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類私募不再予以備案、管理人不能超一家……時隔一年,第二版私募基金備案須知出爐,為從業者劃重點的同時,規範性要求直擊私募市場痛點。
12月23日,《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2019版)》(以下簡稱《備案須知(2019版)》)發布,在2018版備案須知提出總體性要求的基礎上,通過設置負面清單告訴外界中基協所認可的私募基金到底什麼樣。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此次除了明確五類私募不予備案外,還對業內「偽私募」、「備小募大」、託管人和管理人踢皮球、「名基實貸」、「剛性兌付」、集團化管理人利用私募基金進行關聯交易等亂象進行「封堵」。
要點1
五類私募不予備案 劍指委貸、信貸等「偽私募」
第一版私募基金備案須知也就是《備案須知(2018版)》,主要對私募基金備案進行了總體性要求,對衝突業務和不屬於私募基金範圍做了相關明確規定。但在實際執行的一年中,中基協逐漸發現了通過設置無條件剛性回購等其他形式的「偽私募」。
因此,《備案須知(2019版)》進一步劃定不屬於私募基金的範圍,強調私募投資基金不應是借(存)貸活動。包括變相從事金融機構信(存)貸業務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機構信貸資產在內的五類情況不予備案。
那麼,什麼樣的基金將不再合規?
《備案須知(2018版)》第一條明確了私募基金從事委託貸款或者信託貸款的,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從事,均不會被認定為私募予以備案。第二條則將「經常性、經營性的民間借貸活動」堵在門外,從事這類活動的基金不能備案。
此外,第三條的關鍵詞是「無條件剛性回購」、「變相從事借(存)貸活動」和「掛鈎」。對此,中基協相關人士表示,這條強調的是基金的投資性質,而非打著投資旗號從事借貸活動。第四條明確了私募基金相衝突的業務包括保理資產、融資租賃資產、典當資產不予備案。值得注意的是,本條中談到了投向的資產包括收(受)益權。中基協相關人士表示,此前發現部分融資租賃公司利用收(受)益權進行私募基金備案,但是投向的是衝突業務,這是2018年「偽私募」最常見的變種方式。
前4條主要對投資標的做出要求,而第五條則是強調通過搭架構的方式,也就是通過投資合夥企業、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間接或變相從事上述活動,只要穿透底層資產是以上四種類型的,也均不予備案。
本次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了過渡期。《備案須知(2019版)》發布前已經進行募集但還未進行備案的私募基金,自發布之日起至2020年4月1日,可以按照此前要求進行備案。
而對於 「偽私募」業務,也就是前述五類業務,為避免「一刀切」造成集中兌付風險,過渡期到2020年9月1日,不僅僅是存量規模不得增加,而且諸如資金池等業務不得再滾動發行,新增募集行為,新增底層投資行為,到期終止。
要點2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超一家 託管人不得用合同免除法定職責
管理人通道化、多管理人職責混亂、個別管理人從事非私募業務等現象一直是私募市場的痛點問題。此次《備案須知(2019版)》明確託管人應當履行法定職責,不得通過合同約定免除法定義務。針對不同組織形式的基金提出差異化託管要求。而考慮到嵌套SPV投資更易出現的風險,協會對該架構下的私募基金提出更明晰的託管要求。
在管理人職責中,提到管理人不得從事與私募投資基金有利益衝突的業務。同時,要求管理人不得將應當履行的受託人責任轉委託。私募投資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過一家。
針對託管人,本次要求不得通過合同約定免除其法定職責。同時,在管理人發生異常且無法履行管理職責時,託管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履行託管職責,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託管人在監督管理人的投資運作過程中,發現管理人的投資或清算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以及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並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對於私募投資基金,通過公司、合夥企業等特殊目的載體接投資底層資產的,應當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託管人託管。
同時,託管人事前掌握資金劃轉路徑,事後獲取並保管資金劃轉及投資憑證。為了確保管理人配合,《備案須知(2019版)》強調管理人應當及時將投資憑證交付託管人。
實際上,《備案須知(2019版)》也對合格投資者做了明確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提到管理人不得通過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立多隻私募投資基金的方式,變相突破投資者人數限制或者其他監管要求。
要點3
強調「先募後備、封閉運作」 擴募部分的上限為認繳額三倍
社保、保險、資管等機構往往需要進行擴募,目前,市場上「備200萬募2個億」的極端情況也存在。對於管理人利用備案進行增信後再大規模募資,也就是「備小募大」以及「先備後募」等行業內普遍問題,此次設置了門檻。
《備案須知(2019版)》按照《基金法》的規定,對「募集完畢」概念進行了明確說明,重申管理人應當在私募基金對外募集完畢後再向協會備案。根據須知,「募集完畢」是指:已認購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均籤署基金合同,且相應認購款已進入基金託管帳戶(基金財產帳戶);已認繳公司型或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均籤署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並進行工商確權登記,均已完成不低於100萬元的首輪實繳出資且實繳資金已進入基金財產帳戶。
也就是說,經過細化要求後,「先備後募」這一行為將被進一步規範。
而針對「備小募大」,《備案須知(2019版)》也進行了細化,要求已備案通過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私募資產配置基金,若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以新增投資者或增加既存投資者的認繳出資,但增加的認繳出資額不得超過備案時認繳出資額的3倍。也就是說,如果基金進行備案的認繳金額為1個億,那麼通過擴募,最終規模可以達到4個億。
「經過我們的前期測算,對於社保、保險、資管機構資金等機構,擴募資金數量是足夠使用的,但是認繳數量跟實際募資額不會出現大額偏差。」中基協相關人士表示。
當然,不是所有的基金都有資格進行擴募,本次設置了5條擴募門檻,包括進行組合投資,投資於單一標的的資金不超過基金最終認繳出資總額的50%;經全體投資者一致同意或經全體投資者認可的決策機制決策通過等。
要點4
約定存續期設為5年以上 「名基實貸」被限制
記者注意到,《備案須知(2019版)》適當提高了私募基金的期限門檻,約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存續期不得低於5年,同時鼓勵存續期在7年及以上的股權基金。而此舉主要針對一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名股實債、名基實貸」,因為期限門檻較短的私募基金出現這類情況的可能性更大。
「5年的要求不是說基金的存活時間必須在5年以上,就像讀大學的時候,學生可以延遲畢業,也可以提前畢業。」中基協相關人士表示。存續期限要求是針對在基金合同中事前約定的基金存續期,與實操中因項目無法如期退出等的展期和觸及止損線等的提前清算不衝突。如果基金所投項目提前實現退出,基金完全也可以提前清算。
目前,市場上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往往是採取 "3+2""5+2「等運作方式,其中的「+2」為或有情況。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對於期限門檻的設置不包括或有情況,也就是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展期2年,而這一年限不包括在門檻規定的5年的時間內。
這是否意味著「明股實債」的口子徹底被封堵?對此,中基協相關人士表示,私募基金強調的是投資的本質,與其說不能從事名股實債,不如說不允許名基實貸。
要點5
剛兌、資金池、投資單元被禁止 對堵協議需「一事一議」
《備案須知(2019版)》明確提及三個禁止:禁止管理人剛性兌付、禁止開展資金池業務以及禁止設立投資單元的要求。
針對剛性兌付,涉及外界普遍關注的帶有對賭協議的基金投資行為是否合規這一問題。目前在私募股權類基金投資中存在業績對賭情況,例如未能成功上市則給予大股東固定收益的協議。是否合規?如果對賭協議設置了超出投資行為收益本身的過高門檻,是否會被視作「剛性回購」?
對此,中基協相關人士表示,對賭協議實際上是有條件的回購,只有在觸發或者不觸發的條件下,才能夠引發後續情形,且協議本身與公司經營相關。不符合實際投資行為能夠達到的收益的門檻,會被視為 「變相從事借(存)貸活動」,不予備案。
此外,針對資金池以及投資單元問題,中基協相關人士表示,資金池往往向投資人承諾固定收益,但是基金的回報往往跟投資行為無關。這類行為是監管重點之一。
而針對投資單元,中基協內部人士表示,此前市場上有觀點認為私募產品備案難,因此存在產品內部嵌套,也就是同一隻基金,其中某一部分投資者的資金指向性投向某一項目或投資標的,形成事實上的獨立投資單元。不同投資單元的投資標的不同、投資收益不同,沒有公平對待每一個投資者,本次細則予以規避。
記者注意到, 《備案須知(2019版)》同時提出了基金分級規定、規範使用「業績比較基準」概念、合夥型和公司型基金前置工商確權、基金合同充分明示基金信息、基金合同約定維持運作機制等內容。這代表著,私募基金與其他資管產品的監管要求趨於一致,在政策層面消除套利空間。
要點6
關聯交易:並未「一刀切」 需設特殊決策機制和迴避安排
近年來受到大眾關注的「阜興系」、「先鋒系」等事件,都是由於集團化管理人利用私募基金進行關聯交易。為了規範這種情況,《備案須知(2019版)》明確私募基金進行關聯交易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包括對投資者特殊的事前和事中持續信息披露,針對關聯交易的特殊決策機制和迴避機制等維度,規範關聯交易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不是」一刀切「不允許做關聯交易,而是要明確關聯交易要求。」中基協相關人士表示。《備案須知(2019版)》中明確了什麼情況下可以關聯交易、什麼是關聯交易以及關聯交易需要哪些特殊機制。只有遵循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和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建立有效的關聯交易風險控制機制,才可以進行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是指私募投資基金與管理人、投資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資基金、同一實際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資基金、或者與上述主體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關聯方發生的交易行為。在機制安排上,私募投資基金應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涉及關聯交易的事前、事中信息披露安排以及針對關聯交易的特殊決策機制和迴避安排等。
要點7
證券和股權投資差異化備案 防範平行基金利益衝突
私募證券投資是開放式運作,而私募股權投資則是採取封閉運作的方式,考慮到不同類型基金投資標的的特點,《備案須知(2019版)》結合各自特點,針對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和資產配置基金做出了差異化規定。如規範私募證券投資「安全墊」行為,防範私募股權基金中平行基金的利益衝突問題,對私募資產配置基金單一投資者在投資比例等方面的適當放寬等。
在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含FOF)備案要求中,業績報酬提取應當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存續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資運作特徵相匹配。在其中,單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只能採取一種業績報酬提取方法,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業績報酬提取比例不得超過業績報酬計提基準以上投資收益的60%
而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含FOF)備案要求中,本次特意談及了「平行基金」,防範不同基金間的利益衝突。管理人不得在不同私募投資基金之間轉移收益或虧損在已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尚未完成認繳規模70%的投資(包括為支付基金稅費的合理預留)之前,除經全體投資者一致同意或經全體投資者認可的決策機制決策通過之外,管理人不得設立與前述基金的投資策略、投資範圍、投資階段均實質相同的新基金。
新京報記者 張姝欣 編輯 王進雨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