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犯罪嫌疑人顏某在被害人李某開設的彩票店購買了3880元的體育彩票。顏某拿出手機假裝微信掃碼付款,同時慢慢向門外移動。李某察覺到顏某行為異常遂詢問支付情況,這時顏某趁李某不備,在未支付彩票價款的情況下攜彩票逃跑,李某發現後立即追趕未追上。
對該案的定性存在以下三種意見:第一種認為,顏某以購買彩票為藉口獲取被害人信任,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將彩票交付,構成詐騙罪;第二種認為,被害人雖然自願將彩票交給顏某,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處分行為,顏某未對李某人身施加暴力,故構成盜竊罪;第三種認為,顏某假裝掃碼付款只是想讓李某放鬆警惕,為逃離現場提供便利,之後其當著李某的面迅速逃離,構成搶奪罪。
筆者支持第三種意見,原因如下:
一、從主觀意願看,李某並沒有處分彩票的意思。詐騙罪側重被害人自願處分財物,原因是財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受騙而發生認識上的錯誤。其交付必須是處分意思支配下的佔有轉移,且這裡的「處分」特指使行為人獲得利益的「處分」,僅僅「交付」不代表「處分」。本案中,李某將列印好的彩票交給顏某隻是基於職業義務,在尚未收到彩票款的情況下,主觀上仍認為彩票歸己所有,沒有處分彩票的意思。
二、從佔有角度看,彩票仍在李某控制下。盜竊罪、搶奪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他人佔有的財物。刑法上的佔有與民法上的佔有不是等同概念,前者重在事實上的「支配」,強調的是對財物實際支配的狀態和事實。本案中,李某將彩票交給顏某的過程發生在其經營的彩票店內,場所帶有的佔有宣示效果非常明顯。彩票店處於李某實際控制下,彩票的佔有支配關係並未隨著交到顏某手裡而轉移。李某無論主觀上還是客觀上,都沒放鬆對彩票的密切關注。
三、從行為性質看,顏某的行為系對彩票的公然奪取。本案中持盜竊罪的觀點的人認為,顏某取得已經離開被害人李某身體的彩票,且沒有對李某的人身造成傷害,系「公開盜竊」。認為區分搶奪罪與盜竊罪的關鍵因素是手段的暴力程度,而不是手段的秘密性或公開性,因為搶奪罪中的乘人不備也具有一定秘密性。筆者認為,區分盜竊罪與搶奪罪的關鍵在於準確界定盜竊行為「秘密」的標準與搶奪行為「暴力」的外延。所謂秘密,應當僅指被害人不知曉。在被害人知曉的情況下公然奪取其財物,對被害人不僅造成財產上的損害,也是對其安全感的重大侵犯,其社會危害性的公眾感知度也不同。而所謂搶奪,暴力奪取不是關鍵,關鍵是排除被害人的佔有意思,公然取得被害人佔有的財物。在以平和方式公然轉移財物佔有的場合,行為人客觀上雖然沒有實施強力奪取行為,行為本身也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但由於轉移財物佔有是在被害人知情的情況下,其表現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與被害人不知情被秘密竊取不可同日而語。本案中,李某察覺顏某支付情形有異,便加以詢問,顏某在李某已有警覺的情況下突然逃離現場,是當著被害人的面以較和緩的手段強行取走財物,應當認定為搶奪行為。
作者單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檢察院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