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12-06 澎湃新聞

11月27日至29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在廣州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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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全票表決通過了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肇慶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決定,這是我市自獲得地方立法權後獲批准的第六部實體法規。

條例設六章共四十四條,

並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那麼,

TA究竟是一部怎樣的法律條例?

實施意義是什麼?

具體對哪些文明行為進行了明確規範?

……

小編為大家誠意奉上

乾貨滿滿的《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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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肇慶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是一部怎樣的法律條例?

《肇慶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是一部倡導性的法規,注重引導和倡導市民應該遵守那些文明行為,所以《條例》中採用了大量的「應當……」來鼓勵市民遵守文明行為,儘量避免採用「禁止……」等字樣,這是有別於我們常見的約束性法規的明顯特徵。

Q2

我市是在怎樣的背景前提下出臺《肇慶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該《條例》的實施意義是什麼?

背景

一是在依法治國的大前提下,精神文明建設除了思想教育、宣傳引導外,也需要用法治思維、法治手段同步進行,把精神文明建設納入法治化軌道。《關於進一步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要「注重把一些基本道德規範轉化為法律規範,把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及時上升為法律法規,推動文明行為、社會誠信、見義勇為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二是全面提升城市整體面貌、內涵品位,增強市民在我市文明城市創建中的責任感、使命感和擔當感的需要。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堅強領導下,全市幹部群眾齊心協力,緊盯目標、常抓不懈,大力推進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工作,城市面貌有了新改觀,市民素質有了大提升,創建工作取得了長足進步和明顯成效。但是,要將我市建設成為真正有含金量的文明城市,不僅需要鞏固現有的發展成果,還要繼續讓文明內化於心,外化於行,需要由過去單純依靠教育倡導的「軟引導」,向兼具依法治理的「硬約束」轉變,把文明創建的成功經驗上升到立法高度予以支持和保障。

三是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的要求。按照中央文明辦的部署要求,推進文明行為立法是一項重要的工作安排,要求有立法權的城市推進文明行為立法,形成常態長效機制,加速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規範化法治化進程。

意義

當前,我市已經進入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的關鍵時期,市民的文明行為養成是創文的最根本基礎和最終目的。《條例》的頒布實施,將更好地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令文明行為更加深入民心,進一步提升我市市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為深化創建文明城市提供了法制保障和支撐。

△梁亮 攝

Q3

《肇慶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從起草到最終通過,耗費了多長時間?該《條例》總共有多少章節條文?

《條例》從2018年9月開始著手準備起草,到2019年9月11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再到2019年11月29日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歷時1年零三個月。

《條例》包含總則、文明行為規範、鼓勵和支持、保障和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等6章共44條。

我市在制定《條例》草案過程中,充分吸納各方意見建議:一是發函徵求了各縣(市、區)、市直有關單位意見建議,二是多次召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代表、群眾代表、鄉鎮(街道)代表和市直有關單位召開座談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代表的意見建議。收集各方意見,充分跟市人大法工委、市司法局溝通討論,反覆修改,形成《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以議案形式遞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市人大常委會非常重視,一共進行了三次審議,在此期間,市人大法工委牽頭,通過召開座談會、印發徵求意見函、組織外出考察調研等方式,對條例進行不斷修改完善;同時,在全市開展文明行為問卷調查,向公眾徵集我市需要重點提倡的5種文明行為和我市最常見的5種不文明行為,並將調查結果融入到法規中,切實提高了條例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Q4

《肇慶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具體對哪些文明行為進行了明確規範?

《條例》明確了行政機關、服務窗口及其工作人員、醫療機構、學校和公民等6類主體必須遵守的文明行為規範。其中,公民必須遵守的文明行為規範包括了公共場所、交通出行、生態環境保護、旅遊、上網、就醫、經商、養犬、社區生活、家庭生活等10個方面的內容。

△陳彥成 攝

Q5

今後,不文明行為將會依法受到怎樣的處罰?

《條例》是一部倡導性的法規,注重引導和倡導市民應該遵守那些文明行為。《條例》中不提倡的不文明行為,幾乎都可以在《肇慶市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既有法律法規中找到相應的罰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只要依照上述法律法規依法進行查處就可以了。

Q6

該條例提出了哪些文明行為的鼓勵和支持措施?建立起怎樣的激勵和監督機制?

《條例》在第三章、第四章分別提出了鼓勵和支持措施、保障和監督機制,對見義勇為、無償捐獻、慈善公益活動、志願服務活動等都提出了相對應的激勵措施,也建立了投訴舉報等監督機制,涉及多個方面內容很多,建議大家通讀《條例》全文,會有一個全面的了解。(小編將在下文中附上《條例》全文哦!)

一是建立文明行為記錄製度,對實施文明行為或者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表現突出,受到縣級以上表彰或者獎勵的信息,按照自願原則,記入個人檔案或者個人信用記錄;二是實施聯合激勵措施,對因文明行為或者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受到縣級以上表彰或者獎勵的公民在信用查詢、公共服務、創新創業、民生保障、生活服務和評先評優等方面實施聯合激勵。這兩點是我們《條例》的亮點和特色。

△梁亮 攝

Q7

《條例》正式實施後,將由哪些職能部門去督導執法?

《條例》實施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網絡安全與信息化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對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由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市文明辦將結合創文工作考核、精神文明創建工作考核,對《條例》實施後的執法情況進行督導。

Q8

接下來,我市將如何開展《肇慶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宣傳學習活動?

①制定宣傳學習方案,落實各有關單位職責,統籌組織開展好《條例》宣傳學習。

②計劃分5塊開展宣傳學習:一是召開一次全市的學習貫徹會和培訓班;二是開展一次全市性的集中宣傳活動;三是組織新聞媒體在元旦前後進行集中宣傳;四是結合創文工作,開展常態化的分區分行業融合推進宣傳和學習:比如結合單位結對共建社區開展創文工作,開展入戶宣傳《條例》活動;又比如結合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開展,結合單位職能,在活動中穿插《條例》宣傳內容。五是製作刊播一批「講文明樹新風」、倡導文明行為的公益廣告、動漫、視頻、微電影,播報各地各單位在開展提升市民文明素質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跡,對不文明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最後,小編為大家附上

《肇慶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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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慶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19年9月11日肇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規範公民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我市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規範、促進和保障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以人為本、獎懲結合的原則,形成文明建設長效機制,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新格局。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長效機制,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加強對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加強日常巡查管理,及時制止糾正不文明行為。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網絡安全與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發揮各自職能作用,組織開展具有群體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第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組織開展文明鄉村、文明社區創建活動,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九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制定行業規範、團體章程、村規民約、學生守則等,應當對文明行為予以具體約定。

第十條 廣播、電視、報刊和網絡媒體等應當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的宣傳工作,倡導文明理念,刊播公益廣告,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跡,對不文明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全市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行政,實施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提高行政效能,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引領示範作用。

全市各級政務服務、公共服務的窗口單位應當制定服務標準,落實便民措施,公開服務承諾,明示辦事程序,提供文明優質服務。

行政機關及其政務服務窗口、公共服務窗口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應當著裝整潔、舉止得體,語言文明規範,服務熱情周到。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公共場所文明行為規範:

(一)言行得體,不大聲喧譁、嬉鬧。

(二)減少吸菸,不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或者區域吸菸,不隨意丟棄菸頭。

(三)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丟紙屑、果皮等廢棄物。

(四)乘坐廂式電梯時先出後進,乘坐扶手電梯時依次有序站立。

(五)開展廣場舞、露天演唱等健身娛樂活動時,控制音量,減少噪聲,禁止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不得幹擾他人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

(六)參加、觀看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等大型文體活動,應當遵守活動現場秩序,維護活動場所環境衛生。

(七)倡導文明、安全、環保祭祀,不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拋灑、焚燒、擺放祭奠物品。

(八)公民應遵守的其他公共場所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為規範:

(一)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應當自覺排隊輪候,先下後上或者先出後進,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及懷抱嬰幼兒的乘客讓座。

(二)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馬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有序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時不得滯留、嬉鬧,遇機動車禮讓時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快速通過;不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三)車輛駕駛員應當按照交通標識指示和信號行駛,按照規定使用燈光、喇叭;遇有交通阻塞時,應當依次等候,不強行變道加塞;行經人行橫道或者積水路段應當減速,遇行人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時,應當停車讓行;在規定地點有序停放車輛,不亂停亂放。

(四)車輛 和行人應當主動對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讓行。

(五)公民應遵守的其他交通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生態環境保護文明行為規範:

(一)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與工作方式。

(二)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位置。

(三)節約水、電、燃油、燃氣等資源,鼓勵使用節能、節水、廢棄物再生利用等有利於保護環境與節約資源的產品。

(四)自覺減少一次性產品的使用,減少日常生活廢棄物。

(五)文明用餐,反對鋪張浪費。

(六)自覺參加植樹造林、護林防火、養綠護綠等活動,在公共園林不隨意採摘花果、攀折樹木、踩踏綠地。

(七)減少汙染產生,不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樹葉、垃圾等雜物和露天燒烤食品。

(八)愛護自然生態,不在禁止遊泳、垂釣等活動的水域內從事相關活動。保護野生動植物,拒食依法受保護的珍稀野生動植物。

(九)公民應遵守的其他生態環境保護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旅遊文明行為規範:

(一)遵守旅遊場所管理規定,愛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等旅遊資源和旅遊設施,不亂塗亂畫,不違反規定拍照、錄像。

(二)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宗教信仰、文化傳統,尊重歷史文化名人。

(三)崇尚、學習、捍衛英雄烈士,在參觀遊覽英雄烈士紀念場所時,不得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不得破壞、汙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四)公民應遵守的其他旅遊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上網文明行為規範:

(一)文明上網,積極參與淨化網絡環境,自覺維護網絡安全和網絡秩序。

(二)不得通過網絡發帖、評論等方式攻擊、謾罵他人。

(三)不得利用網絡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智慧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四)不得利用網絡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低俗、暴力、恐怖等違背公序良俗的信息及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發布和傳播的信息。

(五)公民應遵守的其他上網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醫務人員職業道德建設,優化工作流程,落實便民措施,加強醫患溝通,提升服務質量。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就醫文明行為規範:

(一)尊重醫務人員,配合開展診療活動。

(二)公民與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務人員發生糾紛時,應當通過合法的途徑解決,不得在醫療衛生場所聚眾鬧事。

(三)公民應遵守的其他 就醫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從事商業活動時,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語言文明、熱情服務、禮貌待客。

(二)文明經商,誠信經營,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明碼標價,不得欺詐、誘騙、誤導或者強迫消費。

(三)禁止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音的方法招攬顧客。

(四)公民應遵守的其他經商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養犬文明行為規範:

(一)攜犬只出戶時應當由成年人以牽引帶牽領或者裝入籠內等方式對其進行約束,並注意避讓他人。

(二)遵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相關規定,即時清理犬只排洩物。

(三)除攜帶導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禁止攜帶犬只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及設有禁止動物進入標誌的室外公共場所。

(四)公民應遵守的其他養犬文明行為規範。為動物開設的專門服務場所和區域不受前款第三項規定限制。

第二十一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社區文明行為規範:

(一)裝修房屋應當控制噪聲、粉塵和汙水等,按照規定時間施工,減少對小區環境和他人生活的影響。

(二)愛護、合理使用公共設施設備,不在公共空間堆放雜物,不在樓道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三)愛護公共環境,積極參與樓院、社區的綠化、美化活動,不得亂搭亂建。

(四)自覺將車輛停放在 劃定的車位、車庫區域內,不得佔用消防通 道。未經允許,不得佔用他人車位。不得以設置障礙物等形式侵佔公共停車位。

(五)不得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外拋灑物品。

(六)公民應遵守的其他社區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應當制定校園文明行為規範,推進文明校園創建工作,營造文明養成教育氛圍,加強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設,保障學生全面、健康成長。

(一)堅持立德樹人,培育優良校風、教風、學風。

(二)加強中華優秀文化傳承教育,加強學生文明行為養成教育、禮儀禮節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三)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規範教育教學行為,禁止侮辱、謾罵、體罰學生。

(四)完善校園文化設施,開展形式多樣的校園文化活動,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

(五)淨化綠化美化校園環境,建設美麗校園。

(六)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建設安全文明校園。

第二十三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家庭文明行為規範:

(一)弘揚孝德文化,尊敬長輩,時常關心、看望、照料老年人。

(二)家庭和睦、互敬互愛、勤儉持家,培育和傳承良好家風。

(三)關心愛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教育其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四)與鄰居誠心相待,和睦相處,互幫互助,構建和諧的鄰裡關係。

(五)公民應遵守的其他家庭文明行為規範。

第三章

鼓勵和支持

第二十四條 鼓勵公民採取適當、有效方式實施見義勇為行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見義勇為人員表彰或者獎勵、經濟補助和法律援助等機制,依法維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鼓勵公民無償獻血及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組織和器官的行為。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依法享有臨床用血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參加扶貧濟困、救孤賑災、助殘優撫、助學恤病、義演義診、保護生態環境等慈善公益活動。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護慈善公益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或者依法設立志願服務組織。鼓勵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組織為志願服務工作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民政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建立健全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的登記註冊、記錄評價、關係轉接以及嘉獎激勵等制度,推進志願服務項目常態化。

第二十八條 鼓勵全社會關愛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失獨家庭、殘疾人、貧困戶和外來務工人員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群體。

第二十九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所屬的體育健身設施、沿街單位所屬的廁所向公眾開放。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公共機構停車場向外開放。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站點,為戶外作業工人或者其他有需要幫助的人提供飲用水、應急藥品、遮風避雨等便利服務。

第三十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對符合下列情形的人員予以表揚獎勵:

(一)從事慈善公益活動成效顯著的。

(二)參加志願服務活動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

(三)積極參加無償獻血或者對無償獻血事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

(四)見義勇為或者樂於助人表現突出的。

(五)其他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表現優異的。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記錄製度。對實施文明行為或者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表現突出,受到縣級以上表彰或者獎勵的信息,按照自願原則,記入個人檔案或者個人信用記錄,依法給予聯合激勵。個人信用記錄按照規定錄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激勵措施,對因文明行為或者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受到縣級以上表彰或者獎勵的公民在信用查詢、公共服務、創新創業、民生保障、生活服務和評先評優等方面實施聯合激勵。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縣城)、文明村鎮(社區)、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建立健全評比制度,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困難幫扶制度,對因文明行為或者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受到縣級以上表彰或者獎勵的公民在就業、住房、貸款、醫療、教育等方面的實際困難採取措施優先解決,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下列設施:

(一)公交站牌、交通標誌標線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泊位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和母嬰室等便利設施。

(四)公共廁所、垃圾收集處理設施等環衛設施。

(五)廣告欄、宣傳欄等公益廣告宣傳設施。

(六)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設施。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確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目標,有序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宣傳、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培育鄉風文明,推進美麗鄉村建設。

(一)加強農村人居環境綜合整治,持續改善農村基礎設施條件。

(二)弘揚傳承優秀傳統文化,對鄉土文化、古村落、古民居和鄉村自然風貌採取有效措施保護。

(三)健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加強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豐富鄉村文化生活。

(四)指導村規民約的制定,建立健全村規民約監督和獎懲機制。

(五)倡導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推進移風易俗,抵制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開展文明行為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建立完善日常檢查監督制度,及時發現、制止、查處不文明行為。街道辦事處、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工作機構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文明行為協管員、監督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和不文明行為勸阻、糾正等工作。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 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對相關部門、單位不履行工作職責的情況予以投訴、反映。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投訴舉報平臺,受理不文明行為的投訴舉報,並及時查處、反饋結果,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四十一條 對勸阻不文明行為的公民進行毆打、威脅或者公然侮辱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肇慶高新技術開發區、肇慶新區、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等開發區、工業園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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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座宜居、宜業、宜樂、宜遊的文明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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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讓我們相約文明,共享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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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小編一起來看↓↓↓12月1日起,12319石家莊城管熱線停止使用11月27日,記者從石家莊市城管局獲悉,自2020年11月30日24時起,12319城管便民服務熱線、66688993供熱保障熱線將停止使用。屆時,市民如反映城市環境秩序方面的問題,可直接撥打12345市政府公開電話。
  • 《鹽城市安全生產條例》全文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鹽城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3號)《鹽城市安全生產條例》已由鹽城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20年8月19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20
  • 《陝西省中醫藥條例》4月1日起施行
    「《陝西省中醫藥條例》於202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部地方性法規的出臺,標誌著陝西省中醫藥全面發展進入規範化、法治化的軌道。」4月1日,在陝西省人大常委會召開的《陝西省中醫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上,陝西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何少林說,《條例》注重挖掘陝西中醫藥特色與優勢,充分體現地方特色,在中藥產業發展上凸顯秦藥品牌,發揮資源優勢。發揮中醫藥優勢「中醫藥在本次疫情防治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效果十分明顯。」
  • ...明年(2021年)3月1日起,雲南將施行新的愛滋病防治條例。其中...
    【社會新聞播報】3、近日,在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雲南省愛滋病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年(2021年)3月1日起,雲南將施行新的愛滋病防治條例。
  •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不得擅自調整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甘肅省水汙染防治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不得擅自調整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每日甘肅網12月24日訊據蘭州日報報導 《甘肅省水汙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指出,實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經批准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不得擅自調整。《條例》指出,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 《海南自由貿易港三亞崖州灣科技城條例》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0號公告《海南自由貿易港三亞崖州灣科技城條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20年12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5月1日起施行_政策解讀_首都之窗_北京市...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籤署國務院令,公布《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工作,農作物病蟲害防治事關農業生產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
  • 全國交警自10月1日起施行新手勢信號(組圖)
    第1頁:交警自10月1日起施行新手勢信號 第2頁:交警自10月1日起施行新手勢信號 第3頁:交警自10月1日起施行新手勢信號 第4頁:交警自10月1日起施行新手勢信號 第5頁:交警自10月1日起施行新手勢信號
  • 《廣東省水汙染防治條例》發布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北極星水處理網訊:北極星水處理網獲悉,《廣東省水汙染防治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20年11月27日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為強化對清潔生產的促進,條例呼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企業實行清潔生產,對為減少水汙染進行技術改造或者轉產的企業,通過財政、金融、土地使用、能源供應、政府採購等措施予以扶持。
  • 國務院公布《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7月1日施行
    中新網3月10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3月3日籤署國務院令公布《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該條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條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520 號  現公布《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 莆田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頒布實施發布會舉行
    《莆田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舉行 (林其欣 攝) 東南網莆田10月16日訊(本網記者 徐嘉馨)10月15日上午,莆田市人大常委會召開
  • 《山東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條例》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條例》 已於2017年9月30日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 解讀|《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12月1日起施行
    【能源人都在看,點擊右上角加'關注'】天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該《條例》將於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天津常住人口1500餘萬,日產生生活垃圾約1.2萬噸,要做到對垃圾處理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必須依法規範和引導全社會推行垃圾分類制度,讓綠色生活理念、綠色生活方式深入人心。為此,《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也成為了今年市人大常委會的重要立法項目之一。