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用於家庭日常生活及共同生產經營的借款 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2020-11-26 澎湃新聞

以案釋法|用於家庭日常生活及共同生產經營的借款 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2020-11-21 22:3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張某與江某系朋友關係,自2018年1月5日以來,張某多次以其丈夫王某需要資金為由,通過微信聊天方式向江某借款。江某根據張某的要求,通過微信、支付寶、網銀轉帳方式,多次向張某轉款。截至2019年4月8日,江某共向張某轉帳103筆,共計107.8萬元。期間,張某陸續償還部分借款。2019年4月,江某與張某、案外人王某甲(王某的哥哥)曾在王某的辦公地點對借款帳目進行清算。

後因張某到期未償還剩餘借款,江某以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未由將張某、王某訴至一審法院,要求二人對107.8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未償還的借款本金為72.4萬元,判決張某、王某承擔共同清償責任,對利息部分未予支持。張某、王某不服,遂上訴至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

二審中查明,張某陸續還款63.6萬元,尚欠44.2萬元未償還。王某認為該筆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其不應承擔共同清償責任。江某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帳記錄、支付寶轉帳記錄和工商銀行網銀轉帳記錄予以證明。微信聊天記錄中載明張某的借款原因有訂魚苗、山上景區盤點、購買停車位、償還他人借款、還螞蟻花唄、還信用卡、給王某交500畝吊死幹的承包費等。通過以上證據能夠證實張某向江某借款既有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有為家庭共同生產經營需要。此外,王某自認王某甲、張某與江某曾在其辦公地點對過帳,即王某不僅明知存在案涉借款,而且承認對帳的事實。相反,王某主張案涉借款並非夫妻共同債務,僅有陳述,卻未提供證據證實。伊犁州分院遂判決張某、王某共同向江某償還44.2萬元借款。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籤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張某向江某借款的原因有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也有為共同生產經營,且江某提供了相關記錄,能夠證明張某借款用途,王某亦自認與張某、王某甲、江某對過帳,因此認定案涉借款屬於張某與王某的夫妻共同債務。對此,2021年1月1日即將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也做了相應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作者:鄒潔

總編:馮金柱

原標題:《以案釋法|用於家庭日常生活及共同生產經營的借款 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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