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就海事司法而言,糾紛數量、工作格局、裁判質量、執行效率構成判斷海洋經濟法治營商環境優劣的基本要素。面對海洋經濟發展形勢要求,海事司法面臨審判職能不彰、多元化解機制不夠完善、審判布局不夠優良等困難,對此,建議推進海事訴訟制度改革,讓海洋法治環境因素從分散走向聚攏;抓住人民法庭工作發展機遇,優化海事審判布局;推廣和落實跨域立案和移動訴訟平臺,讓航運企業、船員漁民足不出戶開展訴訟活動;創新發展新時代海上「楓橋經驗」,讓法治營商環境建設與相關地市平安法治建設深度融合;面向國內外傳播浙江海事審判規則和經驗,提升海事司法的透明度與影響力。
關鍵詞:海洋經濟 營商環境 海事司法
建設海洋強國是黨中央作出的事關國家長久發展的重大部署,在當前和未來一段時期,海洋經濟仍將是我國最重要的經濟增長極之一。據《2019中國海洋經濟發展指數》《中國海洋經濟發展報告2019》,2018年中國海洋生產總值為8.3萬億元,比2011年增長83%,對國民經濟貢獻率達9.4%。海洋產業結構持續優化,海洋服務業「穩定器」作用更為顯著,2018年海洋第三產業增加值比重達到58.6%。作為最早進行對外開放的沿海省市之一,浙江充分發揮區位優勢,以港航、臨港工業、漁業等為主要產業類型的海洋經濟走在全國前列。近年來,寧波海事法院在浙江高院指導下服務我省海洋經濟示範發展和海洋強省建設,以建設國內一流、國際有影響的海事審判機構為目標,不斷優化海事司法的便利度,為進一步優化我省海洋經濟發展營商環境積累了一些經驗。作為2019年全省法院推進「三個建設年」活動內容之一的浙江法院院長論壇上,寧波海事法院就習近平總書記所作「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論述進行了經驗分享,隨後結合省委「三服務」和「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活動情況,就我省海洋經濟營商環境的法治化建設進行了一系列調查走訪。我們發現,隨著我省全面擴大開放進入新時期,法治營商的要求不斷發展變化,需要海事司法加大研判,針對法治需求提出有力舉措。
一、現狀與目標:浙江海洋經濟基本情況
(一)浙江海洋概況與海洋經濟發展現狀
1.海洋概況
浙江是海洋大省,海洋資源豐富,區位優勢突出,產業基礎較好,體制機制靈活,科教實力較強,在全國海洋經濟發展中具有重要地位。海洋資源較為豐富。浙江擁有豐富的港口、漁業、旅遊、油氣、灘涂、海島、海洋能等資源,組合優勢明顯,具有加快發展海洋經濟的巨大潛力。浙江省海岸線6696公裡,居全國首位;可規劃建設萬噸級以上泊位的深水岸線506公裡,約佔全國30.7%,相對集中分布於寧波一舟山港域,是我國建設深水港群的理想區域。面積500平方米以上海島2878個,數量居全國首位,是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深化對外開放、保護海洋生態的重要載體。近海漁場22.27萬平方公裡,可捕撈量居全國第一。灘涂面積近400萬畝,資源開發利用條件良好。濱海旅遊資源豐富,海洋文化特色鮮明。海洋能蘊藏豐富,可開發潮汐能裝機容量佔全國 40%、潮流能佔全國一半以上,利用潛力巨大。
2.發展現狀
(1)省內海洋經濟產值情況
據《2018年中國海洋經濟統計簡報》,2018年全國海洋生產總值83415億元,比上年增長6.7%。據浙江省海洋港口發展工作會議相關報導,2017年浙江全省實現海洋生產總值約7600億元,增長12.6%,力爭5年內海洋經濟總值達1.4萬億。從2017年實際產值來看,距離《浙江海洋經濟發展「822」行動計劃(2013-2017)》設想有一定差距。經查詢省政府網站有關工作報告和統計數據,未找到2018年海洋生產總值數據。
(2)主要產業發展情況
2017年,全省共完成沿海港口貨物吞吐量12.6億噸,完成貨櫃吞吐量2687萬標箱,省海港集團實現營收255億元,利潤40億元。2018年,港口完成貨物吞吐量16.9億噸,增長6.5%,其中,沿海港口完成13.4億噸,增長6.2%。寧波-舟山港完成貨物吞吐量10.8億噸,增長7.4%,,自2009年起連續10年居世界首位,貨櫃吞吐量躍居全球第三,達2635萬標箱,增長7.1%。2019年1-9月,全省累計完成海河聯運量2303.8萬噸,同比增長34.1%。累計完成貨櫃海河聯運量138957TEU,同比增長37.7%,其中來往於杭州、嘉興和湖州的箱量佔比分別為33.4%、39.0%和16.1%,同比分別增長36.4%、64.4%和67.3%。富春江船閘開閘2073次,過閘船舶共計19451艘次,過閘量總計1218.09萬噸,同比分別增長27.4%和62.9%。過閘貨種前三位分別為石子344.96萬噸(35.9%)、黃沙299.71萬噸(31.2%)、煤炭240.18萬噸(25%)。船舶工業方面,課題組走訪調研了舟山、台州、溫州等地修造船企業和船東協會,實地了解到2019年全球新船訂單銳減導致造船市場行情持續下行,對我省造船業造成巨大壓力。就寧波而言,情形與此相仿。寧波海洋經濟正處於快速發展階段,但相比與其他先進城市,海洋經濟增長速度較慢,總量規模也有較大差距,尤其是2013年以來,海洋生產總值增速總體呈下降趨勢,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以浙江造船廠為代表的明星企業等的倒閉,缺乏支撐海洋經濟高速增長的重大項目,海洋高科技產業和服務業發展滯後。2017年海洋經濟實現總產值4704.56億元,同比僅增長4.2%;實現海洋經濟增加值(GDP)1422.27億元,同比僅增長6.4%。
(3)全國方面
2018年全國海洋經濟產業發展穩步增長,實現增加值33609億元,比上年增長4.0%,其中海洋漁業實現增加值4801億元,比上年下降0.25%,海洋油氣業實現增加值1477億元,海洋礦業、鹽業及化工業實現增加值1229億元,海洋電力業發展勢頭強勁,實現增加值172億元,海水利用業逐步加快發展,實現增加值17億元,海洋船舶工業面臨市場需求減弱和航運能力過剩影響,實現增加值997億元,比去年下降9.8%,海洋工程建築業下行壓力加大,實現增加值1905億元,比上年下降3.8%,海洋交通運輸業實現增加值6522億元,比上年增長5.5%,濱海旅遊業保持較快發展,實現增加值16078億元,比上年增長8.3%。區域分布上,東部海洋經濟圈海洋生產總值24261億元,佔全國29.1%。
(二)浙江海洋產業體系發展目標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浙江海洋經濟發展示範區規劃的通知(發改地區[2011]500號)》,浙江海洋經濟發展的目標分兩步,第一步,到2015年,海洋經濟綜合實力明顯增強。海洋經濟綜合實力、輻射帶動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居全國前列,在全國的地位進一步提升。到2015年,示範區地區生產總值突破2.6萬億元,佔全省的3/4,人均地區生產總值達到8.6萬元;示範區海洋生產總值接近7000億元,佔全國海洋經濟比重提高到 15%,三次產業結構為6:41:53,基本實現海洋經濟強省目標。第二步,到2020年,全省海洋生產總值力爭突破 12000億元,三次產業結構為5:40:55,科技貢獻率達80%左右,海洋新興產業增加值佔海洋生產總值比重達35%左右,全面建成海洋經濟強省。大宗商品儲運與貿易、海洋油氣開採與加工、海洋裝備製造、海洋生物醫藥、海洋清潔能源等產業在全國地位鞏固提升,建成現代海洋產業體系。
我省打造現代海洋產業體系主要包括四個方面:(1)扶持發展海洋新興產業,包括:海洋裝備製造業(重點發展寧波和舟山石化成套設備、港口機械設備,杭州和舟山潮汐能設備、海水淡化成套設備,台州海洋環保設備,海鹽核電設備,紹興風電設備等,打造海洋先進裝備業基地,形成較強國際競爭力。堅持自主科技創新與中外合資合作並重,推動舟山和寧波在自升式鑽井平臺、浮式生產儲油裝置、深水水下採收系統等領域取得突破,形成長鏈條、大配套能力,建成我國重要的海洋工程裝備基地)、清潔能源產業、海洋勘探開發業等;(2)培育發展海洋服務業,包括涉海金融服務業(積極運用金融租賃方式提供信用支持,拓寬船舶製造和航運企業融資渠道,深化銀企合作,推進完善海域使用權抵押貸款業務,等等);航運服務業(船舶交易、船舶管理、航運經紀、航運諮詢、船舶技術、海事仲裁等);涉海商貿服務業;海洋信息與科技服務業(涉海諮詢評估、智慧財產權、會展廣告,以及海洋氣象、海事服務等)。(3)擇優發展臨港先進位造業,大力發展以船舶工業為重點的臨港先進位造業,集中建設舟山船舶產業基地和寧波高附加值船舶及裝備、溫州一台州特種船舶及船用設備、杭州一嘉興運動休閒船艇及大型船用裝備等製造基地,推進船舶企業聯合、重組,培育一批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企業,形成現代船舶產業鏈。(4)提升發展現代海洋漁業。海洋捕撈和海水養殖業。加強漁業資源調查研究,科學控制近海捕撈總量和強度,優化海洋捕撈結構。積極發展遠洋漁業,加強遠洋漁船更新改造和遠洋漁場開拓,完善配套服務體系,建設舟山現代遠洋漁業基地。優先發展高效生態海水養殖,建設一批生態型水產養殖園區。
2013年,浙江省政府辦公廳發布《浙江海洋經濟發展「822」行動計劃(2013-2017)》,作為今後五年發展海洋經濟的主要載體和抓手,提出扶持發展8大現代海洋產業,培育建設20個左右海洋特色產業基地,每年滾動實施200個左右海洋經濟重大建設項目。經過努力,到2017年,全省海洋生產總值接近9000億元,佔全省GDP的比重力爭達到18%,其中海洋新興產業增加值佔海洋生產總值的比重達到32%以上,海洋經濟綜合實力明顯提升。展望到2020年,全省海洋生產總值力爭達到12000億元,佔全省GDP的比重力爭達到20%,其中海洋新興產業增加值佔海洋生產總值的比重達到35%,建成現代海洋產業體系,實現海洋經濟強省目標。
近年來,面對經濟增速放緩和經濟轉型升級的新常態,在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新發展理念指引下,黨中央不斷部署加強海洋功能區劃編制,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大陸海統籌,部署督察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我省逐步淡化對海洋經濟GDP的數字要求,轉而向落實自由貿易試驗區戰略、大灣區大花園大通道大都市區方面發力,例如我省2015年提出的「七個萬億產業」並無海洋產業提法,其中信息、環保、旅遊、金融和高端裝備製造均與海洋有關。後又提出「四個強省」「六個浙江」,為推動海洋強省建設向更高水平邁進指明了新航向。
二、需要與供給:海事司法優化浙江海洋經濟發展營商環境的探索
海洋經濟的特點決定了政府宏觀引導支持至關重要。投入大、回報周期長、不確定風險多、同質化競爭激烈、對海洋環境影響大等因素,制約著海洋經濟的自發成長。就浙江而言,海洋經濟中民營資本活躍,容易形成「一窩蜂」的短期逐利現象,一旦市場過熱則引發倒閉潮。因此,為浙江海洋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是一項非常複雜的系統工程。首先在政策制度和執行上,省委省政府要科學謀劃我省海洋經濟發展戰略、精準部署海洋經濟發展計劃,在海洋資源統籌配置、市場主體準入和風險監管、簡政放權「最多跑一次」、信用懲戒等方面制定有力措施,組織省裡相關部門、沿海地市抓好貫徹落實;其次在海洋經濟主體方面,要深刻認識海洋產業發展特點、趨勢乃至規律,按照經濟規律進行投資生產和經營,努力從傳統海洋產業向戰略新興產業、先進位造業和高附加值海洋服務業發展。最後在糾紛預防和化解層面,司法機關要提供公正便捷的司法救濟,這也是我們研究的重點。
(一)海事司法環境與海洋經濟發展
存在密切關聯
海事司法包括對海事糾紛的多種解決方式,以海事審判為主,海事漁事及行政調解、海事仲裁等其他方式為輔,其中海事司法具有終局性、權威性的特點。海事司法是我省海洋經濟發展的軟環境優勢,具體體現在如下方面:
1.海事糾紛數量是海洋經濟發展的法治晴雨表
根據我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海事糾紛由海事法院專門管轄。2012年以來,浙江海事糾紛從原來的2000件左右迅猛增長至4000件以上,2015年更是突破7000件,收案標的額破百億,2019年逐步下降至5000多件。糾紛迅猛增長的背後是2008年起國際金融危機的漸次影響,引發造船業產能、航運業運力過剩,大量造船、航運企業因債務涉訴,引發一系列船舶建造、扣押拍賣、融資借款、船員工資糾紛。近兩年,隨著「一帶一路」建設深入,全面開放新格局不斷完善壯大,對外貿易穩中有進,航運市場逐步復甦,糾紛呈明顯回落趨勢。
2.海事司法工作格局是海洋經濟發展的法治支撐架
自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我省設立寧波海事法院以來,我院先後在溫州、舟山和台州設立海事法庭,院本部+派出法庭的審判布局對應了我省海洋經濟發展核心示範區和重點沿海海島區域。派出法庭主要負責審理和執行當事人均位於轄區的案件,院本部則負責審理其他案件,還在2016年前集中審理我省所有的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海事案件。為規範工作標準,我院建立了覆蓋所有訴訟流程的業務制度,基本實現了海事案件的規範化。如果沒有海事法院及派出法庭的設立與分工,與不同地區均有管轄連接的海事糾紛可能分散在沿海基層法院,將出現涉海企業群眾擇地起訴、法院辦案標準不一、司法公信力受挫等問題。
3.海事司法裁判質量是海洋經濟發展的法治助推器
海事法院作為專門法院,專業性一直是法院建設的重中之重。發生在海上的海事糾紛在案件性質、管轄、法律適用、審判程序、船舶處置、債權受償等方面均與普通的陸上民商事糾紛存在較大差別。為確保正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寧波海事法院自1998年以來在全省法院率先建立二審發回重審、改判案件分析交流機制,至今已有20餘年,就上百件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溝通並達成一致意見。通過努力,我省海事裁判標準基本形成完備體系,在我院一審判決上訴到省高院的案件中,改判比例常年在5%左右,遠遠低於一般的民商事案件的改判比例。
4.海事執行是實現海洋資源有序流轉的法治分流管
海洋資源的有序流轉,離不開海事司法這一重要領域。海上工程、船舶修造工程因缺乏後續資金等原因停工,此類在建工程的處置涉及施工方、材料經銷商、建造方、投資者多方權益,協調難度較大,往往需要通過司法拍賣方式處理。船舶因貨源波動、融資風險等因素無法經營,債權人訴至法院,亦有可能藉助司法拍賣公開處置船舶,實現運力轉移。漁船作為基本的漁業生產工具,是滿足涉漁債權的最主要財產,亦是海事法院強制執行的主要對象之一。由於船舶扣押與拍賣屬於海事法院職權,地方人民法院在受理造船、航運企業破產案件後,對確需拍賣的船舶,一般會委託海事法院進行拍賣。
(二)我院優化海洋經濟發展營商環境的
主要工作情況
構建法治化的海洋經濟營商環境,首先要解決評價標準的問題。國務院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優化營商環境專題組2019年第12期優化營商環境簡報刊發了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優化營商環境在行動(8)——執行合同篇」,該材料指出執行合同是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價指標之一,也是主要關於司法制度和訴訟程序的指標。2019年世行報告中,我國執行合同指標得分為78.97分,在全球190個經濟體中排名第6,繼續保持全球領先水平。最高人民法院提煉和介紹了北京、上海法院在提升司法程序質量指數得分和進一步提高審判工作效率的經驗做法。在2019年10月24日發布的《全球營商環境報告2020》中,我國排名從去年的78位躍升至46位,進一步躍升至31位,得分77.9分,連續兩年入列全球優化營商環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大經濟體,其中執行合同排名提升1位至第5位,辦理破產排名提升10位至第51位。同時,我省海洋經濟、海事糾紛和海事司法又有其自身特點,需要統籌把握相關因素,制定有針對性的工作措施。2015年以來,我院在作出工作部署時重點從如下方面構建法治化的海洋經濟營商環境。
1.服務保障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
2017年,我院出臺為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提供海事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提出明確目標定位,精準對接自貿試驗區建設司法需求,預判保稅燃料油供應涉訴風險,依法服務保稅燃料油供應基地建設,關注新型涉油海事糾紛,依法助推油品儲運業務健康發展,延伸司法服務,依法保障國際海事服務基地逐步由中低端向高端轉型發展,助力金融創新,依法保障航運金融市場有序發展,關注航運保險,依法保障航運保險服務能級提升,重視安全風險防範,依法維護安全生產秩序等辦案要求,提出完善海事審判機構、總結提煉裁判規則、提升司法公開和推動海事糾紛多元解決等工作機制要求。
自意見出臺以來,我院自貿區審判工作進入加速期,得到舟山人大常委會的充分肯定。2018年3月27日上午,我院自由貿易試驗區海事法庭授牌成立,在原收案範圍內新增涉外涉港澳臺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庭多次走訪舟山群島新區海洋產業集聚區管委會、舟山群島新區海洋產業集聚區,介紹我院司法保障意見以及對自貿區案件類型的預判及可能面臨的法律問題。5月28日,自由貿易試驗區海事法庭受理掛牌成立後首起涉臺(同時含有涉港、涉外因素)案件,臺灣地區企業通過向該法庭申請扣押涉嫌在臺灣地區海域觸碰防波堤的巴拿馬籍船舶而向我院起訴,體現了對祖國海事司法公信力的認可。完成調研課題《全國涉自由貿易試驗區海商海事案件審判大數據專題分析(2015-2017)》,榮獲最高人民法院組織的第三屆司法大數據服務政府機關決策組二等獎。主動支持構建海事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走訪舟山市保稅船用燃料行業協會調研訴調合作事宜,與海仲委浙江自貿區仲裁中心、舟山市貿促會就訴仲、訴調銜接和多元化解糾紛機制問題進行探討,聯合舟山市司法局落實人民調解訴調銜接和協商海事行政爭議調解,形成廣泛共識。為健全破產與海事訴訟的銜接,海事法庭與舟山市中級法院自貿區法庭聯合出臺工作紀要,對破產衍生訴訟的管轄原則、被扣押船舶的協同處置、船舶拍賣所得價款應優先支付扣押、保管、拍賣船舶等合理費用、海事海商案件「執轉破」渠道達成一致意見,這是我省法院首次就海事訴訟與破產案件的協調出臺業務指導意見。
2018年,我院緊緊聚焦「一帶一路」統領的全面開放新格局,制定關於為我省構建全面開放新格局提供海事司法服務保障的實施意見並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實施意見和10個典型案例,意見提出妥善辦理海事特別程序案件,體現海事法律特性和善待海員理念,注意沿線國家當事人文化、法律背景差異;建立覆蓋海上貨物運輸、貨運代理、航次租船等糾紛類型典型案例庫;在夯實海事海商審判的基礎上,積極爭取上級法院支持,調研解決海事行政審判收案範圍偏窄、職能發揮受限等問題;建設具有海事審判特色的訴訟服務中心和專門平臺,全面推進「網際網路+審判」;支持中外海事司法鑑定機構、大宗商品及保稅油等領域專業人士參與海事糾紛實質性化解,提升海事裁判公信力,探索設立自由貿易試驗區海事法庭英文網站。一年多來,服務全面開放新格局取得新進展,發布涉滯箱費、涉外漁船碰撞、涉外船舶觸碰等案例庫及裁判要旨綜述,其中涉滯箱費案例綜述系對全國海事法院案例的篩選與提煉,對於指導類案審理裁判、指引市場主體減損維權具有較強參考價值。發布中英文海事訴訟指南,為外籍企業、船員到浙江尋求海事司法救濟提供詳盡的引導釋明。在案件審理中,積極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規定和英國法判例。我院門戶網站增設英文版,突出國際性和實用性,介紹我院典型案例和裁判觀點,受到涉外海事法律服務界和國外航運企業廣泛關注。
2.積極參與國際海事司法中心建設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國際海事司法浙江基地獲得批覆,我院同年出臺關於積極參與國際海事司法中心建設的實施規劃,提出未來五年的四個目標:(1)建立健全一套科學有效的海事審判工作機制,不斷提升海事審判質效,實現司法決策過程透明高效、裁判說理充分深入、權益保護平等統一,樹立良好公信力,彰顯司法權威。(2)深度構建一個以精品裁判發布為中心的多方位對外宣傳體系,輸出浙江司法經驗與智慧,以參與和推進國內、國際海事規則制定、完善為載體,努力爭取海事爭議解決話語權。(3)培養造就一支紀律嚴明、作風紮實、懂法律、懂英語、懂專業、站在國際海事司法理論和實踐前沿、能夠參與國際交流的高素質複合型法官隊伍。(4)積極打造一個全面覆蓋、移動互聯、跨界融合、深度應用、透明便民、安全可控的信息化平臺,建成「網絡法院」「陽光法院」「智慧法院」。2019年10月16日,國際海事司法浙江基地在我院掛牌,浙江基地承擔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課題順利開題。回顧兩年多的工作,我院國際海事司法中心建設取得了初步成效,審結全國首例海事刑事案件,於2019年繼續試點審理三起涉海洋自然資源刑事案件,6起案例入選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全國海事審判十大典型案例,佔總數的20%,居各海事法院前列。我院一審並經最高法院再審的一起案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是我省首個海事方面指導案例。聘任首批智庫專家,成立東海海法研究院,承擔第二十六屆全國海事審判研討會,組建英語翻譯團隊參加國際海商法研討會並使用英文發言交流,在我院開展的「三服務」與主題教育活動中,我院班子成員到全省造船、行業企業、律師協會、主管機關等走訪調研,聽取對我院工作意見建議,普遍反映海事法院專業性強,辦案公正廉潔,這些充分體現了我院積極參與國際海事司法中心建設取得的成績。
3.堅決打贏船舶執行難硬仗
圍繞海事請求提起的海事訴訟以及勝訴判決的執行,重點始終在於船舶這一特殊動產。2017年1月至2019年6月,我院實際扣押船舶214艘、拍賣成交船舶135艘(總成交金額約15.8億元),數量位居全國海事法院前列,為我院「用兩到三年基本解決執行難」攻堅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在集中指揮、分組協作、快速扣押基礎上,積極探索創新船舶扣押處置機制,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財產報告的規定,要求對於被執行人所有或光租的船舶未能掌握下落的,在送達扣押法律文書的同時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船舶動態及責令停航通知書》。被執行人拒不報告或不按通知要求停航的,在10日內予以罰款、拘留,未經許可開離扣押地或非法處置等抗拒執行行為的,依法處以拘留或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接商船、漁船「船舶鷹眼」系統和寧波港口物流信息系統,健全完善船舶信息交流,提高船舶執行查控處置力度,解決船舶查扣難、監管難、處置難問題。100%推進網絡司法拍賣,開展「船舶拍賣日」「船舶拍賣周」等活動,集中掛網拍賣。大力爭取地方黨委、政府的支持開展執行攻堅聯動,聯合台州23 家單位成功執結「東方晟龍」輪強制卸貨案,使4000 餘萬元被非法扣留的石榴石回歸外商。這起全國首例海上錨地卸貨移載強制執行案,作為浙江省唯一案例入選2019 年度全國人民法院十大執行案件。
三、困難與建議:海事司法為海洋經濟發展構建良好的法治環境路徑探析
(一)海事司法優化營商環境保障存在的困難
在總結經驗、看到成績的同時,要實事求是地分析海事法院在優化海洋經濟營商環境方面還處於大而粗的階段,距離精細化、品牌化尚有不小差距。
1.審判職能不彰,特色亮點不多
優化營商環境,首要是考慮環境對經濟發展的影響,而發展是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之一,只有圍繞發展重點才能融入到黨政中心大局當中。雖然我院海事案件數量在全國海事法院前列,但是除自由貿易試驗區海事法庭與當地關係較為密切以外,院本部和其他派出法庭的審判工作,與黨委政府中心工作結合的緊密度不夠高。一方面,對於省委省政府、沿海地市黨委政府對海洋經濟發展的重大決策部署,海事法院不夠關注,也缺乏參與的渠道;另一方面,對於海事法院的審判工作,因為案件與黨委政府中心工作關聯度不高,得不到地方的高度重視。客觀原因是,傳統的海洋支撐產業,如船舶修建造行業,仍處於落後產能向先進產能轉換過程中,面臨的發展困難多,受融資、訂單、技術因素重重製約,不可能依賴政府扶持迅速轉型,新興的海洋產業仍處於培育和發展過程當中,進入門檻較高,管理模式更加規範,涉訴糾紛極少發生。主觀原因則是,對海事審判職能的認識相對保守。自2017年審結全國首例海事刑事案件以來,不論是我院幹警,還是其他海事法院,對於今後繼續推進海事刑事審判工作,或多或少都有所猶豫,從而遲遲沒有新的海事刑事案件在海事法院受理。雖然提出積極參與國際海事司法中心建設,但是在平臺建設、典型案例培樹、人才培養等方面,視野不夠寬廣,停留在自我經驗總結、被動式「邂逅」階段,人才培養與幹部使用不協調。
2.海事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不夠完善
海事糾紛目前主要依靠海事司法解決,訴前的行業調解、人民調解情況不容樂觀,這可以從司法確認、海上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數量中得到體現。人民調解一般針對海上人身損害糾紛,如調解成功則無需進行訴訟。根據浙江海事局公布數據,2014-2018年浙江沿海水域一般等級及以上事故造成死亡失蹤人數為223人,同期我院受理的海上人身損害責任糾紛達676件,雖然該數據包括部分當事人重複起訴、責任人追償產生的糾紛,以及雖然發生人身損害但尚不構成一般等級事故的情形,但是受害人直接起訴僱主或侵權行為人的案件佔主要部分,這表明海上人身損害責任糾紛的人民調解仍有較大的發展空間。從司法確認案件數量來看,人民調解與海事訴訟的對接從微弱向重點突破轉變。2014-2017年,我院受理的司法確認案件僅66件。2018年則受理149件,絕大部分是象山縣石浦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人身損害案件,其他地區的人民調解案件鮮少申請司法確認。行業調解方面,海事仲裁機構、寧波國際航運仲裁機構的調解均存在推廣困難,當事人基於費用和效率因素考慮,更希望法院組織調解,而非通過法院委託仲裁機構調解來化解糾紛。海事仲裁方面,我省海事仲裁機構剛起步設立,短期內不足以成為糾紛化解重要力量,對海事糾紛多元化解影響力尚有待加強。
3.海事審判布局不夠優良,企業群眾訴訟時有不便
建院以來,在省高院和相關地市大力支持下,我院先後在溫州、舟山和台州設立派出法庭,基本實現沿海主要港口城市設立常駐審判機構的目標。近年來我院派出法庭先後在溫州洞頭、舟山嵊泗、岱山等地開展巡迴審判,採取預約就地開庭、上門審理、車載法庭等方式,有效緩解了空間距離遠的問題,受到當地群眾普遍歡迎。隨著我省對改革開放再出發,部分地區企業對高質高效海事司法的需求與海事巡迴審判點不足的矛盾有所加大。有的嘉興、湖州等地企業選擇在上海解決海事海商糾紛,有的義烏貨代企業因對海事訴訟不熟悉、到寧波訴訟不便等因素被迫選擇其他成本更高的救濟渠道。
4.海事執行的功能發揮有制度制約
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執行與破產銜接方面。由於海事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導致海事執行與海事破產難以有效銜接。部分航運企業及實際控制人身陷擔保鏈,作為核心資產的船舶被強制扣押和拍賣,企業難以通過破產方式進行重整、清算。二是專門執行與一般執行方面。海事法院的無優先權的普通海事債權與船舶有關,可以參與船舶拍賣價款分配,而債務人在地方人民法院的民間借貸債務案件難以參與分配,降低了地方人民法院對海事執行工作的配合支持力度,三是打擊拒絕執行犯罪方面。除個案外,海事法院不受理刑事案件,對於被執行人的暴力阻擾行為,難以通過刑事責任予以追究
(二)優化法治保障的若干建議
1.推進海事訴訟制度改革,讓海洋法治環境因素從分散走向聚攏
(1)堅定推進海事審判「三合一」.新一屆院黨組經認真研究後明確工作思路,必須有序推進海事刑事審判工作,牢牢把握我院試點審理首例海事刑事案件的優勢,得到省高院大力支持。推動這項工作,對海事法院長遠發展有深遠影響。沒有刑事案件管轄權,海事審判對國家主權的保護停留在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權益之爭。在民刑交叉時,難以調和案件審理,導致民事案件不得不中止審理。2019年1月,省高院聯合省司法廳在我院召開海事行政審判工作推進會,翻啟了我省法院進入海事行政案件集中管轄的新篇章。海事法院要抓住有利時機全面推進海事行政審判工作,積極推動海事行政爭議調解中心的實際運轉,打造具有浙江海事司法特色的「金名片」,努力讓浙江海事行政審判工作走在全國前列。綜上,爭取在我省取得海事刑事案件管轄權(尤其是拒執犯罪),鞏固海事行政案件管轄,將極大夯實海事審判根基,為落實海事海商案件專門管轄提供支持。法治要素的齊聚,將便於國內外涉海企業與群眾對浙江海事司法有較為完整的了解,更加安心進行投資與經營活動。
(2)探索推進海事破產審判。破產是衡量營商環境的重要指標。由於不辦理破產案件,我院很多工作難以展現應有的長效。在我院走訪調研過程中,有的主管部門提出造船企業因無力經營停業後未能通過正常的破產程序實現資源流動,而海域使用權尚未到期,導致大量的海岸線資源處於閒置狀態。如果造船、航運企業的主要資產是船舶或在建船舶,在該企業資不抵債時,債權人申請扣押和拍賣船舶,此時如果從企業破產角度,可能已經符合執行轉破產的條件。但是,海事法院沒有推動企業破產的積極性,因為申請執行人能夠從船舶拍賣價款中受償,沒有必要申請企業破產,於是海事法院在拍賣船舶、組織債權人分得船舶價款後執行完畢。至於企業尚有的附著有抵押權的海域使用權、碼頭、廠房,則因相關糾紛不是海事糾紛,由地方法院負責審理和執行。此時,企業的核心優質資產已經處理完畢,破產重整希望渺茫。如果由海事法院負責辦理此類企業的破產案件,那麼可以及時發現企業涉訴和債務情況,進而判斷破產情形是否出現,一攬子處理海事債權和非海事債權。對於符合條件的企業,藉助政府招商引資、股東增資等方式進行破產重整,促進新舊動能轉換。
(3)監督促進海事行政機關依法治海。隨著海事行政審判正式納入到全省行政審判工作格局,要在定規範、辦夜學、育專才、設講壇、促聯動等的基礎上,主動宣傳海事行政案件專門管轄制度以及非訴執行制度功效,與沿海地市中院、基層法院行政審判庭以及涉海行政機關積極溝通情況,逐步形成規範高效的海事行政審判工作機制。
2.抓住我省人民法庭工作發展機遇,優化我省海事審判布局
(1)善於研判和應對新的海事司法需求。展望未來,浙江海事審判布局的優化還有較大的空間,在地區分布上,以杭州為核心的跨境電商交易進入成熟期,錢塘江中上遊航道全線通航,長三角一體化上升至國家戰略,我省近期批覆寧波、溫州海洋經濟發展示範區建設方案,與跨境電商、江海聯運、海洋開發利用、海洋生態保護等有關的海運、海事、海洋糾紛可能增多,有設立海事派出法庭或巡迴審判庭(點)的現實需求。同時要看到,在同一區域,海事糾紛在總量上可能與普通民商事糾紛相比要少一些,但是如果事關省市發展大局,有明顯增長態勢,亟需海事司法的服務保障,那麼應當提高前瞻意識,及時謀劃法庭布局。
(2)珍惜難得的法庭工作發展機遇。2019年4月,浙江省委車俊書記主持召開省委深改委會議,審議通過了《浙江省改革和優化人民法庭布局加強人民法庭建設的實施意見》。8月9日,省高院召開第六次全省人民法庭工作會議,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王昌榮出席會議並講話,充分體現了省委對我省法庭工作的重視。我院派出法庭格局成型於2007年,距今已有12年,與「一帶一路」建設、大灣區經濟、訴源治理等不相適應的矛盾日漸顯現。要主動落實省委要求,把握好新設法庭的標準、條件和進度,除論證內陸無水港新設法庭的方案以外,還要重點推進專業法庭建設,如多式聯運、海洋開發利用和環境保護等。在方案基本成熟後,爭取最高法院民四庭、省高院相關部門以及當地黨委政府支持設立正式的派出法庭,實現人員常駐。
3.推廣和落實跨域立案和移動訴訟平臺,讓航運企業、船員漁民足不出戶開展訴訟活動
(1)落實好跨域協作機制。在加強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的基礎上,重點推進海事糾紛的跨域立案工作。與普通法院之間的協作不同之處是,非海事糾紛在不同基層法院審理,在案由、法律關係性質、法律適用、判決結果、能否上訴等方面基本是一致的,而海事糾紛如果在地方法院立案受理和審理,則可能在上述方面有完全不同的結果。所以,一定要注意與普通法院立案部門及人員的溝通,主動傳遞海事訴訟管轄制度的特點與新進展,通過傳統的走訪座談以及新媒體渠道通報協作情況和典型案例,讓相關中院和基層法院感受到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在跨域立案協作基礎上,要逐步把保全、送達、執行等事項納入到跨域協作範圍,進一步減少我院跨地市「長臂管轄」帶來的人力物力損耗,構建系統化、常態化、制度化的協同聯動機制。
(2)進一步推廣移動微法院。根據《浙江省優化營商環境提升執行合同質效行動方案》,我省法院在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中要努力實現網上立案率不低於50%,當場立案率不低於90%的目標,目的是讓數據多跑腿、當事人少跑腿。以中國移動微法院為代表的浙江法院智能化建設平臺,可有效解決時間不同步的問題,這極為適合出海時間長、次數多的船員和漁民。同時通過手機移動端參與訴訟,對於廣大中小航運企業而言,訴訟成本將更低。根據糾紛特點,可以在船員勞務、海上人身損害、海上貨運代理等糾紛領域重點推廣移動微法院,爭取達到90%以上使用率。
4.創新發展新時代海上「楓橋經驗」,讓法治營商環境建設與相關地市平安法治建設深度融合
(1)不斷豐富海上「楓橋經驗」的內涵。在糾紛類型上,隨著海事法院審判職能的有序拓展,以侵害漁業資源、海洋生態環境為代表的涉海犯罪行為,以違法用海為代表的海事行政處罰、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均有可能進入海事法院審理解決。在管轄地域上,海事糾紛不再局限於發生在海上的海事糾紛,根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若干規定》,海事法院可受理汙染海洋、通海可航水域環境、破壞海洋、通海可航水域生態責任糾紛案件,糾紛原因包括陸源汙染等各種汙染源。訴訟參與方面,海洋環境監察機關係海上汙染糾紛案件的法定訴訟主體,檢察機關就陸源汙染和海洋資源損失提起的訴訟時有出現,體現了海事司法對海洋環境訴訟維權的鼓勵態度。在船舶修造糾紛領域,海事法院以往僅審理建造雙方的合同糾紛,根據2016年的新規,船舶關鍵部件和專用物品的分包施工、委託建造、訂製、買賣等合同糾紛案件也屬於海事法院管轄,船廠因為定製的發動機不合格被起訴或者向船東承擔賠償責任後,就發動機質量向賣方提起的訴訟也屬於海事法院專門管轄的海事訴訟,該司法解釋還規定「當事人提起的民商事訴訟、行政訴訟包含本規定所涉海事糾紛的,由海事法院受理。」這些充分體現了海事司法的職能範圍從海上、港口擴展到關聯領域。這進一步豐富了我院打造的海上「楓橋經驗」的內涵,也讓海事審判有更多「埠」對接沿海地市平安治理工作。
(2)要在平安治理大格局下推進海事糾紛多元化解。以往實踐表明,海事司法雖然是海事糾紛化解的最後一環,但是很難依靠自身能力將糾紛分流到行業調解組織和仲裁機構。在新的時代背景下,我院各部門尤其是派出法庭要繼續強化訴源治理、「守土盡責」觀念,積極融入當地平安治理工作大格局,在黨委領導、人大政府及相關部門支持下,與當地人民調解、行業調解、商事調解等其他矛盾調處組織以及仲裁組織、公證機構的工作對接互動,支持在我省重點涉海行業尤其是新興行業創建行業調解組織,推廣應用「在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就近就地開展糾紛化解、法治宣傳,使海事糾紛多元化解成為當地平安治理工作的重要內容。
5.面向國內外傳播浙江海事審判規則和經驗,提升海事司法的透明度與影響力
(1)注重審判經驗和裁判規則的提煉。每一次公正裁判,對於市場主體而言,那就是一份宣言、一份信心。沒有比公正的裁判對於營商環境的改善更具有引領作用,也沒有比不公的裁判對於營商環境更具有破壞作用。企業對裁判是否公正往往是依據一些間接的信息,比如朋友打官司有理沒理、有沒有得到法律保護,有一定的盲從。2019年以來,我院就涉美航運糾紛態勢組織調研座談,就航運企業、港口企業編發風險提示手冊,主動幫助企業預防應對中美貿易摩擦帶來的影響,直觀地告訴企業哪些行為是違法、不能做的,做了法院會如何裁判,讓涉海企業對海事裁判公正性有了更多感受。今後要繼續堅持問題導向,瞄準企業需求,全面梳理總結相關典型案例,培育市場主體的規則意識和發展信心。
(2)充分利用各種平臺宣傳展示浙江海事審判精品成果。創建有較強國際影響力的海事司法中心,是今後一段時期海事審判工作的目標。作為浙江唯一的海事法院,我院將繼續開窗透氣,推動成果展示和互動交流,重點抓好國際海事司法浙江基地、英文版門戶網站和翻譯團隊建設。充分發揮我院案件數量居全國海事法院前列、案件類型豐富、新穎疑難案件較多的優勢,全力打造中國海事司法案例平臺,在現有涉外海事糾紛案例庫與類案綜述基礎上逐步構建門類齊全的典型案例庫,重點推介我院典型案例。通過與大連海事大學共建東海海法研究院、與中國人民大學共建「『一帶一路』海事司法研究基地」、開設海派講壇邀請北京、上海等地知名專家學者和上級法院、本院資深法官講解域內外立法、司法狀況和典型案例,凝聚最新權威成果,做強翻譯團隊和英文網站,積極參與國際海事司法和國內涉海重要法律、司法解釋修(制)定,在國際海事司法領域傳遞浙江觀點與智慧。
作者:寧波海事法院課題組
原標題:《學術|關於海事司法優化海洋經濟營商環境的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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