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區報訊(記者 竇延文)記者從市住建局獲悉,《深圳市燃氣燃燒器具氣源適配性標識發放實施辦法》(簡稱辦法)6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介紹,所謂燃氣燃燒器具,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業用戶所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沸水器、採暖器、空調器等器具。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燃燒器具氣源適配性標識發放工作。
市主管部門委託深圳市燃氣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市燃氣協會)具體實施燃氣燃燒器具氣源適配性標識發放工作和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氣質成分等信息。
根據辦法,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的燃氣燃燒器具在銷售前,其生產、銷售企業或者產品經銷代理商應當向市燃氣協會申請領取氣源適配性標識。
領取氣源適配性標識,應當提交下列資料,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申請表;燃氣燃燒器具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依法經省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管部門或者其授權部門考核合格的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測報告以及天然氣燃燒器具適配深圳市氣源的檢測報告,如果產品質量檢測報告中已經包含天然氣燃燒器具適配深圳市氣源的檢測內容,則不需要再提交適配性檢測報告;在本市設立或者委託的售後服務機構的合法資格證明;進口的燃氣燃燒器具應當出具國家海關報關單及稅單;委託生產的,提供受託企業的生產許可證及委託生產協議。
符合條件的,由市燃氣協會發放氣源適配性標識;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發放氣源適配性標識並說明理由。氣源適配性標識不得偽造、塗改、冒用、買賣或者轉讓。
辦法規定,燃氣燃燒器具生產、銷售企業或者產品經銷代理商應當按規定將氣源適配性標識粘貼在燃氣燃燒器具的明顯位置。未按規定粘貼氣源適配性標識,或者所粘貼的氣源適配性標識與產品種類、品牌、型號不相符的燃氣燃燒器具,生產、銷售企業或者產品經銷代理商不得銷售,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單位不得安裝。
辦法規定,燃氣企業在受理用戶用氣申請時應當告知用戶,購買的燃氣燃燒器具應當粘貼與產品種類、品牌、型號相符的氣源適配性標識。
據了解,氣源適配性標識為橢圓形,W8*H5。辦法規定,氣源適配性標識應當有「適合深圳市氣源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銷售日期和燃具使用年限」、「印、監製部門」字樣和防偽功能,「產品種類、品牌、型號」以列印的形式出現在標識上。
氣源適配性標識印有二維碼,掃描二維碼會顯示適用氣源、燃器具使用年限、標識監製和印製單位名稱等產品相關信息。
氣源適配性標識具有防偽功能,在印刷時以市燃氣協會標誌作底紋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