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大家去銀行辦理業務的時候經常會在櫃檯上看到一個牌子,上面寫著「現金當面清點,離櫃概不負責」。
這個標語意思其實很明顯,就是告訴大家去銀行取錢一定要當著銀行工作人員的面點清楚,一旦離開了銀行櫃檯,如果錢少給了銀行是不負責的。
銀行這種標語看起來貌似有一定道理,就是把醜話說在前,同時可以避免一些懷有不良居心的人去坑銀行,但實際上這是只不過是銀行推脫責任的一種藉口而已,而且這種規定並不合法。
首先銀行作為一個金融機構,用戶把錢放在銀行是基於對銀行的信任,對應的銀行應該對用戶負責,畢竟銀行櫃檯也是人為操作的,既然是人難免會有出錯的時候,萬一某一天銀行工作人員真的少給客戶錢了,而客戶又不留意離開了銀行,然後銀行就不認帳了,那客戶找誰說理去呢?
而對於客戶有可能反咬銀行的行為,銀行完全有足夠多的措施去應對,比如某銀行給用戶支取了1萬塊錢,結果客戶離開銀行之後就反過來說銀行少給500塊錢,那銀行就可以通過調取監控,調取點鈔機的記錄來反駁客戶,因為目前銀行點鈔機都非常先進,它不僅可以記錄到多少張,還可以記錄到紙幣的冠號,所以銀行根本就不怕客戶來找事,因為客戶來找事也行不通。
所以銀行標出「現金當面清點,離櫃概不負責」完全就是建立在用戶和銀行不平等地位的基礎上,說白了就是推脫責任。
其次,銀行出示「現金當面清點,離櫃概不負責」從某種程度來說並不合法。
「現金當面清點,離櫃概不負責。」這是一種格式合同,根據《合同法》第39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複使用而預先擬訂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但是對于格式合同並不是誰都可以隨便定,在擬定格式合同的時候是有限制條件的。
擬定格式合同的前提必須是為了保護弱者的利益,從而達到公平的目的,而且擬定格式合同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
如果格式合同違背公平原則,做出一些有利於強勢一方的規定那是無效的。
比如《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而跟銀行相比,客戶是屬於弱勢的一方,如果銀行真的擬定了一些格式合同,必須做出對客戶有利的規定,但是銀行在作出「現金當面清點,離櫃概不負責」這個規定時明顯是對客戶不利的,也就是侵佔了弱者的權利,所以這種格式合同是無效的。
也正因為如此,最近幾年時間,隨著客戶自我權益保護意識的覺醒,很多銀行已經開始逐漸取消這種格式合同,目前大家去銀行辦理業務的時候已經很少看到有這種「現金當面清點,離櫃概不負責」的相關提示。
另外,目前銀行在處理現金的技術和經驗方面已經有了很大的改善,比如前面我們所提到的使用點鈔機清點現金,可以清晰的記錄著現金的張數、冠號、以及時間網點等等,這些信息都會保存在系統當中,這樣銀行就不怕客戶來反咬銀行一口。
除此之外,目前各大銀行競爭非常激烈,為了吸引客戶,銀行都在積極改變自己,在這種背景之下,如果銀行還貼著「現金當面清點,離櫃概不負責」這種不負責任的提示,那無疑會引起用戶的反感,這樣是不利於銀行吸收存款客戶的。
也正因為意識到「現金當面清點,離櫃概不負責」這種格式合同的負面影響,所以目前很多銀行基本上都取消了這種提示了,只不過目前還有個別網點仍然存在這種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