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VOCs在線訊:日前,南通市政府印發關於開展全市化工企業「四個一批」專項行動的通知。通知提出,對不能按期完成VOCs治理任務或VOCs排放不能穩定達標的的化工企業依法依規堅決予以取締和關閉。全文如下:
市政府辦公室關於開展全市化工企業「四個一批」專項行動的通知
通政辦發〔2017〕2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範區管委會,市各相關部門和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全省化工企業「四個一批」專項行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7〕6號)和南通市委市政府關於印發《南通市「兩減、六治、三提升」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通委發〔2017〕6號)等文件精神,決定在全市範圍內開展化工企業「四個一批」(關停一批、轉移一批、升級一批和重組一批)專項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貫徹落實省、市「兩減六治三提升」專項行動部署和省「四個一批」專項行動實施意見要求,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積極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和石化產業發展新趨勢,樹立綠色安全發展導向,著力調存量、控增量、減總量,調結構、優布局、促規範,抓創新、提門檻、強監管,促進全市化工企業技術水平、產品結構不斷優化,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水平不斷提高,長效規範管理運行機制不斷健全,加快化工行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切實增強化工行業可持續發展能力和綜合競爭能力。到2020年,全市化工企業數量大幅減少,化工行業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大幅減少,化工園區內化工企業數量佔全市化工企業總數的60%左右。
二、行動範圍和責任部門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是化工企業「四個一批」專項行動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指導和綜合協調。「四個一批」專項行動範圍主要包括三類:一是所有化工生產企業(含規模以下),由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組織認定;二是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倉儲企業,由縣(市)區安監、交通運輸、港口部門根據各自職責組織認定;三是在港區規劃範圍內危化品倉儲企業和危化品碼頭,由縣(市)區交通運輸、港口、安監部門負責組織認定。
三、主要任務和行動標準
(一)關停一批。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總責,公安消防、國土資源、環保、交通運輸、港口、海洋漁業、工商、質監、安監、海事、行政審批局等職能部門註銷相關證照。
對具有下列情形的化工企業依法依規堅決予以取締和關閉:
1.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訂)》《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結構調整限制、淘汰目錄和能耗限額(2015年本)》(蘇政辦發〔2015〕118號)、《南通市化工產業導向目錄(2011年本)》規定應淘汰的落後生產工藝裝備、落後產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由經信部門牽頭,環保、安監等部門配合)
2.長江沿岸重點規劃區域和通榆河清水通道沿岸兩側1公裡範圍內,在規定時間內無法搬遷的化工企業。(由經信部門牽頭,發改、環保等部門配合)
3.無備案、許可、環評、安評、用地等法定手續或手續不全的非法企業。(由發改、經信、環保、質監、安監、國土、規劃、城建、行政審批局等部門根據職責,對口依法查處,註銷相關證照)
4.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1)未經許可,或者超越許可範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由安監部門牽頭)
(2)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經營、使用許可證等相關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安監部門牽頭)
(3)與周邊居民區和重要公共建築、鐵路、高速公路安全距離等不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石油庫設計規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試行)》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由安監部門牽頭,鐵路部門配合)
(4)企業生產裝置長期停車和裝置重啟存在不可控安全環保問題的。(由安監、環保部門牽頭)
(5)列入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排查紅表的。(由安監部門牽頭)
(6)對消防部門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且在整改期限內或2018年底前無法完成整改的。(由公安消防部門牽頭)
(7)其他經停產停業整頓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安監部門牽頭)
5.環保不達標、風險突出且無法有效控制的:
(1)項目選址不符合《江蘇省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蘇政辦發〔2013〕113號)、《江蘇省海洋生態紅線保護規劃(2016-2020年)》管控要求的。(由環保、海洋與漁業部門會同生態紅線區域主管部門牽頭)
(2)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經整治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由環保部門牽頭)
(3)衛生防護距離內有環境敏感目標且無法整改到位的。(由環保部門牽頭)
(4)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環保「三同時」執行不到位、環保設施長期運行不正常且限期整改不達標的。(由環保部門牽頭)
(5)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三個一批」中未按期完成清理整改任務的。(由環保部門牽頭)
(6)不能按期完成VOCs治理任務或VOCs排放不能穩定達標的。(由環保部門牽頭)
(7)實際年產危廢量500噸以上且當年均未落實處置去向或企業內危險廢物累計貯存2000噸以上的,要求限期安全處置,逾期末完成的。(由環保部門牽頭)
(8)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範圍內,且難以整治到位的。(由環保部門牽頭,水利、城建等部門配合)
(9)存在安全環保問題經整改仍不達標或未取得合法審批手續的危化品碼頭。(由交通運輸、港口部門牽頭,安監、環保部門配合)
(10)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且經限期治理沒有達到治理要求或逾期不治理的。(由經信部門牽頭)
延伸閱讀:
江蘇南通環保十三五規劃 推進VOCs治理(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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