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7 17:2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盜取遊戲裝備、盜竊遊戲帳戶轉賣他人,是否應認定為盜竊?跟隨小編一起來看看!
案例一
楊某出賣遊戲帳號後,通過向綁定手機發送驗證碼的方式再次登錄,盜取其中的遊戲裝備轉賣他人。近日,安徽省廣德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盜竊網路遊戲裝備案件,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五百元;對被告人楊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發還被害人;對隨案移送的用於犯罪的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案情經過
2018年7月,被告人楊某將其手機網路遊戲「王者傳奇」的遊戲帳號,以6000元價格賣給胡某,但未更改該遊戲帳號綁定的手機號碼。2019年10月,楊某利用向其手機號碼發送簡訊驗證碼的方式私自登錄該遊戲帳號,並將該遊戲帳號的遊戲裝備以4000元的價格賣給徐某,且未告知徐某該遊戲裝備系其盜竊所得。經鑑定,該遊戲帳號內的遊戲裝備價值人民幣6408元。
被告人楊某於2019年12月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另查明,案發後,被告人楊某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胡某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胡某的書面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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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案例二
基本案情
汪某和蔡某是四川老鄉,通過玩一款「地下城與勇士」的遊戲而熟識。兩人沒有正式工作,便將網路遊戲作為自己的唯一謀生工具,天天上網打遊戲。手頭緊的時候,出售自己修煉的等級較高的技能或遊戲人物來維持生計。後兩人發現有人在遊戲裡喊話「要收售各類遊戲內的裝備」。汪某發現此人的裝備都很不錯,便萌生邪念,與蔡某商量盜取這些裝備。
很快,汪某就和對方交流了起來,並順利套出了對方的基本信息。通過一段時間觀察,汪某初步確定馬某的QQ帳戶即為馬某「地下城與勇士」的登陸帳號。
2013年3月,汪某和蔡某專程趕到蘇州,利用獲取的馬某的個人信息,設法盜取了馬某的QQ帳戶,並以此登陸「地下城與勇士」遊戲,將馬某遊戲帳戶內遊戲裝備盜走。
在蘇州停留兩天後,兩人回到四川老家,將遊戲裝備以低於市場的價格賣給遊戲商人,共獲利4萬餘元,錢款兩人平分。
4月10日,江蘇省常熟市公安局民警根據技偵手段,在四川省樂山市某單元房內將兩人抓獲。到案後,汪某和蔡某均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法院判決
網路遊戲中的虛擬財產是玩家投入了一定的上網時間、腦力勞動所得,有價值性;網遊中的虛擬貨幣、裝備等都是通過支付真實貨幣取得,本質上與傳統財產並無區別,因此盜竊虛擬財產也應以盜竊罪論處。本案中,汪某和蔡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秘密手段,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汪某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八千元;判處蔡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七千元。並責令兩人退出贓款,發還被害人馬某。
原標題:《【以案釋法】偷賣他人遊戲裝備是盜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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