圓心,半徑55公裡的區域;
(三)圖中高度為海拔高度,1985國家高程,單位為米;坐標為WGS-84經緯度坐標,與國家2000經緯度坐標系可通用。
第四條 市、區有關行政(行業)管理部門在辦理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審批工作時,應當嚴格依照《淨空一體化圖》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高度審核。
對省級及以上行政(行業)管理部門立項審批的建設項目,由對應的市有關行政(行業)管理部門負責銜接,依照《淨空一體化圖》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淨空管控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含葛店開發區、臨空經濟區管委會,下同)負責本轄區《淨空一體化圖》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項目業主單位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高度控制審批(審查)手續:
(一)《淨空一體化圖》覆蓋範圍內控制高度(含)以下的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由市、區有關行政(行業)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嚴格遵守《淨空一體化圖》規定的限制高度進行審批。以下兩種情形由審批部門在項目審批後,將其地理位置、海拔高度(1985國家高程)、角點坐標(WGS-84坐標系和國家2000坐標系)、擬開工時間、竣工時間、項目建設單位及聯繫人信息報中國民用航空湖北安全監督管理局 (以下簡稱湖北監管局)備案,並抄送湖北國際物流機場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
1.位於機場障礙物限制面內、地面導航臺保護區域內的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2.位於機場障礙物限制面外、地面導航臺保護區域外,高出海拔高度170.3米(1985國家高程)以上,在《淨空一體化圖》限制高度以下的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對於按照 《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等標準、規範需要安裝障礙物燈和塗抹障礙物標識的,市、區有關行政(行業)管理部門應要求項目建設單位將建(構)築物位置、高度等信息和航空障礙物燈安裝及實施方案報湖北監管局和機場公司備案。
(二)擬建的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確實需要突破《淨空一體化圖》控制高度的,市、區各有關行政(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要求徵求湖北監管局意見,並根據意見履行相關淨空審核流程。
(三)擬建的建(構)築物有施工塔吊等附屬設施需要臨時突破控制高度的,市、區有關行政(行業)管理部門應徵求湖北監管局意見,允許臨時突破控制高度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突破控制高度前25個工作日將相關信息報送機場公司,以便機場及時發布航行通告。涉及臨時突破最低扇區高度(MSA)或最低雷達引導高度(MVA)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提前25個工作日與空中交通管制部門籤訂臨時保障協議,確定超高位置、高度及持續時間等,報湖北監管局備案後方可實施。
(四)《淨空一體化圖》僅對建(構)築物的高度做出控制要求,其他如煙氣、火焰、雷射射線、粉塵等對機場淨空保護造成影響的,應按照相關規定,另行徵求湖北監管局意見。
(五)《淨空一體化圖》僅對民航無線電臺站無源幹擾對建(構)築物的高度做出控制要求,其他電磁環境及有源幹擾部分,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相關規定,另行徵求湖北監管局意見。
(六)《淨空一體化圖》僅就民航運行對建(構)築物的高度做出控制要求,涉及其他如軍用、警用航空運行高度控制要求的,應按照相關規定,另行徵求有關單位意見。
(七)市、區有關行政(行業)管理部門依據《淨空一體化圖》審批、備案或徵求民航行業意見的建(構)築物高度應包括避雷針、天線、電梯井、樓梯間、水箱、女兒牆、扶手梯等附屬物的最高點海拔高度。
第六條 建立會議協調機制。建立由市交通運輸局與湖北監管局協調,召集各區人民政府、市相關部門和機場公司共同參加的鄂州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工作聯席會議。聯席會議每年根據工作需要召開1—2次會議,梳理研究淨空管控工作情況,討論發現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明確下一步工作任務。對淨空管控工作中涉及面廣的問題或者重大問題,市交通運輸局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解決辦法。
聯席會議下設聯絡辦公室,負責具體日常工作。聯絡人員崗位或聯繫方式發生變化的,應於25個工作日內,函告相關單位。
第七條 建立巡查機制。由機場公司依據《淨空一體化圖》限制高度規定,對有無新增超高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疑似超高物體測量(高度覆核)、障礙標誌(物)等安放是否符合標準、障礙燈是否符合標準持續運行內容進行巡查。確有必要時,機場公司可以商請屬地政府和相關部門聯合開展巡查工作。對巡查過程中發現的未經批准的超高建(構)築物或其附屬設施、障礙燈故障等影響淨空安全的情形,及時反饋市有關行政(行業)管理部門予以處置。
第八條 建立應急處置機制。對民航部門反饋的未經批准的超高建(構)築物或其附屬設施等影響淨空安全的情形,市有關行政(行業)管理部門應當立即組織開展測量核實工作,分清不同情形分別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一)未經批准的建築物結構主體超高的,市城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調查,制訂整改方案,會同項目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督促項目業主單位落實整改。
(二)未經批准的新增構築物和附屬設施超高的,市有關行政(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函告項目業主單位限期整改,並跟蹤巡查。其中:電梯井、水箱等房屋類構築物和附屬設施(含廣告牌)由市城管部門負責;高壓線、鐵塔等通信類構築物和附屬設施由市經信部門負責;橋梁、高速公路等交通類構築物和附屬設施由市交通部門負責;避雷針、氣象塔等氣象類構築物和附屬設施由市氣象部門負責。
(三)在建項目及工程建設涉及施工塔吊等臨時設施超高且未徵求湖北監管局意見的,市住建部門應當要求項目業主單位暫停項目建設,限期整改,並跟蹤巡查。
(四)障礙燈運行出現故障的,機場公司應當及時函告市有關行政(行業)管理部門,由市有關行政(行業)管理部門督促項目業主單位完成整改,並跟蹤巡查。
(五)對民航管理部門反映的其他異常事件,市有關行政(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會同機場有關部門開展實地核查,制定處置方案並限期整改落實。
第九條 建立調整更新機制。機場公司負責收集匯總民航部門及市有關行政 (行業)管理部門關於《淨空一體化圖》的調整意見。確有必要修改《淨空一體化圖》的,由引發相關修改的單位提出修改建議方案,並及時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條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將市各有關行政(行業)管理部門實施本辦法的情況納入其年度安全生產責任考核體系。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職盡責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問責;對違反淨空安全管理規定且造成重大影響的單位和個人,嚴格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區相關行政(行業)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進行通報批評,視情節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 市各有關行政(行業)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制定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違反淨空保護管理規定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三條 市有關行政(行業)管理部門對項目業主單位開展巡查情況和對違反淨空保護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置結果應當依法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2020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9日。
附件:鄂州機場航行服務程序淨空保護區域一體化圖鄂州市淨空控制分圖
【來源:鄂州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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