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輸電線路運行單位對所管轄輸電線路,均應指定專人巡視,同時明確其巡視的範圍和電力設施保護(包括宣傳、組織群眾護線)等責任。線路巡視以地面巡視為基本手段,並輔以帶電登杆(塔)檢查、空中巡視等。 正常巡視包括對線路設備(本體、附屬設施)及通道環境的檢查,可以按全線或區段進行。巡視周期相對固定,並可動態調整。線路設備與通道環境的巡視可按不同的周期分別進行。
(DL/T 741-2010 6.1.1~2條)
架空輸電線路故障巡視應在線路發生故障後及時進行,巡視人員由運行單位根據需要確定。巡視範圍為發生故障的區段或全線。線路發生故障時,不論開關重合是否成功,均應及時組織故障巡視。巡視中巡視人員應將所分擔的巡視區段全部巡完,不得中斷或漏巡。發現故障點後應及時報告,遇到重大事故應設法保護現場。對引發事故的特徵物件應妥為保管設法取回,並對事故現場進行記錄、拍攝,以便為事故分析提供證據或參考。特殊巡視應在氣候劇烈變化、自然災害、外力影響、異常運行和對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有特殊要求時進行。特殊巡視根據需要及時進行,巡視的範圍視情況可為全線、特定區段段或個別組件。線路巡視中,如發現危急缺陷或線路遭到外力破壞等情況,應立即採用措施並向上級或有關部門報告,以便儘快予以處理。對巡視中發現的可疑情況或無法認定的缺陷,應及時上報以便組織複查、處理。
(DL/T 741-2010 6.1.3~6條)
設備巡視應沿線路逐基逐檔進行並實行立體巡視,不得出現漏點(段),巡視對象包括線路本體和附屬設施。設備巡視以地面巡視為主,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帶電登杆(塔)檢查,重點對導線、絕緣子、金具、附屬設施的完好情況進行全面的檢查。下面針對設備巡視檢查的內容進行圖文介紹
(DL/T 741-2010 6.2.1~2條)
1. 線路本體巡視內容
(DL/T 741-2010 6.2.3條)
1)地基與基面
回填土下沉或缺土、水淹、凍脹、堆積雜物等。
▲ 鐵塔基礎水中
2)杆塔基礎
破損、酥鬆、裂紋、露筋、基礎下沉、保護帽破損、邊坡保護不夠等。
3) 杆塔
杆塔傾斜、主材彎曲、地線支架變形、塔材、螺栓丟失、嚴重鏽蝕、腳釘缺失、爬梯變形、土埋塔腳等;混凝土杆未封杆頂、破損、裂絞等。
4) 接地裝置
斷裂、嚴重鏽蝕、螺栓鬆脫、接地帶丟失、接地帶外露、接地帶連接部位有雷電燒痕等。
5) 拉線及基礎
拉線金具等被拆卸、拉線棒嚴重鏽蝕或蝕損、拉線鬆弛、斷股、嚴重鏽蝕、基礎回填土下沉或缺土等。
6) 絕緣子
傘裙破損、嚴重汙穢、有放電痕跡、彈簧銷缺損、鋼帽裂紋、斷裂、鋼腳嚴重鏽蝕或蝕損、絕緣子串順線路方向傾斜角大於7.5°或300mm。
7) 導線、地線、引流線、屏蔽線、OPGW
散股、斷股、損傷、斷線、放電燒傷、導線接頭部位過熱、懸掛漂浮物、弧垂過大或過小、嚴重鏽蝕、有電暈現象、導線纏繞(混線〉、覆冰、舞動、風偏過大、對交叉跨越物距離不夠等。
8)線路金具
線夾斷裂、裂紋、磨損、銷釘脫落或嚴重鏽蝕;均壓環、屏蔽環燒傷、螺栓鬆動;防振錘跑位、脫落、嚴重鏽蝕、阻尼線變形、燒傷;間隔棒鬆脫、變形或離位;各種連板、連接環、調整板損傷、裂紋等。
2. 附屬設備巡視內容
(DL/T 741-2010 6.2.3條)
1)防雷裝置
避雷器動作異常、計數器失效、破損、變形、引線鬆脫、放電間隙變化、燒傷等。
2)防鳥裝置
固定式:
破損、變形、螺栓鬆脫等;
活動式:
動作失靈、褪色、破損等;
電子、光波、聲響式:
供電裝置失效或功能失效、損壞等。
3)各種監測裝置
缺失、損壞、功能失效等。
4)杆號、警告、防護、指示、相位等標識
缺失、損壞、字跡或顏色不清、嚴重鏽蝕等。
5)航空警示器材
高塔警示燈、跨江線彩球等缺失、損壞、失靈。
6)防舞防冰裝置
7)ADSS光纜
損壞、斷裂、馳度變化等。
3. 通道環境巡視內容
(DL/T 741-2010 6.3條)
通道環境巡視應對線路通道、周邊環境、沿線交跨、施工作業等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掌握線路通道環境的動態變化情況。在確保對線路設施巡視的到位的基礎上宜適當增加通道環境巡視的次數,根據線路路徑的特點安排步行巡視或乘車巡視,對通道環境上的各類隱患或危險點安排定點檢查。對交通不便和線路特殊區段可採用空中巡視或安裝在線監測裝置等。下面介紹 通道環境巡視檢查的內容圖文詳解。
1)建(構)築物
有違章建築,導線與建(構)築物安全距離不足等。
2)樹木(竹林)
樹木(竹林)與導線安全距離不足等。
3)施工作業
線路下方或附近有危及線路安全的施工作業等。
4)火災
線路附近有煙火現象,有易燃、易爆物堆積等。
5)交叉跨越
出現新建或改建電力、通信線路、道路、鐵路、索道、管道等。
▲ 線路跨越通信線
6)防洪、排水、基礎保護設施
坍塌、淤堵、破損等。
7)自然災害
地震、洪水、泥石流、山體滑坡等引起通道環境的變化。
8)道路、橋梁
巡線道、橋梁損壞等。
9)汙染源
出現新的汙染源或汙染加重等。
10)採動影響區
出現裂縫、塌陷等情況。
11) 其他
線路附近有人放風箏、有危及線路安全的飄浮物、線路跨越魚塘邊無警示牌、採石(開礦)、射擊打靶、藤蔓類植物攀附杆塔等。
4. 巡視周期的確定原則
(DL/T 741-2010 6.4條)
6.4.1 運行維護單位應根據線路設備和通道環境特點劃分區段,結合狀態評價和運行經驗確定線路(區段)巡視周期。同時依據線路區段和時間段的變化,及時對巡視周期進行必要的調整。
6.4.2 不同區域線路(區段)巡視周期的一般規定:
a) 城市(城鎮)及近郊區域的巡視周期一般為1個月;
b) 遠郊、平原等一般區域的巡視周期一般為2個月;
c) 高山大嶺、沿海灘涂、戈壁沙漠等車輛人員難以到達區域的巡視周期一般為3個月。在大雪封山等特殊情況下,採取空中巡視、在線監測等手段後可適當延長周期,但不應超過6個月;
d) 以上應為設備和通道環境的全面巡視,對特殊區段宜增加通道環境的巡視次數。
6.4.3 不同性質的線路(區段)巡視周期
a) 單電源、重要電源、重要負荷、網間聯絡等線路的巡視周期不應超過1個月;
b) 運行情況不佳的老舊線路(區段)、缺陷頻發線路(區段)的巡視周期不應超過1個月。
6.4.4 對通道環境惡劣的區段,如易受到外力破壞區、樹竹速長區、偷盜多發區、採動影響區、易建房區等在相應時段加強巡視,巡視周期一般為半個月。
6.4.5 新建線路和切改區段在投運後3個月內,每月應進行1次全面巡視,之後執行正常巡視周期。
6.4.6 運行維護單位每年應進行巡視周期的修訂,必要時應及時調整巡視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