帥女士其中一個車位(084)靠近車庫集水井,且地勢偏低,6月12日上午,地面仍見水跡。
■讀者報料
近日,家住清城區海倫春天小區的業主帥女士向黨報熱線報料,6月7日晚,受連續強降雨的影響,小區地下車庫形成積水,帥女士家車位靠近車庫集水井,積水最深,自家兩臺車輛被淹後,小區物業公司才通知挪車。帥女士認為,多年以來該小區地下車庫排水系統不完善,物管卻一直沒處理。6月7日晚上車庫形成積水後也沒第一時間通知她本人,屬於管理不到位,最終導致車輛受損。對此,她希望物管賠償其經濟損失,但時隔多天一直未能與物業公司達成最終協議。
■業主:物業公司管理職責未履行到位
「6月7日晚上11時左右就開始下大暴雨,物業在6月8日凌晨1點49分才通知我挪車。」帥女士介紹,接到電話後,她立即前往地下車庫,發現車輛已經被淹,但現場沒有看到巡邏的工作人員。對此,她立即致電物業公司相關工作人員,想讓他們到現場協商處理此事,但一直打不通對方電話。
「當時我一著急,就先把兩臺車挪開了,忘記通知保險公司。」帥女士表示,到了凌晨1時58分挪完車回到家後,她終於打通了工作人員的電話反映情況,「當時對方讓我先把車輛拿去檢測,如果確實因浸水受損,再商榷。」
6月8日上午,帥女士與家人把小車開到一汽車維修店。經檢測,兩臺車均因浸水導致發動機氧傳感器等多處受損。「兩臺車的維修報價是5700元,我把維修單給物業公司,但物業公司卻以維修單上的項目屬於一般車輛保養等理由拒絕賠償。」
「我每年都交物業費,物業公司應有職責做好管理工作,但這次車庫被淹事件中,物業公司沒有及時通知業主才導致車輛被淹,並沒有履行好管理職責,應當賠償。」帥女士表示,由於自家購買的兩個車位均靠近車庫集水井,地勢較低,經常積水,家中車輛此前也曾多次遭遇水浸,但物業公司一直沒有處理,「如果是第一次出現,屬於突發事件,我可以不追究,但物管明知道地下車庫是積水『重災區』,導致出現如今這種情況,我覺得屬於不作為。」
■物業公司:若檢測結果為其責任,願承擔業主經濟損失
「地下車庫排水系統平日裡是正常運行的,我們有定期對其進行維護保養。」該小區物業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當時清遠普降特大暴雨,由於該小區疊墅花園地面積水需經由地庫集水井分流,為保護業主財產安全,小區物業工作人員已經按照相關規定,連夜將小區花園排水管口打開,對車庫進行排水。排水時,車庫集水井對應的抽水泵正常運行,正常排水,「帥女士的車輛停放在車庫集水井旁,我們工作人員已於凌晨1時49分通知她挪車,當時水位在汽車輪胎的10釐米高位置。帥女士挪車後,曾簡訊回復物業稱其私家車『被水泡了』,並未提及車輛存在其他異常情況。」
同時,令物業公司質疑的是,帥女士的清單並未註明維修日期,並認為帥女士車輛的維修內容屬於一般的汽車保養更換配件,「帥女士凌晨挪車時並未報警,亦未向保險公司報案,故暫時無法確定帥女士車輛問題與小區物業管理有關。」
該物管公司認為,當時公司已經及時履行了通知義務,告知業主挪車,「對業主所反饋的問題,還需要業主舉證,如果經第三方鑑定確實是因為物業管理問題導致的業主車輛損失,我方願意承擔業主的經濟損失,積極妥善解決該事件。」
■律師:物業管理不到位可追責
「如果已經買了保險(車損險)的,應當第一時間報保險出險。如果車輛受損與物業公司管理不到位有關,在保險公司承擔之後還可以向物業追償。」廣東捷高律師事務所律師邵其威介紹,該業主與物業公司籤訂了物業服務合同,並向物業公司繳納了車位服務費,與物業公司之間形成了物業服務合同法律關係,物業公司對地下車庫負有管理、維護、安全防範等義務。
「每年的5至7月是清遠的強降雨多發期,物業公司作為管理方,應提前對地下車庫的防洪設施、排水系統等做好檢修工作。」邵其威說,強降雨期間,應加強小區的巡查與值守,一旦發現地下車庫存在積水的情形,應積極採取排水等應急措施,並第一時間通知業主挪車,在必要的時候,物業公司還可以自行將車輛移至安全地區,防止業主損失的產生或擴大。
邵其威認為,雖然強降雨具有一定的不可預見性,但氣象部門有預警,而且水淹也不是頃刻間發生的,及時發現是可以避免損失發生的。物業公司的義務囊括事前、事中,簡訊、電話通知,可以證實物業通知的時間,挪車時的行車記錄儀監控或者是挪車後拍的照片、視頻,可以證實業主是否在接到通知後就立即挪車,「如果車輛在這種情況下受損了,屬於物業公司管理不到位,未盡到必要的安全提示、通知等注意義務,對於業主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統籌:清遠日報記者 蘇永傑
圖/文:清遠日報記者 錢敏敏
來源:清遠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