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倫理強調實現公共衛生目標應「儘量減少侵犯個人權利和自由」。無論菸民決定戒菸還是改用電子菸,我們都應表示尊重。
近日,美國匹茲堡大學的3名研究學者在其發表的研究論文中指出,電子菸危害遠小於捲菸,應將「電子菸可用性」(E-Cigarette Availability,簡稱ECA)作為一項菸草減害戰略。
《菸草減害倫理:從功利主義、生物倫理學和公共衛生倫理學角度分析電子菸可用性》
「電子菸可用性」,是一項鼓勵菸民改用電子菸的群體性幹預措施。它包含兩層含義:讓菸民清楚知曉電子菸比捲菸減害,並確保他們能方便地獲得電子菸。
論文作者指出,「電子菸可用性」得到了公共衛生倫理和生物醫學倫理兩大倫理框架的支持。「電子菸可用性」能幫助菸民減少健康風險和危害,並讓菸民自己做出健康決定,符合尊重個人權利和自主權原則,促進了社會公平和正義。同時,用「電子菸可用性」實現公共衛生目標,比傳統的控煙做法,遇到的限制最少。
「公共衛生實踐的核心是最大程度減少不良行為對公眾健康的影響,而非完全消除不良行為。」作者在論文中強調:「關注群體與尊重個人權利並不衝突,(公共衛生)官員和醫生應鼓勵菸民改用電子菸,減少侵犯菸民的個人權利和自由。」
「無論菸民決定戒菸還是改用電子菸
我們都應表示尊重」
生物醫學倫理框架曾提出四項原則,即尊重自主權、仁慈(增加患者福利)、非惡意(避免傷害患者)和正義。電子菸危害遠小於捲菸,讓菸民改用電子菸,可以使菸民避免傳統菸草帶來的危害,因此符合仁慈和非惡意的原則。
更重要的是,這一方案還完全滿足了尊重自主權原則的倫理需求。
尊重自主權,指尊重個體根據自身意願做出知情決策的權利。為菸民提供電子菸產品及電子菸減害信息,可保證菸民在不受任何強迫和欺騙的前提下,根據自身價值觀和偏好自願做出選擇,是尊重菸民權利的體現。
公共衛生倫理框架始終強調,實現公共衛生目標應儘量減少侵犯個人權利和自由。即便是晚年才開始戒菸的菸民,也擁有追求減害的權利和自由。他們的權益一樣需要保障。
「每個人都有權利追求自己定義的幸福,無論菸民決定戒菸還是改用電子菸,我們都應表示尊重。」美國匹茲堡大學的Rebecca Thomas說,她也是本篇論文的作者之一。
「隱瞞、歪曲電子菸信息
會讓公共衛生機構喪失公信力」
既然菸民的個人權利應該得到尊重,為保證菸民做出明智決策,提供準確的電子菸信息就顯得尤為重要。
「他們(電子菸反對者)或許會說,『讓公眾高估電子菸的風險』才更安全,但隱瞞、歪曲電子菸信息會讓公共衛生機構喪失公信力。一旦公信力喪失,公眾就會質疑甚至無視其發布的其他風險信息,進而造成重大公共衛生危害。」
以去年媒體報導的美國肺病為例,當時已有研究證實,導致此事件的原因是使用了非法添加THC(四氫大麻酚,一種從工業大麻中提取的高濃度化學物質)成分的黑市煙油,與正規電子菸無關。CDC美國疾控中心卻一度無視研究結論,將病因歸咎於普通電子菸,直到今年3月才更正相關信息。
作者認為,這種做法看似在保護消費者,實則弊大於利:「不僅讓已經改用電子菸的菸民重新吸菸,也沒有讓大家避免真正的罪魁禍首——黑市THC產品」。
公共衛生倫理框架指出,實現公共衛生目標,理應使用限制性最少的幹預措施。就菸草減害目標而言,為菸民提供電子菸的限制比禁售電子菸以及所有菸草製品限制更少,因此符合其倫理需求。
此外,為菸民提供電子菸產品及電子菸減害信息,還可為弱勢群體提供更便宜的減害方案,減少社會健康差距,促進社會正義。
據世界衛生組織數據,菸草每年造成超過800萬人死亡,菸草減害勢在必行。「大量證據表明電子菸比捲菸危害小得多,公共衛生倫理框架和生物醫學倫理框架均證明電子菸可用性符合倫理,是一項有益舉措,因此應鼓勵菸民改用電子菸。」論文指出。
原文連結:
《The ethics of tobacco harm reduction: An analysis of e-cigarette availability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utilitarianism, bioethics, and public health ethics》:https://academic.oup.com/ntr/advance-article-abstract/doi/10.1093/ntr/ntaa198/5917116?redirectedFrom=full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