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監督的基本含義

2020-12-02 檢察日報

    從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看,「法律監督」的基本含義是:

    1.法律監督是對法律實施中嚴重違反法律的情況所進行的監督。法律監督不包括對立法活動的監督,而只是對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並且是以監督嚴重違反法律的情況為主。從法律的有關規定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在內容上受到嚴格的限制,即對法律執行情況的監督只限於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活動中構成犯罪的行為進行立案、偵查和公訴,對法律遵守情況的監督只限於對嚴重違反法律以致構成犯罪的行為進行追訴,對法律適用情況的監督只限於對三大訴訟活動中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以及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進行監督。

    2.法律監督是一種專門性的監督。法律監督的專門性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法律監督權作為國家權力的一部分,由人民檢察院專門行使,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的專門職責。檢察機關如果放棄對嚴重違反法律的行為進行監督,就是失職。因而它不同於其他一切社會活動主體都能進行的一般性監督。二是法律監督的手段是專門的。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檢察機關進行法律監督的手段是由法律特別規定的。如對職務犯罪立案偵查、對刑事犯罪提起公訴,以及對訴訟過程中違反法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等。

    3.法律監督是一種程序性的監督。法律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規定了一定的程序規則,這些程序規則可能因監督的對象不同而有所不同。程序性的另一層含義是法律監督的效果在於啟動追訴程序或者救濟程序。對於嚴重違法構成犯罪的,法律監督的功能是啟動追訴程序,提請有權審判的法院進行審判;對於構成違法的,法律監督的功能是提請對行為人有管轄權的主體追究責任;對於違反法律的判決、裁定或決定,法律監督的功能是提請作出決定的機關啟動救濟程序以糾正已經出現的錯誤。

    4.法律監督是一種事後性的監督。只有當法律規定的屬於法律監督的情形出現以後,檢察機關才能啟動法律監督程序,實施監督行為。並且,司法活動、行政活動、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活動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違法行為,在程度上是不同的,只有在違法行為達到一定程度之後,檢察機關才能啟動法律監督程序實施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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