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釣魚島回歸中國。但20世紀50年代,美國擅自將釣魚島納入其託管範圍,70年代美國將釣魚島「施政權」「歸還」日本。美日對釣魚島進行私相授受,嚴重侵犯了中國的領土主權,是非法的、無效的,沒有也不能改變釣魚島屬於中國的事實。
(一)「二戰」後釣魚島歸還中國
1941年12月,中國政府正式對日宣戰,宣布廢除中日之間的一切條約。1943年12月《開羅宣言》明文規定,「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書》中明確接受《波茨坦公告》,並承諾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1946年1月29日,《盟軍最高司令部訓令第677號》明確規定了日本施政權所包括的範圍是「日本的四個主要島嶼(北海道、本州、九州、四國)及包括對馬諸島、北緯30度以北的琉球諸島的約1000個鄰近小島」。1945年10月25日,中國戰區臺灣省對日受降典禮在臺北舉行,中國政府正式收復臺灣。1972年9月29日,日本政府在《中日聯合聲明》中鄭重承諾,充分理解和尊重中方關於臺灣是中國不可分割一部分的立場,並堅持《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上述事實表明,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書》,釣魚島作為臺灣的附屬島嶼應與臺灣一併歸還中國。
(二)美國非法將釣魚島納入託管範圍
1951年9月8日,美國等一些國家在排除中國的情況下,與日本締結了「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簡稱「舊金山和約」),規定北緯29度以南的西南諸島等交由聯合國託管,而美國為唯一施政當局。需要指出的是,該條約所確定的交由美國託管的西南諸島並不包括釣魚島。
1952年2月29日、1953年12月25日,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先後發布第68號令(即《琉球政府章典》)和第27號令(即關於「琉球列島的地理界限」布告),擅自擴大託管範圍,將中國領土釣魚島劃入其中。此舉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中國堅決反對。
(三)美日私相授受釣魚島「施政權」
1971年6月17日,美日籤署《關於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協定》(簡稱「歸還衝繩協定」),將琉球群島和釣魚島的「施政權」「歸還」給日本。海內外中國人對此同聲譴責。同年12月30日,中國外交部發表嚴正聲明指出:「美、日兩國政府在『歸還』衝繩協定中,把我國釣魚島等島嶼列入『歸還區域』,完全是非法的,這絲毫不能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釣魚島等島嶼的領土主權。」臺灣當局對此也表示堅決反對。
面對中國政府和人民的強烈反對,美國不得不公開澄清其在釣魚島主權歸屬問題上的立場。1971年10月,美國政府表示,「把原從日本取得的對這些島嶼的施政權歸還給日本,毫不損害有關主權的主張。美國既不能給日本增加在他們將這些島嶼施政權移交給我們之前所擁有的法律權利,也不能因為歸還給日本施政權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權利。……對此等島嶼的任何爭議的要求均為當事者所應彼此解決的事項」。同年11月,美國參議院批准「歸還衝繩協定」時,美國國務院發表聲明稱,儘管美國將該群島的施政權交還日本,但是在中日雙方對群島對抗性的領土主張中,美國將採取中立立場,不偏向於爭端中的任何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