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論釣魚島及其附近海域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疆域組成部分(釐清釣魚島問題②)
大量歷史文獻無可爭辯地表明,釣魚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最晚從明清兩代開始,釣魚島已成為中國疆域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
自明朝之初,釣魚島已納入中國疆域版圖。嘉靖十三年(1534),明政府派給事中陳侃前往琉球,冊封琉球國王。陳侃在其所著《使琉球錄》中記載道:「十日南風甚迅,舟行如飛……過平嘉山(今彭佳山),過釣魚嶼(今釣魚島),過黃毛嶼(今黃尾嶼),過赤嶼(今赤尾嶼),目不暇接,一晝夜兼三日之路程……十一日夕,見古米山,乃屬琉球者。」這一記載,清楚地指出了釣魚列島在中國疆域版圖之內。
類似上述的記載在史料中屢見不鮮。嘉靖四十年(1561年),明朝的又一任冊封使郭汝霖在《使琉球錄》中寫道:「閏五月初一日過釣魚嶼,初三日至赤嶼焉。赤嶼者,界琉球地方山也。」 「赤嶼者,界琉球地方山」意為赤嶼(即今赤尾嶼)乃是對著並連接琉球地方之界山。山,古意即界山,也就是說赤尾嶼以東是琉球海域,以西是中國海域。
正是由於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是中國疆域的組成部分,所以從明代開始就把釣魚列島納入了海防範圍,對其實施了有效管轄。刊印於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由福建總督胡宗憲幕僚鄭若曾編著的《籌海圖編》卷一《沿海山沙圖》中,「福七」、「福八」兩圖不但記錄了臺灣、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等島嶼屬於福建海防範圍以內的情況,而且標明了這些島嶼的位置與統管區域。萬曆三十三年(1605年),吏部考功司徐必達根據《籌海圖編》中的「萬裏海防圖」重繪《乾坤一統海防全圖》,圖中把釣魚列島明確標明在中國海疆海防範圍內。
實際上,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為中國轄地,也是當時日本人、中國人、琉球人的共同認識。
1650年,琉球國相向象賢監修的琉球國第一部正史《中山世鑑》記載,古米山(亦稱姑米山,今久米島)是琉球領土,而赤嶼(今赤尾嶼)及其以西則非琉球領土。
琉球大學者、紫金大夫程順則在其所撰《指南廣義》(1708年)中記載了「福州往琉球」的針路,該書附圖中將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連為一體,與古米山之間成一明顯的分界線,表明古米山是中琉分界線,釣魚島界黃尾嶼、赤尾嶼是中國島嶼。
1719年,日本史地學家新井白石撰《南島志》所繪琉球國全圖,即以最西南端的與那國島和西南端的久米島為琉球國邊界,釣魚島不在琉球國全圖之內。
1809年,日本學者高橋景保繪《日本邊界略圖》中,也未將釣魚島列入琉球。
一些西方人的著述也有上述類似記載。如,1809年法國地理學家皮耶·拉比等繪《東中國海沿岸各國圖》,將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繪成與臺灣島相同的顏色;1811年英國出版的《最新中國地圖》、1859年美國出版的《柯頓的中國》、1877年英國海軍編制的《中國東海沿海自香港至遼東灣海圖》等地圖都將釣魚島列入中國疆域版圖。
近代以後,中國加強了對釣魚島的管轄。同治二年(1863),胡林翼、嚴樹森等編繪的《皇朝一統輿圖》用中文地名標出了釣魚嶼、黃尾嶼、赤尾嶼等島名;而凡屬日本或琉球的島嶼,皆注有日本或琉球地名。作者在跋文中特意註明,「名從主人,如屬於四裔,要雜用其國家語」。這明白無誤地說明釣魚列島是中國的領土,與日本毫不相干。
1871年編寫的《重纂臺灣通志》將釣魚島列為臺灣宜蘭縣的海防要衝。其載,「噶瑪蘭廳即廳至北界三貂,東沿大海生番聚處……廳治南港門寬闊,可容大舟,屬噶瑪蘭廳營分防,又後山大洋北有釣魚臺,港深可舶大船千艘,崇爻之薛坡蘭,可進舢板船。」
綜上所述,至晚從明朝開始,釣魚列島就已成為中國疆域的組成部分,並得到了國際社會的承認。
據目前所見文獻,日本人首次探察釣魚島是在1884年。1884年,日本商人古賀辰四郎登上釣魚島,隨後向衝繩縣地方政府予以報告,衝繩縣政府隨後對釣魚島展開調查,並提請日本中央政府在釣魚島建立國標,但為中國方面發覺。由於顧忌釣魚島屬中國領土,日本政府未敢輕舉妄動。
在甲午戰爭後期,日本已穩操勝券,日本政府認為竊取釣魚島時機已經成熟。1895年1月,日本內閣會議召開秘密會議,討論並通過了在釣魚島修建界樁事宜,在中國政府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單方面以秘密決定的方式將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劃歸衝繩縣所轄,日本就此竊取了中國釣魚島。
1895年3月,清政府在戰場失利,被迫與日本議和,並籤訂了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按照《馬關條約》規定,中國將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澎湖列島讓與日本,其中包括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此後,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一直處於日本控制之下,直至二戰結束。
1943年,中國與美英等世界反法西斯同盟國籤署了《開羅宣言》,明確規定,「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不僅重申了《開羅宣言》的這一規定,而且強調日本領土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1945年8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無條件投降。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書》中表示要「承擔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
根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精神,日本必須將其竊取的包括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歸還中國。同時,國際條約明確限定了日本的領土範圍,而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從未包含在日本國土之內。既然日本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就意味著必須放棄其所攫取的所有中國領土,這當然包括臺灣所屬島嶼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被日本竊取的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回歸中國在國際法上已得到確認。
1951年,美、英等國在舊金山舉行和會,與日本媾和,籤訂了所謂「舊金山對日和約」,宣布將北緯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諸島(包括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巖島以南之南方諸島(包括小笠原群島、西之島與琉璜列島)及衝之鳥礁與南鳥島置於美國的託管之下。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不在此範圍之內。《舊金山條約》是在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準備、擬制和籤訂的情況下簽署的,對中國當然沒有拘束力。9月18日,周恩來總理兼外交部長代表中國政府鄭重聲明:「舊金山對日和約由於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準備、擬制和籤訂,中央人民政府認為是非法的、無效的,因而是絕對不能承認的。」
1952年和1953年,美國治下的琉球民政府先後發布了《琉球政府章典》和第二十七號令,擅自擴大託管範圍,將中國領土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裹挾其中。這兩個文件違背戰後一系列國際條約對日本領土範圍所做的規定,是非法無效的。對此,1958年,中國政府發表「領海聲明」,宣布臺灣及其周圍各島屬於中國。
1971年,美日籤署《關於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協定》(簡稱「歸還衝繩協定」)。美國不顧中國政府的反對,將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施政權」擅自「歸還」給日本。通過美日之間的私相授受,原本屬於中國疆域範圍內的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成為日本的「施政領域」。
為了掩蓋竊佔的釣魚島是中國領土的真相,日本可謂煞費苦心,編造各種理由,妄稱日本是在經過審慎調查,確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為無人島,中國政府是在東海大陸架發現石油資源後,才首次提出尖閣諸島領有權問題等等。這些說法顯然與歷史事實不符。其實質是製造輿論、遮人耳目、蠱惑世人、誤導國際社會,為其非法侵佔中國釣魚島的行為尋找所謂國際法依據。
中國政府歷來聲明並主張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是中國領土,這一立場從未發生變化。1992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時,明確規定「臺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屬於中國領土。200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確立了海島保護開發和管理制度,對海島名稱的確定和發布作了規定。2012年3月,中國公布了釣魚島及其部分附屬島嶼的標準名稱。2012年9月10日,中國公布了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領海基線,並於9月13日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領海基點基線的坐標表和海圖。
可見,中國政府歷來將釣魚島視為中國疆域的組成部分,不僅從未承認日本的非法佔有,而且行使了管轄權。無論從歷史、地理還是從法理的角度來看,中國對釣魚島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這是無可爭辯的事實。
(作者分別為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邊疆史地研究中心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人民網-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