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當局遲遲不能給受害人、給公眾一個滿意答覆的情況下,廣大民眾基於自己的正義感,積極分析材料,發表看法,發起行動,這本身當然是一件好事。但是,由於歷史上缺乏法治傳統,現代法治建設長期不盡如人意,人們缺乏現代司法實踐的體驗,缺乏法治所需要的邏輯思維訓練,在這種鋪天蓋地的網絡民意審判中,許多人的表達顯得非常輕率,甚至出現一些危險的傾向。
公共保護是基本原則
幾乎在任何時代,一個人被指控犯有謀殺罪,意味著這個人可能要遭受嚴重的懲罰,經常是被剝奪生命,所以,這種指控必須是十分謹慎的。啟蒙運動以來得以壯大起來的現代法治正是以保護人權、即個人權利為主旨的,個人權利甚至被抬高到國家、民族之上,被優先保護。按照康德的說法,每個人都是一個至上的目的,即使為了正義的目標,也不能把某個人當做手段犧牲掉。
正是基於對人權的高度尊重,現代法治體系對謀殺罪的判定極為嚴格,要求證據的絕對充分與無瑕疵。前現代的暴政之下「寧可錯殺千人,不可使一人漏網」的做法被徹底顛覆,現代法治的基本傾向恰恰是「寧可使千人漏網,也不可錯殺一人」。也正是基於對個體生命、自由、尊嚴的高度尊重,「無罪推定」才在啟蒙運動的時代被提出來,並成為現代法治的一個基本原則:在法庭判決以前,一個人不能被成為罪犯,社會不能取消對他的公共保護。
有關朱令案,最大的問題就是證據嚴重缺失。就已經公布的材料看,既無人證,也幾乎沒有有價值的直接證據。這與有關方面的失誤有一定關係,比如1995年4月28日朱令父母向清華大學保衛科報案後,保衛科人員可能由於缺乏經驗,在第一時間通知朱令舍友,要她們保護好證據,結果恰恰使兇手能夠在第一時間銷毀證據,而警方正式介入調查,是直到五一假期後的5月7日。
另一方面,證據的缺失也與這個案子本身的特殊性有關。鉈中毒在當時的中國幾乎是聞所未聞,朱令通過國外幫助確診為鉈中毒時,距第一次投毒已有5個多月,離第二次投毒有2個多月,如此長的時間無疑會破壞絕大部分有效證據,連具體的中毒時間、中毒地點、中毒方式等都已無法弄清。
而所謂孫維投毒的證據,就公布的材料看,基本上都是推理、猜測,都達不到能夠證明孫維就是投毒者的程度。比如孫維是唯一能合法取得鉈鹽的學生,孫維嫉妒朱令,孫維能跟朱令密切接觸,還有孫維行為的一些「疑點」,等等。這些證據,頂多只能證明孫維是「目前所知嫌疑最大的人」。如果無法鎖定孫維,那麼朱令身邊比如宿舍中其他人以及周邊宿舍的人,也都有作案的可能。
而打開百度「孫維吧」,你會發現鋪天蓋地的帖子要求懲處孫維,比如「孫維必須判死刑,血債血還」,「抓回來,千刀萬剮」,「這個大尾巴狼,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等等。人人都是大法官,而「判決」的證據,不過就是一些真假難辨的網帖。人命關天,豈能憑一點網上資料就要奪人性命?
自由主義的大師密爾在1861年出版的《代議制政府》一書中,對「法官」有很精彩的論述。他說:「在所有的政府官員中,最不應該由人民選舉產生的是司法官員」,因為司法官員不但需要專門的技術與經驗,還需具備一項特別的品質,就是超出常人的冷靜與公正。法官在工作中應該完全忠誠於法律,不受大眾輿論的幹擾。如果法官是民選的,他就會在判決中經常考慮什麼樣的判決最能得到公眾的讚許,從而保住自己的位子,而不是考慮什麼樣的判決是最公正的。而歷史經驗表明,案件判決的公正性往往是在一個很長的歷史時期內才能顯現出來,它可能與當時的公眾輿論並不符合,這是法治國家的常識。
所以,法官不得民選。比如,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就不來自民選,而是由總統任命的,而且一經任命就是終身制,總統不能罷免他們,這主要就是為了保證他們只忠誠於法律,而不受政府權力與公眾輿論的幹擾。
要求每個公民都具備法官那樣的冷靜與公正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但公民仍需要了解一些現代司法常識,培育現代法治觀念,否則,即使我們被贈予一套現代法治體制,它也不會運轉。一個成熟的現代公民應該時時警惕,憤怒的激情往往帶來偏見,而偏見是公正之敵、法治之敵。具體到本案,孫維的家庭背景可能影響了案件偵破,也可能沒有,這些我們都沒有證據。無論如何,我們不能因為孫維的家庭背景就遷怒於她,斷定她是罪犯。
還有人拿辛普森案說事,說美國人既然可以隨便說辛普森是罪犯,那麼說孫維也行。顯然這是一種錯誤的類比,因為辛普森已經被檢方正式起訴一級謀殺,進入辯訴程序,證據雄厚,只是因為細節上稍有瑕疵,才導致敗訴,而孫維案就公布的那點證據來看,根本就無法被起訴。
說到底,群眾沒有對孫維實施司法調查的責任,責任在於公檢法部門。敦促他們有所作為,才是群眾吐槽的「正確方向」。
今天距朱令被第一次投毒,已經近20年了,這麼長的時間,民意仍舊洶湧澎湃,是因為其中寄託了人們對權貴幹預司法的痛恨,對司法機關腐敗的痛恨,對社會公正的迫切期待。而且,人們寄予希望的是,如果警方能夠如實公布當年辦案的情況,或許能從中找到偵破此案的關鍵證據。而恰恰是在這樣一些敏感而重要的問題上,警方缺乏坦誠的、讓人信服的回應。
2008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式實施,朱令家人向北京市公安局提交了要求公開朱令案偵破過程和結果的申請,被以「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為由拒絕。此後,北京市政府進行複議,決定撤銷北京市公安局的不予公開的決定。但據《羊城晚報》報導,2009年,朱令家人再次到北京市公安局要求公開案件信息,接待人員表示需請示領導再給答覆。可是隨後幾年過去了,一直沒有下文。朱令父親說:「我無法了解不予公開的原因,不能接受這樣的結果。」
2007年公安部門在答覆政協委員有關提案的復函中說,警方已於1998年「結辦此案,並妥善答覆了當事人家屬」。可是朱父表示,時至今日,公安機關並未告知朱家此案已結。顯然,警方的作為遠不夠「妥善」,甚至可以說有欺瞞的嫌疑。
這一案件從一開始,有關高層權力幹預的傳言就傳得沸沸揚揚,而警方這種支支吾吾、左右搪塞的表現更加引人疑竇叢生,實際上是給民意煽風點火。公安機關這案究竟破到了什麼程度?卡在哪裡?朱令父親說當初警方通知他「只隔了一層窗戶紙了」究竟是個什麼情況?這樣一些問題,為什麼不能按照一定程序答覆一下受害人家屬及公眾呢?目前的情況,運動式的網絡偵查、網絡審判甚至「白宮請願」都不可能探明真相、找出兇手,也只有推動警方公布細節,重啟此案,才或許有轉機。
真相有限度
再進一步,即使警方重啟此案,並配備最精良的刑偵人員,毫無瑕疵地秉公執法,就一定能使「真相大白於天下」嗎?也未必。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真相終將大白於天下」這樣的話具有很強的警示、激勵作用,經常被當作口號宣傳。在過去的計劃經濟時代,這些口號往往並非虛言。因為彼時社會生活整齊劃一,人口流動度很低,人們被嚴密組織在熟人社會—單位或村莊中,個人私密空間很小,互相嚴密監視,在這樣的體制下,如有犯罪,破案確實是比較容易的。而且,意識形態教育也使人們對領袖及其代表的國家有一種全能主義的想像:國家只要積極作為,必定能使河清海晏,時和歲豐,解決一切社會問題,建成人間天國。這是一種對政治權力的浪漫主義、理想主義的信念,對現世生活可以達到完美的信念。這種浪漫主義的想像實際上也是中國傳統儒教國家的信念。
而現代國家則很大程度上剝離了國家的神聖屬性,國家權力的界限被明確界定,國家變成了一個能力有限的世俗之物。在現實生活中,自由社會的複雜性、高流動性也使國家權力對社會的控制力大大降低,國家確實不再全能了。事實情況是,即使在英、法、美這些成熟的法治國家,刑事案件的破案率都不超過50%。據《檢察日報》報導,2011年,我國刑事案件的破案率僅為41.9%。而另一方面,可以想像的是,如果歷史上出現一個破案率百分之一百的社會,那這些全部的「真相大白」中,又會有幾多冤案?想想不久前浙江女神探製造冤案的故事,其中道理,不難知曉。
天國不能在人間建成,現實生活中有許多不完美的地方,人們應該追求正義與善良,應該具有激情、具有理想,但也需要健全的現實感,這樣才是一個成熟的現代人。回到朱令案,真相可能在不久的將來大白於天下,也可能永遠不會大白於天下。無論怎樣,我們都應該具備健全的現實感,去接受這個可能的結果。只要,為了這個結果,我們盡力了。
作者系青年學者
本文來源:時代周報 作者:孫樂濤 責任編輯: 王曉易_NE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