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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7月30日電(任禹西)在2019年年底第一次徵求意見並修改之後,近日,《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再次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站上公開徵求意見。此次徵求意見的《徵求意見稿》對規範食品標識標註,加強食品標識監督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徵求意見稿》要點如下:
要點一:食品標識不得標註「零添加」「非轉基因」等字樣
《徵求意見稿》第三十二條規定,食品標識不得標註下列內容:
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產品說明無法證實其依據的;對於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質,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類似字樣強調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對於未使用轉基因食品原料,以「不含轉基因」「非轉基因」或者類似字樣介紹食品的;使用有違道德倫理或者公序良俗的食品名稱和文字描述的;使用已經註冊的藥品名稱作為食品名稱的;使用「特供」「特製」「特需」「監製」等詞語介紹食品的;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禁止標註的內容。
在不允許標註「非轉基因」的情況下,如何分別食品是否是轉基因食品呢?《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在食品標識上顯著標示「轉基因」字樣。
要點二:不得暗示產品適合特定人群
《徵求意見稿》第十二條規定,沒有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的,食品標識上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圖案明示、暗示或者強調產品適合嬰幼兒、兒童、老人、孕婦等特定人群。
要點三:生產日期和保質日期應當顯著標註
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是決定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日期標識清晰可見在消費者購買食物時尤為重要。《徵求意見稿》第七條規定,食品標識標註的文字和標誌顏色,應當與背景顏色對比明顯。生產日期和保質日期應當顯著標註,可以印製在白底色的包裝面上;採用雷射蝕刻方式標註生產日期和保質日期的,文字應當清楚。生產日期、保質日期的文字高度不得小於3毫米。
要點四:進口食品應正確添加中文標識
《徵求意見稿》第十一條規定,進口食品應當標註中文標識,中文標識應當直接粘貼、印刷或者標註在食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在外文標識上再次加貼中文標識。
要點五:明確標註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
購買食品時,明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有助於消費者的購買判斷。《徵求意見稿》第十七條規定,食品標識應當標註成分或者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應當按照食品中加入量(以質量計)的遞減順序進行標註,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標註其具體名稱,標註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乳化劑、增稠劑等功能類別名稱的,還應當在其後標註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
分裝食品的配料表應當標註被分裝食品的原始配料。
要點六:新增加碘鹽、復原乳的標識要求
《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七條規定,食用鹽加碘的,應當在食品包裝的主要展示版面標註「加碘」字樣並標明碘含量;食用鹽未加碘的,應當標註「未加碘」。
《徵求意見稿》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復原乳作為原料生產液態奶的,應當在產品名稱緊鄰部位標註「復原乳」字樣,並在產品配料中如實標明復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標識的「復原乳」字樣應當醒目,其字號應當不小於產品名稱的字號。
要點七:規範嬰幼兒配方乳粉標識
《徵求意見稿》第四十一條規定,適用於0-6月齡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進行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適用於6月齡以上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對其必需成分進行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其可選擇性成分可以文字形式在非主要展示版面進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允許的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
《徵求意見稿》第四十二條規定,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籤、說明書聲稱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來源的,應當如實標註具體來源地和來源國。產品名稱中有動物性來源的,應當在配料表中如實標註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製品原料的動物性來源。
使用的乳製品原料有兩種以上動物性來源時,應當標註各種動物性來源原料所佔比例。使用食用植物油時,應當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註具體品種名稱。使用基粉為原料生產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在配料表中標註「基粉」,並將基粉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照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
要點八:食品經營者標籤不合格將接受處罰
為了確保消費者的食用安全,食品標識的所有內容都不得以錯誤的、引起誤導的、欺騙性的方式描述產品。《徵求意見稿》第四十八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標識中使用虛假、誇大、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解的文字或者圖案的;以藥品名稱作為食品名稱(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營養強化劑的物質以及以原料名稱命名或者保健食品註冊批准在先的除外),或者在食品標識中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普通食品標註保健食品名稱,或者普通食品宣稱具有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標註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名稱,或者普通食品宣稱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臨床效果的;虛假標註配料表以及其他強制性標註內容的;在食品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劑,按規定應當標註而未標註的,或者標註食品添加劑的方式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食品標識不符合本辦法規定,且不屬於瑕疵的;進口食品不標註中文標識的;保健食品標籤聲稱的保健功能與註冊或備案內容不一致或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小結
食品關係著消費者的使用安全和身體健康,食品標識是向消費者傳遞正確信息的重要途徑。規範食品標籤十分必要,正確有效的食品標籤能夠為消費者選擇購買食品提供信息,規範的食品標籤將引導消費者養成健康的購物習慣。市場監管總局表示,在2020年8月26日前,該《徵求意見稿》接受廣大食品生產經營者、有關單位及個人的修改意見反饋。
責任編輯: 張欣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