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名供職於拼多多旗下,位於新疆地區多多買菜業務的22歲女性員工,在凌晨1點半下班途中猝然離世。「被迫拿命換錢」之類的指責聲響徹各大評論區。
對於年輕生命的逝去,我們自當動心惋惜。但是對於一個成年人自願選擇生活方式,達成並遵守契約的行為,我們有沒有資格進行質疑?
咱們看一個故事,看看一百多年前別人家是怎麼理解「契約」的。
捍衛契約
1897年的時候紐約州通過了一項法案《威絲曼法案》,這是一個保護勞工的法案,說從此工人給資本家打工,在紐約州每天最高工作時長十個小時,一周最多60個小時。
該法案通過的第8年,1905年僅僅因為70美金的罰款這條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法案,被折騰到了聯邦最高法院。
這就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一個特點,它不是去判什麼大案要案,而是這個案子的義含牽扯到對美國憲法解釋的時候,聯邦最高法院才會出手。
案件的主人叫洛克納,一麵包房的小老闆。這麵包房是他從爹手裡繼承下來的,一共20幾個平方,三個夥計。這就像咱們樓下的小飯館,從早飯賣到宵夜。
開過飯館的都懂那種起早貪黑,前面有準備,後面還有洗洗涮涮。難怪古代將餐飲行業稱為「勤行」,那都不是一般的勤奮可以形容。
所以像這種四個人店鋪,有時候上下班時間就不是那麼太嚴格。按照《威絲曼法案》的10小時工作制來看,洛克納老闆肯定違法了,先是逮著了罰20美金責令整改。
怎麼改嘛,所以過不久又逮著了,不按時間上限,罰50美金。這回這個洛克納就急了,50美金在那時候可是筆巨款,他就搜集證據,不斷地上訴。
一直到1905年,最後聯邦最高法院終審判決,洛克納最終贏了。不僅之前罰的70美金全數退給他,而且因為美國是判例法、普通法案傳統,有了這麼一個判例,就意味著以後各州不可以給工人勞動時間設上限。
洛克納到底是怎麼贏得呢?
精英,貝葉斯定理
之所以洛克納能打贏這場官司,是因為有一名很牛的律師幫助洛克納,將這場官司堅持到聯邦最高法院。
可以理解,一個小飯館老闆有什麼見識,遇到這種事自認倒黴就是了,了不起關門不幹了。
那名律師代理這樁70美元的案子,能賺幾個錢讓他如此堅持?
這就是精英的一個表現:為千秋後世負責。
具體操作方法肯定不是為洛克納辯護,因為他的的確確就是違反了法律。聯邦最高法院肯定不會管你一個麵包房老闆冤不冤。
律師認為這個案子的核心是:主張最高工時法是對公民合同自由的恣意幹預,違反了在內戰後寫入憲法的第十四修正案,特別是該條內的「正當程序條款」。
這一條是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的一句,內容為: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實施限制合眾國公民的特權或豁免權的法律;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
就是說前面提到的,紐約州強制10小時工作制《威絲曼法案》違憲,應以廢除。
最後,聯邦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以5:4比例判決《威絲曼法案》違憲。所以洛克納並沒有觸犯任何法律。
在多數意見中,五位大法官認為紐約州的最高工時法並非州治安權的「公正、合理和適當的行使」,而是對成年人之締約自由權的「不合理的、非必要的和無理的幹預」。
說得簡單點,幹預工人和老闆之間合約自由的立法「純屬多管閒事(mere meddlesome interferences)」!
並且從這一年(1905年)一直到羅斯福執政期間「契約、勞動、資本家、自由市場經濟」是自由的,國家不能干預。
這一段時間被後世學者稱為「洛克納時代」。
開創這個時代的人肯定不是那個麵包房老闆,雖然是以他命名的。真正的契約精神捍衛者是那個律師,他叫威絲曼。
你有沒有發現,保護10小時工作制的法案叫《威絲曼法案》?
對,促成這個法案和推翻這個法案的是同一個人,威絲曼。
這個人前半輩子是麵包師傅工會的一個秘書,同時也是一個律師,他就站在工人階級立場上向資本家要權益,所以推動的立法。
但是後來當他站在企業主高度再看這個法案,資本家和工人達成的協議這是我們之間的事。如果強制工作時間,像洛克納的那種小麵包房根本賺不到錢,賺不到錢就不會僱傭另外3個工人。
對於願意接受超長時間工作和底薪的工人來說,他們可能沒有更好的選擇,麵包房是最合適的。如果麵包房倒閉,這些工人很可能面臨失業。
試想,如果麵包房的招聘要求是「每天工作20小時,0工資」,肯定招不到人對吧。
同理,工人如果要求「每天工作1小時,月薪100美元」,他就找不到工作對吧。
因此,只要僱傭關係能夠確立,那就是招聘者與應聘者之間博弈的結果。這就是契約,任何外人都沒資格嗶嗶。
所以威絲曼就藉助這個機會,去幫洛克納打贏了這場官司,推翻了自己原來推動立法的這個法案。
這就是精英的「貝葉斯定理」:隨著所得條件的變化,及時更改觀點。
無知不可怕,(無知+媚權)×自由表達=最可怕
這都2021年了,怎麼還有人認為「勞動時間和勞動報酬」是商人、無良資本家定的?是資本家在壓迫勞動者嗎?
這次拼多多員工猝然離世事件,有一個「XX島」發文「《勞動法》得長牙齒!」義正言辭的指出:
……大家願意為更美好的生活而奮鬥,但奮鬥不意味著犧牲勞動權益,更不意味著犧牲個人健康。
那些時刻讓員工「996」的企業,表面看是提倡「奮鬥」,實質是對勞動者權益的漠視,把勞動者異化成無休無止的機器。更別說因長期超額勞動導致的身體亞健康、慢性病和心理問題了。
記住,資本逐利是天性,但絕不能把逐利視作天然正義。
……
那個文章下面,有些網蟲回復呼籲:立法制裁老闆。
筆者倒是覺得那些「黑心資本家」的心還不夠黑,何必996呢,247不好嗎。何必發工資呢,直接反正已經違法、反道德了,乾脆直接實行奴隸制不好嗎。
按照那些充滿正義感的爬蟲認為「無底線壓榨勞動者」就是老闆的天性。如此說來,奴隸制應該成為最經濟的制度啦?
那麼「血汗工廠」應該是世界的主流。
如果請亞當·斯密來回答這個問題,我想他大概會這樣講:「不會的,人的創造力遠遠勝過牛馬,所以,強迫他人做牛做馬在大概率上不如放任他們做人來得更加有利。」
所以,無論是對於冷酷無情的資本家來說,還是對於代表富人利益的某些組織來說,最大限度地激發人的創造力才是最有利、最優選的方案。
把人當人來用,比起把人當做牛馬或機器來用更划算、更經濟,這並不需要人道主義者和慈善家的大道理。在這樣的邏輯下,血汗工廠遲早會在自由市場的競爭裡慘遭淘汰,這不是因為它們不道德,而是因為它們的經濟效能不高。
很多人都會控訴血汗工廠壓榨工人。可你想過沒有,血汗工廠很可能是當地人最好的工作選擇,如果你強迫工廠提高工資福利,最後的惡果很可能是工廠搬走,工人失業。
根據最新一次中國網際網路發展狀況統計報告,中國現階段有60%的網民收入在3000元以下。20%的人收入在1000元以下。
中國有多少網民?粗略估計有9.4億。這意味著中國月收入不到3000元的人,有5億。不足1000元的人,也有2億。
經濟學家李迅雷還曾做過一個報告:「中國還有10億人沒坐過飛機,至少5億人還未用上馬桶。」
他們也想年薪百萬,也想錦衣玉食,麻煩正義人士介紹工作唄。
走到小區門口看看,那些小店鋪有一個是8小時工作制嗎?有一個就算我輸。那些小店主普遍是小夫妻帶個孩子開店,他們幾乎都來自於經濟欠發達地區,文化水平都不高。
但是一到城市開店,都天然的放棄了「8小時工作制」這個權利。實在忙不過來了,還會讓大一些的孩子幫忙,這算「使用童工」嗎?你可以說他們是「當了老闆就黑心」嗎?關鍵剝削的還是他們自己。
除非強制恢復「集體公社」制度,否則一切交易都是市場性的。不接受可以走,工作有很多,不走就別嗶嗶。
老調重彈,筆者最擔心的是:無知+媚權的人數比例,好像挺多的。
出臺法律勢在必行
如果青天大老爺們,真的想出臺點什麼制止此類「嚴重剝削勞動者」的方案,請對「客戶」進行強制。出臺規定甚至法律,讓所有客戶都「必須花更多的錢,等更久的時間」。
為保護外賣小哥合法權益,立法規定每一個點外賣的人,點一碗10塊錢的拉麵時,付10塊錢的送餐費,等一個小時。如果投訴,對這名客戶罰款100元。還有,應立法禁止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在晚上20:00之後點外賣。
為保護「設計獅」合法權益,立法規定每一個到設計公司購買服務的人,必須以市場價10倍支付。並且必須接受設計的初稿,凡有要求修改設計的客戶,每次修改均需在原有設計費基礎上加價一倍。
為保護「程序猿」合法權益,立法規定每一個到軟體公司購買服務的人,必須接受bug的存在。不得因為bug導致系統崩潰而投訴碼農的。
為保護像拼多多這種電商的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立法規定客戶不得選擇「包郵商品」、不得跨市購物,物流運輸時間不得低於10天。
為保護賓館酒店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立法規定8小時之外,任何人不得訂房、退房及呼叫客房服務。
為保護婚慶從業者合法權益,立法規定8小時之外禁止結婚。
為保護醫護工作者合法權益,立法規定8小時之外禁止生病。
為保護喪葬工作者合法權益,立法規定8小時之外禁止去世。
為保護消防工作者合法權益,立法規定8小時之外禁止著火。
為保護軍事工作者合法權益,立法規定8小時之外禁止打仗。
為保護立法工作者合法權益,立法規定禁止區分普通行業,特種行業。
凡在8小時工作制之外,及節假日要求任何服務者,都屬於公然違反《勞動法》,一律按擾亂社會秩序論處。
保護勞動者嘛,各位正義人士肯定能接受這些「規定」對吧。還有,如果各企業因為非工作時間不接單而造成經濟損失,相信各位正義人士能自己掏腰包補償給企業,對吧。
當然前提是,到時候正義人士還找得到工作。
自由表達
對於此次拼多多年輕員工的離世我們自當深感惋惜。但是這不應該成為無知者攻擊商業文明的大旗。這群人對於經濟學毫無了解,對於「自由市場」的認知僅限於蔬菜水果攤子。
這些人在縫隙中看世界,自以為自由在手、真理傍身,動輒呼籲「上面」對於商人立法管制,無非是想有什麼東西能保證他們的好逸惡勞而已。
如果沒人搭理他們,就覺得「世道不公」。呵呵,蛆蟲而已。
面對社會事件,我們當然有「表達觀點的自由」,但是「自由」應該長什麼樣子呢?
擔任美國聯邦法官長達40多年的,比林斯·勒恩德·漢德大法官在他的《自由的精神》演說稿中對於「自由」是這樣說的:
……人們心中必須擁有的自由,究竟是什麼?它不是冷酷無情,肆無忌憚的意志;也不是為所欲為的自由。因為這些只是對自由的否定,它們將直接導致自由的淪陷。如果人們對自由毫無節制,那麼這個社會的自由,將很快被一小撮兇狠殘暴的人霸佔。
自由的精神是什麼?
我無法給它下定義,只能告訴你們我自己的信念。自由的精神就是,自我懷疑而不唯我獨尊;自由的精神就是,盡力去理解別人的思想;自由的精神就是,兼顧別人的利益與自己的利益,不帶偏見;
自由就是對什麼是正確不那麼確定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