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把握和運用好巡視制度的優勢
韋英思
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從嚴治黨,核心和關鍵是從嚴治吏,必須加強對幹部隊伍和領導幹部的管理監督,建立巡視制度就是其中一項重大舉措。認識和把握規律是做好工作的關鍵,必須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巡視制度的特點和優勢,認真按照中央部署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切實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充分發揮巡視制度應有的作用。
巡視的獨立性
監督的獨立是監督執行力和有效性的重要條件和基礎。當前巡視工作最明顯的優勢,就是巡視具有很大的獨立性,對被巡視對象是「異體監督」。不僅巡視對象由中央和省(區、市)黨委確定,而且巡視組只向中央和派出黨組織負責,不受被巡視地方和單位黨組織領導,不隸屬於所巡視監督對象黨委(黨組),從而保證了監督工作的獨立性,實現了異體監督,有利於克服權力和人情幹擾、好人主義等現象,較好地解決了地方和單位紀委監督同級黨委又受同級黨委領導的「同體監督」乏力難題。此外,巡視方式在不斷改進和完善,目前已實行巡視組組長、巡視組、巡視人員與巡視對象關係「三不固定」原則,巡視組組長不再是「鐵帽子」,已由「職務」變為「任務」,改為「一次一授權」,並由離開一線工作的公道正派的高級別領導幹部來擔任。他們從政經驗豐富,對哪裡容易出問題最清楚,又沒有太多的顧慮和牽掛,因而進一步確保了巡視工作的客觀公正和有效性。巡視制度實際上解決了普遍存在的監督難特別是對一把手監督難的問題,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的有效舉措。
巡視的公開性
推進反腐敗鬥爭,加強對幹部的管理監督,把權力關進籠子,根本之策是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巡視制度的一條基本原則,就是發揚民主、依靠群眾,很好地體現和落實了中央「把權力關進位度籠子」的重大戰略決策。巡視作為一項監督制約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管權、管事、管人的制度,工作中堅持走群眾路線,廣泛「接地氣」,充分發動和依靠群眾。每次巡視,先是到紀委、組織、信訪、檢察院等機關和部門,了解群眾的舉報信息,帶著情況去巡視。其次採取「開門工作」的方式,下去前公開巡視組的名單、電話和信箱、郵箱,提供群眾舉報的便利渠道。下去後又通過個別談話、約談、訪談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群眾的意見建議。而且還可「下沉一級」,到幹部曾經工作過的地方和單位了解情況,進行明察暗訪。廣泛依靠群眾發現問題線索,又不具體辦案,使巡視組不陷入一個地方、一起案件,可以騰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在巡視中找出要打的「老虎」和要拍的「蒼蠅」,不至於顧此失彼。巡視還通過公開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及其整改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增強群眾的參與信心。同時巡視一個地方的時間較長,為群眾反映情況提供了時間保證。這種上級權威機構主動上門尋找問題線索的方式,掌握了監督的主動權,較好地解決了因渠道不暢通而出現的「群眾監督難」問題,開闢了群眾政治參與的新渠道,而且整合監督信息,形成正能量合力,發揮了「千裡眼」的作用。
巡視的創新性
以巡視的方式防範官員腐敗,自漢武帝設刺史起,在封建時代早期便開始運用。到了明清時代,御史成為巡查制度中的重要職位,出現了世人如今熟知的「欽差」之稱。與歷史上為維護封建王朝統治的巡視不同,我們黨的巡視,從根本上說是為了黨和人民事業的健康發展,緊緊依靠被巡視地區和單位黨組織及廣大人民群眾來推進,這是黨的巡視工作的主線,也是與歷史上巡視制度的根本區別所在。巡視工作1996年至2003年的摸索運行階段,主要職能便是發現和反映腐敗問題線索,為辦案提供服務,任務定位相對集中。到2003年巡視工作制度正式運行時,中央根據現實情況對巡視範圍進行了擴充,加入了檢查各地貫徹中央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執行情況的內容,巡視內容進一步擴大。黨的十八大後,中央巡視工作迎來第一次重大調整:收縮巡視範圍,突出問題導向,重心從「相對全面」的工作內容回歸本職工作「發現和反映違紀違法線索」,即聚焦「四個著力」,著力發現領導幹部違紀違法、落實八項規定精神、執行政治紀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問題線索。由於定位更精準,因而能夠集中精力和火力突破。這種創新增強了巡視工作的針對性,成為巡視工作深入開展的強勁動力。
巡視的實效性
巡視監督的有效性,集中體現在其工作責任制和巡視成果的有效運用上。為確保問題的發現和處理,實行了巡視監督責任制,明確規定巡視組「對重大問題應該發現而沒有發現就是失職,發現問題沒有客觀匯報就是瀆職」。對巡視發現的問題線索的處置,屬違紀違法問題的交由紀委優先研辦,屬幹部選拔任用的交由組織部作為幹部獎懲的參考,反映班子重大問題的提供給黨委決策參考。著眼於抓早、抓小,對巡視對象普遍性、共性、傾向性問題,向巡視對象及時進行反饋,限時整改;對發現的輕微問題,則督促被巡視對象立行立改;受派出黨組織的紀檢機關或組織部門委託,巡視組組長、副組長還可以按照規定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進行誡勉談話。對存在問題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及時、措施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由於上級對下級幹部具有任命權,巡視成果又具有權威的制度化運用渠道,因而巡視監督最具威懾力。從實際效果看,2013年以來的兩輪巡視,引起全國上下的高度關注和期待,已發現廖少華、郭有明、陳柏槐、戴春寧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線索,體現出這一制度強盛生命力。
(作者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第二巡視組)
(來源:中國廉政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