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
關於
杭州
福斯特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員工持股計劃非一致行動人事宜之專項
法律意見書
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1號黃龍世紀廣場A座11樓 310007
電話:0571 8790 1111 傳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
關於杭州
福斯特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員工持股計劃非一致行動人事宜之專項法律意見書
編號:TCYJS2018H0299號
杭州
福斯特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杭州
福斯特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福斯特」或「公司」)的委託,
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以下稱「本所」)就公司201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批准的
第二期員工持股計劃(以下稱「員工持股計劃」)是否與公司控股股東杭州
福斯特科技
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
福斯特集團」)或公司實際控制人林建華先生構成一致行動人
事宜,出具本專項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作如下聲明:
1、本所律師依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以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
督管理委員會(下稱「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
指導意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稱「《收購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和規範性文件及《杭州
福斯特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
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必要相關的文件和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並
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2、本所律師已經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充分
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3、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已得到
福斯特、
福斯特集團等方面的如下保證:
即其已向本所律師提供了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真實有效的原始書面材料、副
本材料或者口頭證言,有關材料上的籤名和/或蓋章是真實有效的,有關副本材料或者復
印件與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虛假內容和重大遺漏。
4、本所律師同意
福斯特引用本法律意見書的內容,但
福斯特作引用時,不得因引
用而導致法律上的歧義或曲解。
一、第二期員工持股計劃的相關情況
1、根據公司201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批准的《杭州
福斯特應用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第二期員工持股計劃》方案(以下稱「《員工持股計劃方案》」),員工持股計劃在
參加對象、資金來源、股票來源及管理模式等方面的主要情況如下:
(1)員工持股計劃的參加對象需符合公司制定的標準,總人數不超過350人,包
括公司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的4名,但不涉及公司實際控制人,具體總人數將根據實
際繳款情況確定;公司全部有效員工持股計劃涉及的公司股票總數累計不超過公司股本
總額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員工持股計劃份額所對應的公司股票數量不超過公司總股
本的1%。
(2)員工持股計劃的籌集資金總額上限為25,200萬元,具體資金來源包括員工自
籌資金以及控股股東
福斯特集團借款。其中,
福斯特集團擬向參與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
提供不超過17,800萬元的借款支持,控股股東借款部分與員工自籌部分的比例約為2.41:
1,借款期限為員工持股計劃的存續期。
(3)員工持股計劃的股票來源為以
廣發證券資產管理(廣東)有限公司受託管理
的「廣發原馳·
福斯特1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稱「
福斯特1號資管計劃」)主要
通過大宗交易方式受讓
福斯特集團擬為解決本計劃主要的股票來源而減持的公司股票,
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許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二級市場競價交易等)購買並持有公司股
票。
(4)員工持股計劃委託
廣發證券資產管理(廣東)有限公司管理;內部管理機構
為持有人會議,持有人會議選舉產生的管理委員會監督員工持股計劃的日常管理,代表
持有人行使或授權資產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權利。
2、員工持股計劃項下股份表決權的放棄
根據員工持股計劃最高權力機構持有人會議於2018年3月7日召開的2018年第一
次會議之決議,審議同意員工持股計劃持有公司股份期間所認購的
福斯特1號資管計劃
放棄通過二級市場購買、大宗交易、上市公司轉增股本、上市公司配股等方式取得的資
產計劃項下股份的表決權,僅保留分紅權、股票二級市場的投資收益權。
3、資產管理機構獨立於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
根據員工持股計劃所涉「GF-FST-ESOP-2018001」《廣發原馳·
福斯特1號定向資
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以下稱「《資產管理合同》」)以及《員工持股計劃方案》,
資產管理機構
廣發證券資產管理(廣東)有限公司系根據該合同的約定進行相關委託資
產的管理,收取相關費用獲取相應利益,並不享有資管計劃項下股份的權益,亦不受控
於
福斯特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根據
福斯特、
福斯特集團及其實際控制人的確認,公司員工持股計劃各參加對象在
該計劃中的相應權益按該計劃的規定條件予以享有,該計劃的管理按已披露的機制運作。
二、關於
福斯特集團及其實際控制人與員工持股計劃是否構成一致行動人
1、根據
福斯特、
福斯特集團及其實際控制人出具的書面確認及《資產管理合同》、
《員工持股計劃方案》等有關該員工持股計劃的相關法律文件,經本所律師核查:
(1)員工持股計劃是以通過激勵公司員工從而促使公司經營和業務發展為目的,
並非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擴大公司股份表決權的支配為目的;
(2)員工持股計劃遵循員工自願參加的原則,不存在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
人強制員工參加該員工持股計劃的情形;員工持股計劃各參加對象在該員工持股計劃中
的相應權益按該計劃的規定條件予以享有,該員工持股計劃的管理按已披露的機制獨立
運作,不受控於
福斯特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3)資產管理機構
廣發證券資產管理(廣東)有限公司系根據相應《資產管理合
同》的約定進行相關委託資產的管理,收取相關費用獲取相應利益,並不享有資管計劃
項下股份的權益,也不受控於
福斯特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4)除控股股東與員工持股計劃參加對象之間已披露的擬發生之借款情形外,公
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與員工持股計劃不存在《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所
列示的可推定為一致行動人的其他情形。
2、本所律師注意到,員工持股計劃中,公司控股股東
福斯特集團擬向參與員工持
股計劃的員工提供不超過17,800萬元的借款支持,控股股東借款部分與員工自籌部分的
比例約為2.41:1,借款期限為員工持股計劃的存續期。
根據《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指出,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包括
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和雖未登記在其名下但該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表決權的股份。
根據《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
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
行為或者事實。根據該條第二款第(五)項,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如無相反證據,為一致行動人。
本所律師認為,《收購管理辦法》上述規定對於投資者擁有權益的計算、一致行動
關係的釐定系以投資者擁有和可支配的相應股份項下之表決權為必要基礎,且在一致行
動人的認定方面採取「表面推定原則」和「相反證據例外原則」。
經本所律師核查,鑑於公司員工持股計劃所涉公司股份之表決權已經其最高權力機
構履經必要法定程序事先批准放棄行使,故公司控股股東(作為融資借款之提供方)以
及公司實際控制人均與該員工持股計劃之間缺乏構成一致行動關係的必要基礎,且無籍
此借款安排而得以共同擴大可支配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情形;同時,該員工持股計劃
放棄表決權的明確事實亦可適用於「相反證據例外原則」以證明有關借款安排並未導致
相互間構成一致行動關係。
據此,本所律師認為,上述借款安排並未致使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與員工持
股計劃構成一致行動人。
綜上所述,員工持股計劃與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之間不存在一致行動關係,
不構成一致行動人。
三、結論意見
根據法律、法規和《收購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公司《員工持股計劃方案》等
有關該員工持股計劃的法律文件之內容,鑑於員工持股計劃已放棄股份項下表決權等有
關事實,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與員工持股計劃不構成一致行動人。
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期為2018年3月21日。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三份,無副本。
(下接籤署頁)
微信圖片_20180316170119.jpg
(本頁無正文,為「TCYJS2018H0299號」《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關於杭州福斯
特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員工持股計劃非一致行動人事宜之法律意見書》
之籤字蓋章頁)
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章靖忠
籤署:
承辦律師:周劍峰
籤署:
承辦律師:王淳瑩
籤署: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