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市民周某在家不慎摔倒,後腦勺碰到茶几後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後報保險公司的意外傷害險時卻遭到保險公司拒賠,近日,理賠糾紛經法院判決後周某家屬拿到了賠償款。
辦貸款時在銀行辦理了意外傷害險
2016年5月3日,銀行依周某申請,向周某提供借款165000元,期限至2017年4月28日,憑證記載辦理該筆業務的農商行主管為呂慧、記帳為陳新星。
同日,銀行以呂慧為銷售人員名義為周某辦理了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周某之子提供的意外傷害保險單,該保險單正面記載投保人(被保險人)姓名為周某、貸款日期2016年5月3日、貸款到期日2017年4月28日。
保險金額165000元、保險費330元、保險期間自2016年5月3日零時起至2017年4月28日24時止。該份保單第一受益人貸款發放機構即郯城農商行沙墩支行、第二受益人為投保人周某。
家中意外摔倒致死理賠遭拒
據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9月10日早6時許,周某出門買早餐回家後將飯放在客廳茶几上,轉身想抱放在嬰兒車中的小孩時突然摔倒,後腦勺碰到茶几角上。
周某摔倒受傷後,其家人找車直接將周某送至郯城縣第一人民醫院搶救,最終也沒搶救過來,因當時去的時間人就不行了,醫生也沒怎麼搶救,也沒有寫搶救病歷。
在周某出事後第二天,周某的家屬打電話說給銀行工作人員張某,表示周某死了事兒該怎麼弄,張某稱跟領導匯報一下,開出火化證明和死亡證明,該由保險公司賠的就由保險公司賠就行。
保險公司以心臟猝死拒絕理賠
記者從判決書獲悉,保險公司曾以周某是心臟猝死,不屬於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所以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庭審中,保險公司向提供郯城縣郯城鎮衛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記載周桂雲死亡原因為心臟猝死,該證明書有醫療衛生機構蓋章和醫師籤字,但民警籤名欄和派出所意見欄均為空白,同時提供的還有周某的因心臟病住院的3份病歷。
在該份證明書下明確標註,死者家屬持此聯到公安機關辦理戶籍註銷手續;無醫生及民警籤字、醫療衛生機構及派出所蓋章無效。
經法院審理認為,結合周桂雲碰撞部位為後腦勺以及郯城鎮衛生院並非周桂雲的救治醫院、證明書未對造成心臟猝死的原因等事項進行說明等因素,不能排除周桂雲突然摔倒、後腦勺碰到茶几上的意外傷害與其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予以確認。
判決保險公司賠付保額的一半
記者從判決書上獲悉,雖然被保險人周桂雲的住院病歷能夠證明其生前存在心臟病史。
經法院確認,周某的家人在周某去世時即知曉存在保險並於周去世第二天向銀行相關人員詢問保險事宜的事實。
但周某的家人在周某去世後雖然將事故情況通報保險公司,還應在屍體火化前通過及時向公安報案、屍體檢驗等方式進一步確定周某具體死亡原因,以便於區分意外傷害事故對周桂雲死亡的原因力大小進行區分。
而周某的家屬在周某去世後按照中國傳統慣例對周某進行報案屍檢等程序,所以,結合該案實際,依公平原則調整被告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的比例,酌情按50%確定。周某家屬已償還涉案借款16.5萬元,保險公司應給付周某家屬保險金為8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