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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泰林生物: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十四)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關於浙江
泰林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
補充法律意見書(十四)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501號上海中心大廈9/11/12層
電話:021-20511000 傳真:021-20511999
郵編:200120
目 錄
聲明事項 ...........................................................................................................................................2
釋 義 ...............................................................................................................................................4
正 文 ...............................................................................................................................................7
第一部分新發生事項的補充法律意見 ................................................................................................7
一、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 ....................................................................................7
二、發行人的獨立性 ........................................................................................................................7
三、發行人的發起人和股東 ............................................................................................................7
四、發行人的業務 ............................................................................................................................9
五、發行人的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 ..............................................................................................10
六、發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主要財產 ......................................................................................16
七、發行人的重要合同和重大債權債務 ......................................................................................20
八、發行人的重大資產變化及收購兼併 ......................................................................................25
九、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及規範運作 ..................................................25
十、發行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變化 ......................................................................25
十一、發行人的稅務 ......................................................................................................................26
十二、發行人的環境保護和產品質量、技術等標準 ..................................................................28
十三、發行人募集資金的運用 ......................................................................................................29
十四、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 ......................................................................................................30
第二部分總體結論性意見 ..............................................................................................................32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關於浙江
泰林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
補充法律意見書(十四)
致:浙江
泰林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浙江
泰林生物技術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或「公司」或「
泰林生物」)的委託,並根據發行人與本
所籤訂的《聘請律師合同》,作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工作(以下簡
稱「本次發行上市」)的特聘專項法律顧問,已於2016年6月20日出具了《上海
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
泰林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
在創業板上市的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法律意見書》」)及《上海市錦天城
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
泰林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
上市的律師工作報告》(以下簡稱「《律師工作報告》」),並於2016年8月29日
出具了《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
泰林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
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一)》(以下簡稱「《補充法律意見
書(一)》」);於2017年3月29日出具了《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
泰林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
書(二)》(以下簡稱「《補充法律意見書(二)》」);於2017年5月5日出具了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
泰林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
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三)》(以下簡稱「《補充法律意見書
(三)》」);於2017年9月26日出具了《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泰
林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
(四)》(以下簡稱「《補充法律意見書(四)》」);於2017年12月19日出具了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
泰林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
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五)》(以下簡稱「《補充法律意見書
月2日出具了《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泰林
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
(六)》(以下簡稱「《補充法律意見書(六)》」);於2018年1月12日出具了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
泰林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
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七)》(以下簡稱「《補充法律意見書
(七)》」);於2018年2月26日出具了《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泰
林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
(八)》(以下簡稱「《補充法律意見書(八)》」);於2018年8月10日出具了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
泰林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
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九)》(以下簡稱「《補充法律意見書
(九)》」);於2018年9月10日出具了《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泰
林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
(十)》(以下簡稱「《補充法律意見書(十)》」),於2019年3月28日出具了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
泰林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
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十一)》(以下簡稱「《補充法律意見書
(十一)》」),於2019年7月1日出具了《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泰
林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
(十二)》(以下簡稱「《補充法律意見書(十二)》」),於2019年7月15日出具
了
(五)》」);於2018年1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
泰林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
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十三)》(以下簡稱「《補充法律意見書
(十三)》」)。錦天城律師就發行人從《補充法律意見書(十一)》出具日至本補
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期間(以下簡稱「期間」)之重大事項進行了核查並出具本補
充法律意見書。
聲明事項
一、本所及本所經辦律師依據《證券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
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公開發行
證券公司信
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等規
定及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
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補充法律
意見書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
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本所及本所經辦律師僅就與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有關法律問題發表意見,
而不對有關會計、審計、資產評估、內部控制等專業事項發表意見。在本補充法
律意見書中對有關會計報告、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和內部控制報告中某些數
據和結論的引述,並不意味著本所對這些數據和結論的真實性及準確性做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保證。
三、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中,本所及本所經辦律師認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
是以該等事件所發生時應當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為依據。
四、本補充法律意見書的出具已經得到發行人如下保證:
(一)發行人已經提供了本所為出具本補充法律意見書所要求發行人提供的
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複印材料、確認函或證明。
(二)發行人提供給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並無
隱瞞、虛假和重大遺漏之處,文件材料為副本或複印件的,其與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對於本補充法律意見書至關重要而又無法得到獨立證據支持的事實,本
所依據有關政府部門、發行人或其他有關單位等出具的證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見。
六、本所同意將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作為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所必備的法律文
件,隨同其他材料一同上報,並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本所同意發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說明書》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國證券
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審核要求引用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內容,但
發行人作上述引用時,不得因引用而導致法律上的歧義或曲解。
八、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僅供發行人為本次發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經本所書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於上述,本所及本所經辦律師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證監會的有關
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法律意見
如下。
釋 義
本法律意見書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下述含義:
本所、錦天城
指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發行人、
泰林生物、
公司
指
浙江
泰林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泰林有限
指
杭州
泰林生物技術設備有限公司
泰林生命
指
浙江泰林生命科學有限公司(原名稱:杭州泰林精密儀器有
限公司)
泰林分析
指
浙江泰林分析儀器有限公司
高得投資
指
寧波高得股權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天風證券指
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銀國際指
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
中銀國際證券有限責
任公司)
泰林實業
指
杭州泰林實業有限公司
本次發行
指
本次發行股票數量不超過1,300萬股,佔發行後總股本的比
例不低於25.00%,發行後總股本不超過5,197萬股。本次發
行股票全部為公司公開發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東公開發售
股份。
證監會
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薦機構、保薦人、
主承銷商
指
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會計師、天健所
指
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公司章程》
指
發行人現行有效的《浙江
泰林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章程(草案)》
指
發行人為本次發行上市而修訂並將在上市後實施的《浙江泰
林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審計報告》
指
會計師出具的天健審[2019]8998號《審計報告》
《招股說明書》
指
《浙江
泰林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
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補充封卷稿·更新2019年半年報
稿)》
《律師工作報告》
指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
泰林生物技術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律師工作報告》
《法律意見書》
指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
泰林生物技術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法律意見書》
《補充法律意見書
(一)》
指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
泰林生物技術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
(一)》
《補充法律意見書
(二)》
指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
泰林生物技術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
(二)》
《補充法律意見書
(三)》
指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
泰林生物技術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
(三)》
《補充法律意見書
(四)》
指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
泰林生物技術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
(四)》
《補充法律意見書
(五)》
指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
泰林生物技術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
(五)》
《補充法律意見書
(六)》
指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
泰林生物技術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
(六)》
《補充法律意見書
(七)》
指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
泰林生物技術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
(七)》
《補充法律意見書
(八)》
指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
泰林生物技術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
(八)》
《補充法律意見書
(九)》
指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
泰林生物技術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
(九)》
《補充法律意見書
(十)》
指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
泰林生物技術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
(十)》
《補充法律意見書
(十一)》
指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
泰林生物技術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
(十一)》
《補充法律意見書
(十二)》
指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
泰林生物技術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
(十二)》
《補充法律意見書
(十三)》
指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
泰林生物技術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
(十三)》
本補充法律意見書
指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
泰林生物技術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
(十四)》
《公司法》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正)
《證券法》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4年修正)
《管理辦法》
指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2018年修
正)
《編報規則》
指
《公開發行
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公開
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近三年及一期、報告
期
指
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
元、萬元
指
人民幣元、萬元
本補充法律意見書表格中,若出現合計數與所列數值尾數總和不符,為四捨五入所致。
正 文
第一部分 新發生事項的補充法律意見
一、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
根據天健所出具的天健審[2019]8998號《審計報告》,並經錦天城律師核查,
發行人持續符合下列條件:
1、發行人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的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
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依據計算分別為4,090.88萬元、4,150.82萬元
和1,319.24萬元。以上數據表明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淨利潤累計
不少於一千萬元,符合《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
2、發行人最近一期末合併報表的淨資產為21,105.24萬元,不少於二千萬元;
發行人截至2019年6月30日合併報表未分配利潤為11,554.42萬元,不存在未
彌補虧損。符合《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
錦天城律師認為,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持續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管
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具備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
二、發行人的獨立性
自《補充法律意見書(十一)》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發行人
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關聯方的兼職變更情況如下:
發行人獨立董事黃文禮已不擔任慕容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發行人獨立董事楊忠智擔任浙江
德創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維通信股份
有限公司、杭州遠方光電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華辰造紙網股份有限公司獨立
董事。
經查驗,錦天城律師認為,上述事項不存在影響發行人獨立性的情形。
三、發行人的發起人和股東
經錦天城律師核查,自《補充法律意見書(十一)》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
見書出具日,發行人的股東發生變化的情況如下:
1、高得投資
發行人股東高得投資出資結構變更,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高得投
資的出資情況如下:
序
號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質
出資額(萬元)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1
葉大林
普通合伙人
185.73
25.77
貨幣
2
沈志林
有限合伙人
100.00
13.88
貨幣
3
夏信群
有限合伙人
100.00
13.88
貨幣
4
葉星月
有限合伙人
40.00
5.55
貨幣
5
方小燕
有限合伙人
30.00
4.16
貨幣
6
趙振波
有限合伙人
30.00
4.16
貨幣
7
莫劍剛
有限合伙人
25.73
3.57
貨幣
8
胡美珠
有限合伙人
22.18
3.08
貨幣
9
葉武青
有限合伙人
20.00
2.78
貨幣
10
張 旭
有限合伙人
19.09
2.65
貨幣
11
唐 青
有限合伙人
18.73
2.60
貨幣
12
張國飆
有限合伙人
15.09
2.09
貨幣
13
趙 贏
有限合伙人
13.81
1.92
貨幣
14
毛忠良
有限合伙人
13.63
1.89
貨幣
15
沈 釧
有限合伙人
7.25
1.01
貨幣
16
倪小璐
有限合伙人
7.25
1.01
貨幣
17
葉大法
有限合伙人
7.25
1.01
貨幣
18
周文琴
有限合伙人
3.63
0.50
貨幣
19
葉軍君
有限合伙人
3.63
0.50
貨幣
20
施小琴
有限合伙人
3.63
0.50
貨幣
21
袁益梅
有限合伙人
3.63
0.50
貨幣
22
代海江
有限合伙人
3.63
0.50
貨幣
23
劉興海
有限合伙人
3.63
0.50
貨幣
24
王詩華
有限合伙人
2.90
0.40
貨幣
25
蔡選茂
有限合伙人
2.90
0.40
貨幣
26
朱 靚
有限合伙人
2.90
0.40
貨幣
27
沈華權
有限合伙人
2.18
0.30
貨幣
28
何小葉
有限合伙人
2.18
0.30
貨幣
29
胡軍飛
有限合伙人
2.18
0.30
貨幣
30
高凱斐
有限合伙人
2.18
0.30
貨幣
31
童燕娜
有限合伙人
1.81
0.25
貨幣
32
張永前
有限合伙人
1.81
0.25
貨幣
33
姚永發
有限合伙人
1.81
0.25
貨幣
34
李挺松
有限合伙人
1.81
0.25
貨幣
35
霍苗苗
有限合伙人
1.81
0.25
貨幣
36
沈瑩瑩
有限合伙人
1.81
0.25
貨幣
37
朱曉霞
有限合伙人
1.81
0.25
貨幣
38
周增超
有限合伙人
1.81
0.25
貨幣
39
任江良
有限合伙人
1.81
0.25
貨幣
40
王禮斌
有限合伙人
1.81
0.25
貨幣
41
王大鵬
有限合伙人
1.81
0.25
貨幣
42
張 強
有限合伙人
1.81
0.25
貨幣
43
殷亞東
有限合伙人
1.81
0.25
貨幣
44
姜錦懷
有限合伙人
1.09
0.15
貨幣
45
盧其益
有限合伙人
1.09
0.15
貨幣
合計
-
720.62
100.00
-
經核查,錦天城律師認為,上述變更的股東仍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擔任
股東的資格。
四、發行人的業務
(一)發行人的業務資質
自《補充法律意見書(十一)》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發行人
子公司泰林生命新增/變更業務資質情況如下:
序
號
證書名稱
證書編號
頒發日期
有效期
頒發單位
1
危險化學品經
營許可證
浙杭安經字
[2019]10005336
2019.07.19
2019.07.19-
2022.07.18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
(二)發行人的主營業務情況
根據天健所出具的天健審[2019]8998號《審計報告》及錦天城律師核查,發
行人的主營業務為微生物檢測與控制技術系統產品、有機物分析儀器等製藥裝備
的研發、製造和銷售。
根據天健所出具的天健審[2019]8998號《審計報告》,發行人2016年、2017
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的主營業務收入情況如下表所示:
年份
主營業務收入
(萬元)
營業收入
(萬元)
主營業務收入佔營業
收入比例(%)
2016年度
10,139.96
11,176.06
90.73
2017年度
13,129.52
14,201.81
92.45
2018年度
14,530.23
15,909.77
91.33
2019年1-6月
7,329.78
8,262.82
88.71
經查驗,錦天城律師認為,發行人近三年一期的主營業務突出且未發生變
化。
五、發行人的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
(一) 發行人的關聯方
自《補充法律意見書(十一)》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發行人
關聯方新增/變更情況如下:
1、 發行人新增的全資子公司
(1)浙江泰林醫學工程有限公司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浙江泰林醫學工程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330183MA2GPU37XG,註冊資本為1,000萬元,類型為
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法定代表人為夏信群,住所
為杭州市富陽區東洲街道東洲工業功能區七號路33號1號樓1樓,經營範圍為
生物醫學工程及生物技術研發、技術服務;醫療器械生產;第二類醫療器械銷售;
生物醫療儀器設備、實驗室儀器設備、檢測儀器設備、消毒產品技術開發,生產
和銷售;製藥工程、實驗檢測用品的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成果
轉讓;消毒服務、展覽展示服務;貨物進出口(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項目
除外,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經營的項目取得許可證後方可經營)。(依法須經批准
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營業期限自2019年8月30日
至2039年8月29日。登記機關杭州市富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發行人變更的全資子公司
(1)浙江泰林生命科學有限公司
自《補充法律意見書(十一)》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泰林生
命的住所及經營範圍發生了變更,變更後的情況如下: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3301183MA27X83T5P,名稱為浙江泰林生命科學有
限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註冊資本為
1,0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沈志林,住所為杭州市富陽區東洲街道東洲工業功能
區七號路33號等,經營範圍為生命科學儀器、醫療器械、菌株培養檢測設備生
產,銷售;光學傳感器、食品及藥品檢測設備、淨化設備、分析儀器、過濾設備、
實驗檢測用品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成果轉讓;成年人的非證書
勞動職業技能培訓(涉及前置審批的項目除外);室內環境淨化工程、水處理工
程的設計、施工;五金商品、淨化設備、分析儀器、檢測設備、過濾設備、塑料
製品、食品藥品檢測試紙、第二類醫療器械批發,零售;培養基靈敏度試驗生物
指示劑,菌株生產,銷售;貨物進出口(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項目除外,法律
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取得許可後方可經營);不帶儲存經營(批發無倉儲經營)
易制爆(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營業期
限自2016年3月31日至2036年3月30日。登記機關為杭州市富陽區市場監督
管理局。
3、發行人的獨立董事楊忠智在報告期內新增的關聯方:
(1)浙江
德創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師通過查詢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巨潮資訊網公告,截至本補
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浙江
德創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如下: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330600779389434M,成立於2005年9月6日,注
冊資本為20,200萬元,企業類型為股份有限公司(臺港澳與境內合資、上市),
法定代表人為金猛,住所為紹興袍江新區三江路以南,經營範圍為「煙氣脫硫噴
淋管、煙氣脫硫除霧器、真空皮帶脫水機、煙氣擋板門、球磨機等脫硫環保設備、
脫硝催化劑(除化學危險品)、除塵器、煙氣餘熱綜合利用設備、電力產品、高
低壓電器成套櫃及電子能源控制設備的研發、生產;銷售自產產品;廢脫硝催化
劑循環利用(須憑有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經營);建築安裝(二級及以下資
質);電力環保技術的研發、應用和諮詢;大氣汙染防治工程、水汙染防治工程、
固體廢物(除危險、放射性等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工程及汙染修復工程諮詢、設
計及總承包服務;貨物進出口」。營業期限自2005年9月6日至長期。登記機
關為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截至2019年6月30日,浙江
德創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結構如下:
序號
股東名稱/姓名
持股數(萬股)
持股比例(%)
1
有限售流通股
14,025.00
69.43
2
無限售流通股
6,175.00
30.57
合計
20,200.00
100.00
公司獨立董事楊忠智在該公司擔任獨立董事。
(2)
三維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師通過查詢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巨潮資訊網公告,截至本補
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
三維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如下: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330000142919290Q,成立於1993年5月13日,注
冊資本為71,962.7217萬元,企業類型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資或控
股),法定代表人為李越倫,住所為杭州市火炬大道581號,經營範圍為「預包
裝食品的零售(限分支機構憑有效《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通信工程和網絡
工程的系統集成,網絡技術服務,軟體的開發及技術服務,通信設備、無線廣播
電視發射設備、無線電發射與接收設備,儀器儀表的開發製造、銷售、諮詢和維
修,手機的研發、生產和銷售,體育器材的銷售;網球場地出租、競賽、培訓
(僅限
三維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網球俱樂部經營),通信設備及儀器儀表租賃、通
信設施租賃,人才中介服務(憑許可證經營)。(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
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營業期限自1993年5月13日至長期。登記
機關為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截至2019年6月30日,
三維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結構如下:
序號
股東名稱/姓名
持股數(萬股)
持股比例(%)
1
有限售流通股
18,907.4443
26.27
2
無限售流通股
53,055.2774
73.77
合計
71,962.72
100.00
公司獨立董事楊忠智擔任該公司獨立董事。
(3)杭州遠方光電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師通過查詢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巨潮資訊網公告,截至本補
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杭州遠方光電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如下: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33000074947581C,成立於2003年5月21日,註冊
資本為27,437.4306萬元,企業類型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
為潘建根,住所為杭州市濱江區濱康路669號1號樓,經營範圍為「計算機軟硬
件、電子器件、自動化控制系統、光電測量儀器、分析儀器、智能照度計(光照
度計)、智能型多功能光度計(光照度計)、紫外輻射照度計的開發、銷售、服
務及信息系統集成服務,數據處理和存儲服務,信息技術諮詢服務,計算機軟體、
光電檢測系統、智能照度計(光照度計)、智能型多功能光度計(光照度計)、
紫外輻射照度計的製造(憑許可證經營),經營進出口業務。(依法須經批准的
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營業期限自2003年5月21日
至長期。登記機關為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截至2019年6月30日,杭州遠方光電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結構如下:
序號
股東名稱/姓名
持股數(萬股)
持股比例(%)
1
有限售流通股
12,709.1765
46.32
2
無限售流通股
14,728.2541
53.68
合計
27,437.4306
100.00
公司獨立董事楊忠智擔任該公司獨立董事。
(4)
安徽華辰造紙網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師通過查詢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全國
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
統,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
安徽華辰造紙網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如
下: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3402007199549802,成立於2001年3月6日,註冊
資本為5,400萬元,企業類型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國有控股),法定代表
人為張建和,住所為安徽省蕪湖市港灣路33號,經營範圍為「聚酯網、單絲、
聚酯新材料、銅網、脫水器材的開發、研製、生產、銷售;紙張銷售。(以上範
圍中需要許可證的一律憑證經營)」。營業期限自2001年3月6日至**。登記
機關為蕪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截至2019年6月30日,
安徽華辰造紙網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結構如下:
序號
股東名稱/姓名
持股數(萬股)
持股比例(%)
1
有限售流通股
1,327.32
24.58
2
無限售流通股
4,072.68
75.42
合計
5,400.00
100.00
公司獨立董事楊忠智擔任該公司獨立董事。
4、發行人的董事夏信群在報告期內變更的關聯方;
(1)杭州久益機械股份有公司
自《補充法律意見書(十一)》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杭州久
益機械股份有公司的股權結構發生了變更,變更後的情況如下:
序號
股東名稱/姓名
持股數(萬股)
持股比例(%)
1
傅豔鋒
1,162.5162
51.1139
2
高亦強
300.0000
13.1905
3
姜俊杭
145.0000
6.3754
4
宋黎明
110.0000
4.8365
5
嚴相軍
97.5000
4.2869
6
杭州久壹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
夥)
63.1579
2.7770
7
楊小才
60.0000
2.6381
8
楊華
50.0000
2.1984
9
徐曉明
45.0000
1.9786
10
周建坤
42.1053
1.8513
11
阮敏娟
32.5000
1.429
12
上海鑫沅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22.7436
1.0000
13
唐芸
22.5162
0.9900
14
方穎
22.5162
0.9900
15
樓雲福
22.5162
0.9900
16
洪士焱
22.5162
0.9900
17
陳利明
20.0000
0.8794
18
郭豔
11.2581
0.4950
19
陳新
11.2581
0.4950
20
顏志君
11.2581
0.4950
合計
2,274.3621
100.00
(二) 關聯交易
發行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關聯交易事項如下:
單位:元
項目
2019年1—6月
關鍵管理人員報酬
773,204.75
(三) 查驗及結論
錦天城律師就發行人的關聯方及持續的關聯交易情況進行了如下查驗工作:
1、錦天城律師就發行人的關聯方核查了關聯方的工商登記資料,檢索了全
國
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公告、巨潮資訊網的公告、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
統的信息披露信息;
2、錦天城律師就發行人與各關聯方發生的關聯交易事項查驗了天健所出具
的天健審[2019]8998號《審計報告》。
經查驗,錦天城律師認為,自《補充法律意見書(十一)》出具日至本補充
法律意見書出具日,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新增的關聯交易未損害發行人及其他
股東的利益。
六、發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主要財產
(一) 發行人的無形資產
1、發行人新增的不動產
自《補充法律意見書(十一)》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發行人
新增1項不動產,具體如下:
序號
使用權證編
號
詳細地址
土地/房
屋面積
(m2)
使用
權類
型
用途
終止日期
他項權利
1
浙(2019)富
陽區不動產權
第0011227號
東洲街道東
洲工業功能
區七號路33
號等
19,095/31,271.35
出讓/自
建房
工業
用地/
工業
至2066年7
月17日
無
2、發行人新增的專利權
自《補充法律意見書(十一)》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發行人
及其子公司新增16項專利所有權,具體如下:
序
號
專利
權人
專利名稱
專利
類型
專利證號
專利
申請日
授權
公告日
有效期
取得
方式
1
泰林
生物
一種嵌入式
離心機
發明
ZL201710862383.7
2017.09.21
2019.07.09
2017.09.21-2037.09.20
申請
2
泰林
生物
一種多功能
過氧化氫發
生器
實用新
型
ZL201721256332.1
2017.09.27
2019.03.01
2017.09.27-2027.09.26
申請
3
泰林
生物、
一種大面積
廠房殺菌消
實用新
型
ZL201721855124.3
2017.12.26
2019.05.03
2017.12.26-2027.12.25
申請
江蘇
省疾
病預
防控
制中
心
毒裝置
4
泰林
生物
一種桶換位
傾斜裝置
實用新
型
ZL201820810250.5
2018.05.29
2019.05.03
2018.05.29-2028.05.28
受讓
5
泰林
生物
一種密閉空
間的可持續
除溼器
實用新
型
ZL201821009739.9
2018.06.28
2019.05.03
2018.06.28-2028.06.27
申請
6
泰林
生物
消毒機(霧
化過氧化氫)
外觀設
計
ZL201830625834.0
2018.11.06
2019.05.14
2018.11.06-2028.11.05
申請
7
泰林
生物
一種過濾底
座
實用新
型
ZL201820843194.5
2018.06.01
2019.03.29
2018.06.01-2028.05.31
申請
8
泰林
生物
汽化過氧化
氫消毒裝置
外觀設
計
ZL201830551492.2
2018.09.29
2019.03.29
2018.09.29-2028.09.28
申請
9
泰林
生物
一種行走式
霧化消毒機
實用新
型
ZL201721528788.9
2017.11.15
2019.06.25
2017.11.15-2027.11.14
申請
10
泰林
生物
一種加藥裝
置
實用新
型
ZL201721526138.0
2017.11.15
2019.06.25
2017.11.15-2027.11.14
申請
11
泰林
生物
集群式
VHPS滅菌
系統
實用新
型
ZL201721528961.5
2017.11.15
2019.07.23
2017.11.15-2027.07.22
申請
12
泰林
生物
袋夾緊固鉗
實用新
型
ZL201821622542.2
2018.09.30
2019.07.23
2018.09.30-2028.09.29
申請
13
泰林
生物
袋夾切割器
實用新
型
ZL201821620934.5
2018.09.30
2019.07.23
2018.09.30-2028.09.29
申請
14
泰林
生物
一種適用於
密閉潔淨環
境中物品快
速傳出的裝
置
實用新
型
ZL201821688083.8
2018.10.18
2019.08.09
2018.10.18-2028.10.17
申請
15
泰林
生命
一種培養皿
實用新
型
ZL201821108333.6
2018.07.13
2019.07.19
2018.07.13-2028.07.18
申請
16
泰林
分析
一種固體進
樣裝置
實用新
型
ZL201821616348.3
2018.09.30
2019.07.23
2018.09.30-2028.09.29
申請
3、發行人新增的商標
自《補充法律意見書(十一)》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發行人
新增3項商標所有權,具體如下:
序
號
商標式樣
註冊號
註冊大類
使用範圍
有效期
取得
方式
1
說明: 圖片包含 剪貼畫
描述已自動生成
34860524
第11類
消毒設備;空氣或水處理用
電離設備;氣體淨化裝置;
工業用空氣過濾機器;空氣
過濾設備;消毒器;空氣消
毒器;空氣調節裝置;空氣
淨化裝置和機器;通風設備
和裝置(空氣調節)(截止)
2019.08.07-
2029.08.06
申請
2
34874969
第9類
培養皿;光學器械和儀器;
科學裝置用隔膜;測壓儀器;
測量儀器;測量器械和儀器;
材料檢驗儀器和機器;化學
儀器和器具;細菌培養器;
精密測量儀器(截止)
2019.08.07-
2029.08.06
申請
3
說明: 圖片包含 剪貼畫
描述已自動生成
34871820
第7類
藥物粉碎機;磨粉機(機
器);製藥加工工業機器;制
藥劑專用離心機(不包括化
工通用的離心機);離心碾磨
機;製藥劑專用板框壓濾機
(不包括化工通用的板框壓
濾機);粉碎機;壓片機;制
丸機;糖衣機(截止)
2019.08.21-
2029.08.20
申請
4、發行人新增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
自《補充法律意見書(十一)》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發行人
子公司新增3項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具體如下:
序
號
著作權人
登記號
軟體名稱
開發完成
日
是否發
表
1
泰林分析
2019SR0626352
總有機碳分析及數據處理軟體V1.0
2019.04.30
是
2
泰林分析
2019SR0625752
全自動取樣控制軟體V1.0
2019.03.25
是
3
泰林分析
2019SR0625743
總有機碳檢測分析軟體V1.0
2019.03.20
是
5、發行人的域名
自《補充法律意見書(十一)》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發行人
的域名已辦理續期手續,具體如下:
序號
域名名稱
域名註冊日期
域名到期日期
1
泰林生物.com
2010.06.30
2028.06.30
2
泰林科技.com
2010.06.30
2028.06.30
3
泰林國際.com
2010.06.30
2028.06.30
4
tailingood.com
2000.07.26
2028.07.26
5
gaodetailin.cn
2003.03.17
2029.03.17
(二)發行人的房屋租賃
自《補充法律意見書(十一)》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發行人
新增的房屋租賃情況如下:
2019年3月27日,公司與杭州富陽立旺貿易有限公司籤訂《廠房租賃協
議》,約定杭州富陽立旺貿易有限公司將其位於富陽區東洲街道東洲工業區七號
路29號的廠房出租給公司,建築面積約2,400平方米,租賃期自2019年4月1
日至2022年4月30日,租賃按照如下方式計算: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0
月31日,租金總額為400,000元;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租金
總額為400,000元;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租金420,000元;2020
年11月1至2021年4月30日,租金總金額為420,000元;2021年5月1日至2021
年10月31日,租金總金額為441,000元;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30
日,租金總金額441,000元。
(三)發行人的主要生產經營設備
公司主要生產經營設備包括機器設備、運輸工具、辦公及電子設備。根據天
健所出具的天健審[2019]8998號《審計報告》,截至2019年6月30日,上述設備
期末帳面價值為10,662,712.94元。
(四)查驗及結論
錦天城律師就發行人上述變化的主要財產情況進行了如下查驗工作:
1、取得發行人新增的專利權證書、商標權證書、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證書,
並查驗了相關文件的原件,走訪了國家知識產權局查詢了權屬狀態、權利變更事
項及繳費情況等信息,走訪了國家版權局查詢了權屬狀態。
2、取得了發行人續期後的域名證書,並查驗了相關文件的原件。
3、取得了發行人的房屋租賃協議,並查驗了相關文件的原件。
4、查驗了新增重大機器設備的採購合同及付款憑證。
5、查閱了天健所出具的天健審[2019]8998號《審計報告》。
經核查,錦天城律師認為,發行人合法擁有上述財產的所有權,上述財產
不存在產權糾紛。
七、發行人的重要合同和重大債權債務
(一)重大合同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採購合同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子公司泰林生命正在履行的交易金額超過
30萬元的採購合同如下:
序
號
供方
合同標的
合同金額(元)
籤約時間
1
德尼培醫療精密包裝
(蘇州)有限公司
塑料粒子
346,000.00
2019.06.24
2
德尼培醫療精密包裝
(蘇州)有限公司
塑料粒子
376,800.00
2019.01.11
2、銷售合同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發行人正在履行的金額超過50萬元的銷售
合同如下:
序
號
買方
合同標的
合同金額(元)
籤約時間
1
Orion lab
隔離器及配件
255,970.00美元
2019.02.18
2
KELUN
LIFESCIENCES(PVT)
LTD
隔離器及汽化過
氧化氫傳遞艙
94,202.00美元
2019.08.16
3
康希諾
生物股份有限
公司
無菌隔離器
633,189.00
2019.02.01/
2019.05.15
4
上海勁威細胞生物技
術有限公司
無菌檢查隔離器
1,710,000.00
2019.04.02
5
杭州原生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
細胞操作隔離器
1,680,000.00
2019.04.03
6
東北製藥集團股份有
限公司
VHP傳遞艙
510,000.00
2019.05.12
7
寧波人健藥業集團股
份有限公司
硬艙體負壓隔離
器、負壓稱量罩
1,030,000.00
2019.05.30
8
四川遠大蜀陽藥業有
限責任公司
無菌隔離系統
699,000.00
2019.07.05
9
山東二葉製藥有限公
司
無菌隔離器
560,000.00
2019.07.10
10
上海銳純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
無菌檢查隔離器
580,000.00
2019.07.10
11
琺博進(中國)醫藥技
術開發有限公司
無菌隔離器
1,050,000.00
2019.07.10
12
蘇州安布雷拉儀器有
限公司
汽化過氧化氫發
生器
640,000.00
2019.07.20
13
四川好醫生攀西藥業
有限責任公司
層流型硬艙體隔
離器
520,000.00
2019.08.28
14
青島奇點生物有限公
司
無菌投料隔離器、
無菌檢驗隔離器、
汽化過氧化氫發
生器
1,180,000.00
2019.09.06
3、技術開發合同
序
號
籤署
日期
協議
名稱
合作
方
技術開
發合作
內容
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研究成果權
利歸屬
保密措
施
1
2016.07.06
浙江
省計
量科
學研
究院
基於光
譜技術
的VHP
濃度實
時檢測
和校準
技術研
究
1、除去中央財政專項經費260
萬元,發行人需按照協議約定
支付自籌經費60萬元;2、浙
江省計量科學研究院需按照合
同約定向發行人交付低濃度
VHP檢測儀3套、高濃度VHP
檢測儀3套、VHP濃度檢測儀
校準裝置1套及可產業化的技
術資料。
2
2016.07.06
杭州
電子
科技
大學
全自動
膜過濾
智能集
菌儀操
作模塊
的研發
1、除去中央財政專項經費160
萬元,發行人需按照協議約定
支付自籌經費80萬元;2、杭
州電子科技大學需按照合同約
定向發行人交付全自動化膜過
濾集菌作業系統3套。
3
2016.07.06
國家
重大
科學
儀器
設備
開發
專項
「高
性能
智能
化無
菌檢
測儀
的開
發和
應用」
項目
合作
浙江
省計
量科
智能微
生物培
養箱開
1、除去中央財政專項經費160
萬元,發行人需按照協議約定
支付自籌經費20萬元;2、浙
1、自籌資金
形成的知識
產權的歸屬
依據發行人
要求另行約
定;2、中央
財政專項經
費形成的知
識產權,其中
屬於雙方各
自獨立完成
的成果歸實
際完成方所
有,而屬於雙
方合作完成
的成果歸雙
方共同所有;
3、未經發行
雙方嚴
格承擔
保密責
任;明
確規定
並嚴格
執行本
項目參
與人員
的保密
問題;
未經負
責核定
密級的
有關部
門審查
批准,
課題承
學研
究院
發及自
動無菌
觀測技
術研究
江省計量科學研究院需按照合
同約定向發行人交付智能培養
箱3套及可產業化的技術資料。
4
2016.07.08
浙江
大學
系統集
成及智
能化軟
件開發
1、400萬元資金全部來源於中
央財政專項經費;2、浙江大學
需按照合同約定向發行人交付
無菌檢測全過程監控及數據管
理軟體1套及開發文檔、無菌
檢測SOP管理模塊1套及開發
文檔、無菌檢測全自動精確定
位傳輸樣機3套及開發文檔、
基於機器視覺的無菌培養可見
異物輔助檢測樣機3套及開發
文檔。
5
2016.07.07
中國
食品
藥品
檢定
研究
院
高性能
智能化
無菌檢
測儀在
藥檢行
業的應
用開發
1、40萬元資金全部來源於中
央財政專項經費;2、中國食品
藥品檢定研究院需按照合同約
定向發行人交付滿足開發目標
和考核指標要求的方案和報告。
6
2016.07.06
協議
正大
青春
寶藥
業有
限公
司
高性能
智能化
無菌檢
測儀在
製藥行
業的應
用開發
1、40萬元資金全部來源於中
央財政專項經費;2、發行人應
在項目立項2年內向正大青春
寶藥業有限公司提供樣機1臺,
項目驗收結束1年內歸還發行
人;3、正大青春寶藥業有限公
司需於2019年5月31日前向
發行人交付驗證方案1份、驗
證結論及改進建議1份。
人、合作單位
同意,不得許
可、轉讓第三
方。
擔單位
不得發
表有關
保密資
料。
4、租賃合同
序
號
出租方
承租方
地址
租賃期間
租金
面積(m2)
1
泰林生物杭州德聯科
技股份有限
公司
杭州市濱江區南
環路2930號2
幢101室
2018.08.16-2021.09.15
每平方米1.2元/天,2018年8
月16日至2018年9月15日為
裝修期,不收取租金;2018年9
月16日至2019年9月15日租
金合計761,682元,之後每年在
上年度基礎上遞增6%
1,739
2
泰林生物杭州德聯科
技股份有限
杭州市濱江區南
環路2930號3
幢101室、201
2018.08.16-2021.09.15
每平方米1.35元/天,2018年8
月16日至2018年9月15日為
裝修期,不收取租金;2018年9
1,540
序
號
出租方
承租方
地址
租賃期間
租金
面積(m2)
公司
室
月16日至2019年9月15日租
金合計758,835元,之後每年在
上年度基礎上遞增6%
3
泰林生物浙江熱家物
聯網技術有
限公司
杭州市濱江區南
環路2930號3
幢501室
2019.07.10-2021.10.09
2019年8月10日至2020年8
月9日租金為547,500元;2020
年8月10日至2021年8月9日,
租金為580,350元;2021年8月
10日至2021年10月9日,租金
為102,529元
1,000.00
4
泰林生物杭州樂妍科
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濱江區南
環路2930號
2019.07.08-2029.12.07
前五年年租金為3,650,410元,
五年後,雙方可對租金進行一次
性上調。
9,524.88
5
杭州富陽
立旺貿易
有限公司
泰林生物富陽區東洲街道
東洲工業區七號
路29號
2019.04.01-2022.04.30
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0
月31日,租金總額為400,000元;
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
月30日,租金總額為400,000元;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0
月31日,租金420,000元;2020
年11月1至2021年4月30日,
租金總金額為420,000元;2021
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31
日,租金總金額為441,000元;
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4
月30日,租金總金額441,000元
2,400.00
(二)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的重大債權債務
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的重大債權、債務見本補充法律意見書正文部分之「八、
發行人的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發行人不存在為股東及其關聯方或董事、監事
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供擔保的情形。
(三)其他應收、應付款
1、根據天健所出具的天健審[2019]8998號《審計報告》及錦天城律師核查,
截至2019年6月30日,發行人合併報表顯示其他應收款帳面價值為1,969,594.75
元。其中重要的其他應收款為:
序
號
單位名稱
帳面餘額(元)
款項性質
1
富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900,000.00
押金保證金
2
浙江熱家物聯網技術有限公司
98,550.00
應收暫付款
3
山東新時代藥業有限公司
80,200.00
押金保證金
4
杭州富陽立旺貿易有限公司
80,000.00
押金保證金
5
方小燕
51,100.00
備用金
2、根據天健所出具的天健審[2019]8998號《審計報告》及錦天城律師核查,
截至2019年6月30日,發行人合併報表顯示的其他應付款總額為5,123,938.18
元。具體如下:
序號
項目
帳面餘額(元)
1
押金保證金
1,088,267.68
2
應付工程及裝修款
53,501.00
3
應付暫收款
3,619,369.77
4
其他
362,799.73
(四)查驗及結論
錦天城律師就發行人目前的重大債權債務情況進行了如下查驗工作:
1、從發行人處取得尚在履行期內採購合同、銷售合同、租賃協議等重大合
同,並查驗了相關合同的原件;
2、查閱了天健審[2019]8998號《審計報告》。
經核查,錦天城律師認為:
1、發行人目前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該等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
礙。
2、除本補充法律意見書第五部分所述的關聯交易外,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
無其他重大債權債務關係,發行人不存在為股東及其關聯方或董事、監事和其
他高級管理人員提供擔保的情形。
3、發行人金額較大其他應收、應付款項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不存
在法律上的爭議,亦不會對本次股票的發行上市造成法律障礙。
八、發行人的重大資產變化及收購兼併
經錦天城律師核查,自《補充法律意見書(十一)》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
具日,發行人新增1項對外投資,具體情況如下:
2019年6月3日,發行人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
投資設立全資子公司浙江泰林醫學工程有限公司》的議案。2019年8月30日,
發行人出資1,000萬元設立浙江泰林醫學工程有限公司,擁有浙江泰林醫學工程
有限公司100%的股權。浙江泰林醫學工程有限公司基本情況詳見本補充法律意
見書正文之「五、發行人的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之「(一)發行人的關聯方」
部分。
錦天城律師認為,發行人新增的對外投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
件的規定,並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續,合法有效。除新增對外投資外,發行
人未發生其他資產變化及收購兼併行為。
九、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及規範運作
經錦天城律師核查,發行人自《補充法律意見書(十一)》出具日至本補充
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期間內召開了2次董事會會議、1次監事會會議、2次股東
大會會議。
經查驗,錦天城律師認為,發行人期間內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召
開程序、會議所議事項、會議決議的籤署事項等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規定,決議內容及籤署均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十、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變化
錦天城律師就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變化情況,至杭州市
市場監督管理局調取了相關工商資料,查閱了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傅晶晶先生辭去公司獨立董事職務,董事會提名
楊忠智先生作為獨立董事候選人。2019年6月20日,公司召開2019年第二次
臨時股東大會,同意選舉楊忠智先生擔任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獨立董事。
經查驗,錦天城律師認為,自《補充法律意見書(十一)》出具日至本補充
法律意見書出具日,除上述事項外,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未發
生其他變化。
十一、發行人的稅務
(一) 發行人執行的主要稅種、稅率
根據天健所出具的天健審[2019]8998號《審計報告》,發行人報告期內執行
的主要稅種、稅率如下:
稅 種
計稅依據
稅 率
增值稅
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
17%、16%、13%、6%、5%[注
1]
房產稅
從價計徵的,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
餘值的1.2%計繳;從租計徵的,按租金
收入的12%計繳
1.2%、12%
城市維護建設稅
應繳流轉稅稅額
7%
教育費附加
應繳流轉稅稅額
3%
地方教育附加
應繳流轉稅稅額
2%
企業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
15%、25%[注2]
[注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
號), 公司自2018年5月1日起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稅率
的,稅率調整為16%。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
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公司自2019年4月1日起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
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
[注2]:發行人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子公司泰林生命及泰林分析企業所得稅稅率為
25%。
(二) 發行人所享受的財政補貼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財政補貼相關文件、財務憑證及天健所出具的天健審
[2019]8998號《審計報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發行人享
受的財政補助、獎勵收入情況如下:
序
號
項目
金額(萬元)
發文單位
文件號
1
2018年度杭州市技
術標準資助資金
8.40
杭州市財政局、杭州市質
量技術監督局
杭財行
[2018]52號
2
用工補助和社會保
險費補貼
0.72
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杭州市財政局
杭勞社就
[2009]255號
3
技術資金補助
1.00
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
區管理委員會、杭州市濱
杭高新
[2017]66號
江區人民政府
4
國家重點專項補助
199.20
科學技術部高技術研究發
展中心
國科高發財字
[2016]41號
5
社會保險費返還
148.14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政函
[2019]19號
合計
357.46
-
-
(三) 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納稅情況
2019年9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濱江區稅務局出具《涉稅違法行為
審核證明》,自2016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16日
泰林生物無被稅務機關查
處的稅收違法行為。
2019年9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濱江區稅務局出具《涉稅違法行為
審核證明》,自2018年8月14日至2019年9月16日泰林分析無被稅務機關查
處的稅收違法行為。
2019年9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富陽區稅務局出具《稅收違法情況
證明》:「經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查詢,浙江泰林生命科學有限公司,納稅人
識別號:91330183MA27X83T5P系我局管轄企業,未發現該企業自2016年3月
31日至2019年9月11日止因稅務違法行為而受到處罰的記錄。」
(四) 查驗及結論
錦天城律師就發行人享受的上述財政補助查驗了發行人此期間取得財政補
貼的相關文件及財務憑證、天健所出具的天健審[2019]8998號《審計報告》。
經查驗,錦天城律師認為發行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享受的稅收
優惠、財政補助、獎勵收入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十二、發行人的環境保護和產品質量、技術等標準
錦天城律師就發行人的環境保護和產品質量、技術等標準情況進行了如下查
驗工作:
1、就發行人的環境保護執行情況,錦天城律師根據公司的確認,並經查閱
天健所出具的天健審[2019]8998號《審計報告》,自《補充法律意見書(十
一)》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公司未受到環保方面的行政處罰。
2、就發行人的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情況,錦天城律師取得了相關政府部門
出具的證明文件。
2019年7月26日,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企業無違法違規證明》:
「經浙江省全程電子化登記平臺-市場準入和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管理信
息系統查詢, 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止,浙江
泰林生物技術股
份有限公司無因違法違規行為被本局行政處罰的記錄。」
2019年7月23日,杭州市富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證明》:「經過本
局相關監管職能處、辦查詢,自2019年1月1起至2019年7月22日止,浙江
泰林生命科學有限公司無因違法違規被本局行政處罰。」
2019年7月22日,
杭州高新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企業無違法
違規證明》:「經浙江省全程電子化登記平臺-市場準入和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
局案件管理信息系統查詢, 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7月22日止,浙江泰
林分析儀器有限公司無因違法違規行為被本局行政處罰的記錄。」
3、就發行人的安全生產、衛生方面的情況,錦天城律師取得了相關政府部
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2019年9月3日,杭州市濱江區應急管理局出具《證明》:「浙江
泰林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1日以來至今在我區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期
間我局未對其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
杭州市濱江區衛生健康局出具《證明》:「茲證明浙江
泰林生物技術股份有
限公司(前身為杭州
泰林生物技術設備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今在
其日常生產經營中,能遵守國家有關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各級政府相
關規定,不存在因違反任何有關衛生方面的法規而受到行政處罰的情形。」
4、就發行人的社會保險情況,錦天城律師取得了相關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
文件。
2019年9月16日,杭州市濱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徵信意見
書》,確認發行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5日無嚴重違反勞動保障
法律法規行為。
2019年9月11日,杭州市富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證明》:「茲
證明,浙江泰林生命科學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依
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依法為其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亦不存在違反勞動和社
會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而被投訴或受到行政處罰的情形,無涉及任何與
勞動和社會保障以及本局管理的其他事項有關的重大糾紛和處罰記錄。」
2019年9月16日,杭州市濱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徵信意見
書》,確認泰林分析自2018年8月8日至2019年9月15日無嚴重違反勞動保
障法律法規行為。
2019年9月16日,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證明》,證明發行人至
2019年9月無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記錄。
2019年9月16日,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證明》,證明泰林生命
至2019年9月無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記錄。
2019年9月16日,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證明》,證明泰林分析
至2019年9月無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記錄。
經查驗,錦天城律師認為,自《補充法律意見書(十一)》出具日至本補
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發行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擬投資項目符合有關環境保護
的要求,不存在因違反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而被處罰的情
形,且不存在因違反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而受到處罰的情
形。
十三、發行人募集資金的運用
自《補充法律意見書(十一)》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發行人
募集資金的運用變更情況如下:
2019年9月12日,杭州市濱江區發展改革和經濟局出具文號為濱發改金融
[2019]036號的《
杭州高新區(濱江)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延期通知書》,同意公司
研發中心項目的備案延期一年。
2019年9月12日,杭州市濱江區發展改革和經濟局出具文號為濱發改金融
[2019]037號的《
杭州高新區(濱江)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延期通知書》,同意公司
銷售網絡及技術服務建設項目的備案延期一年。
經查驗,錦天城律師認為,自《補充法律意見書(十一)》出具日至本補
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除上述變更外,發行人募集資金的運用未發生其他變化。
十四、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
(一)訴訟
2018年10月23日,杭州福思特地面工程有限公司向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
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泰林生命立即支付工程款人民幣
1,035,702.63元;2、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2018年11月28日,泰林生命向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反訴,請求法
院依法判令:1、解除反訴原告、反訴被告杭州福思特地面工程有限公司於2017
年11月8日籤訂的《工程施工合同》(編號FS171036);2、反訴被告向反訴
原告返還已付工程款1,058,970元;3、反訴被告自2018年2月9日起至判決生
效日止按5,000元/天的標準向反訴原告支付工期延期違約金(暫計至2018年11
月28日為1,465,000元);4、本案反訴的案件受理費、保全申請費、鑑定費均
由反訴被告承擔。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該案還在審理中,尚未判決。
根據發行人出具的承諾及檢索裁判文書網、浙江法院公開網,查詢全國法
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發行人不存在其他尚未
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案件。
(二)根據發行人的承諾及各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報告期內,發行
人及子公司未受到行政處罰。
(三)查驗及結論
錦天城律師檢索了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wenshu.court.gov.cn/)、浙江法院
公開網(http://www.zjsfgkw.cn/)、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
(http://shixin.court.gov.cn/)、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http://www.gsxt.gov.cn/)、信用中國(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取得
了發行人承諾、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
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等。
經查驗,錦天城律師認為:
1、發行人子公司雖然存在一起尚未了結的訴訟,但該案件標的金額較小,
對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不構成實質障礙。發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
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
2、葉大林、倪衛菊作為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結的重大訴訟、
仲裁及行政處罰事項。
3、葉大林、倪衛菊、高得投資作為持有發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東,不存
在尚未了結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事項。
4、發行人的董事長、總經理不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
及行政處罰案件。
上述情況系錦天城律師根據天健所出具的天健審[2019]8998號《審計報
告》、發行人出具的承諾,以及對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持有發行
人5%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長、總經理進行調查及董事長、總經理戶籍所在地
公安機關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等得出的結論,但受到下列因素限制:
1、錦天城律師的判斷基於確信上述各方所作出的確認和承諾是按照誠實信
用的原則作出的;
2、就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案件,錦天城律師無法對所有可能具有管轄權
的相關機構進行調查。
第二部分 總體結論性意見
綜合錦天城已出具的《律師工作報告》、《法律意見書》、《補充法律意見
書(一)》、《補充法律意見書(二)》、《補充法律意見書(四)》、《補充
法律意見書(五)》、《補充法律意見書(七)》、《補充法律意見書
(十)》、《補充法律意見書(十一)》和本補充法律意見書第一部分所述,錦
天城律師認為: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發行人的主體資格合法,本次發行上市
的授權和批准有效,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具備,募集資金運用已獲得必要的批
準,不存在影響發行人的本次發行上市的重大法律問題,合法合規。發行人具
備《公司法》、《證券法》和《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規定的
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實質及程序性條件。發行人
的申報材料內容合法、完整、準確,不存在影響本次發行及上市的重大法律障
礙和重大法律風險。
(本頁無正文,為《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
泰林生物技術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十四)》之籤署頁)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經辦律師:
負責人: 經辦律師:
年 月 日
顧功耘
勞正中
馬茜芝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