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男子深夜駕駛車輛前往某銀行,陸續在銀行ATM機取款……近日,新羅警方循線追蹤,精準研判,成功打掉一電信詐騙「洗錢」團夥,抓獲嫌疑人3名。
案件回放▲▲▲
12月27日零時50分許,新羅分局巡特警大隊民警在巡邏時,發現3名男子駕車停在某銀行門口,頻繁進出銀行ATM機取款,行跡十分可疑。民警判斷該團夥極有可能從事電信詐騙「洗錢」的犯罪活動,立即聯合增派警力多路開展追蹤抓捕。
經過循線追蹤,民警成功將3名嫌疑男子控制,現場查獲多張銀行卡及一個裝有近40餘萬元現金的背包。面對強大的審訊攻勢,簡某偉、蘇某、簡某橋等3名犯罪嫌疑人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經查,犯罪嫌疑人簡某偉、蘇某、簡某橋等3人於2020年11月中旬聽說從事電信詐騙「洗錢」可從中賺取一定費用,就計劃從事違法犯罪勾當。案發當晚,他們第一次「幹活」就被新羅警方抓獲,錢沒賺到,等來的將是法律的嚴懲。目前,犯罪嫌疑人簡某等3人已被新羅警方採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深挖偵辦中。
警方持續高壓打擊電信網絡詐騙
進一步壓縮各類違法犯罪
切勿因貪圖小利而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給自己的人生帶來無盡的後悔!
法律連結
本案中,這些參與「洗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人員,非法為電詐分子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銀行卡、手機號、取款,或者買賣、出借對公帳戶為電信詐騙提供便利,充當電詐分子的幫兇,使不少群眾遭受財產損失,是警方嚴厲打擊的對象。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同時,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
銀行卡及其帳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買賣銀行卡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買賣居民身份證罪。
出售的銀行卡極可能被收卡人用來從事非法活動,一旦所售銀行卡出現信用問題,最終都會追溯到核心帳戶,給自己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甚至承擔刑事責任。
警方提醒
警方提醒廣大市民,買賣身份信息和銀行帳號可能會被詐騙分子所利用,千萬不要為了蠅頭小利,拿自己的身份證給陌生人辦理開通銀行帳戶,淪為犯罪分子的幫兇,自己也可能涉嫌違法犯罪。
請廣大市民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等信息,一旦發現買賣、濫開銀行卡的違法犯罪行為,應主動舉報,並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內容來源:平安新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